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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研究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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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内容推荐
本书的目的在于通过研究行政协议双重属性下的基础理论,并考察当前我国的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实践,从而确立符合行政协议自身特征的司法审查制度,具体研究内容为:第一章行政协议的类型、识别标准与审判理念;第二章行政协议诉讼原告资格与被告认定标准;第三章行政协议的效力审查标准;第四章行政协议的无效、撤销与解除;第五章行政协议的判决;第六章PPP协议的司法审查。希望能够对我国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和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实践的有序发展有所助益。
作者简介
王红建,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兼职律师;获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2013年—2015年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任教育部立法研究基地(郑州大学)副主任、郑州大学中国土地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研究基地(郑州大学)行政公益诉讼部主任等职。
兼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省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郑州市纪委监察委案件审理顾问、郑州市人民政府复议委员会委员、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顾问、郑州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委员等。
主要从事行政法学教学研究工作,重点研究领域为集体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征收、行政公益诉讼等。在《行政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从典型案例看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风险的防范》等著作10余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研究》(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指导性案例实证研究》(2019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行政诉讼政策研究》(2009年)、司法部法治理论课题《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研究》(2019年)、中国法学会课题《健全国家应急管理法律体系问题研究》(2020年)等10余项。
目录
第一章 行政协议的类型、识别标准与审判理念
 第一节 行政协议的类型
  一、立法和司法文本中的类型
  二、行政审判实践中的类型
  三、行政协议的理论分类
 第二节 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
  一、现有学术研究对行政协议识别标准的理论认知
  二、行政协议识别标准的建构
 第三节 行政协议的审判理念
  一、审理行政协议中的行政与民事诉讼理念之变
  二、行政协议本质特征的识别与论证
  三、审理行政协议理念的三层结构
第二章 行政协议诉讼原告资格与被告认定标准
 第一节 行政协议第三人原告资格认定标准
  一、行政协议第三人原告的基础理论
  二、实践中行政协议第三人原告资格的认定情况
  三、现有标准及其困局
  四、利害关系要件——诉讼请求二阶层判断方法
  五、小结
 第二节 行政协议诉讼被告的认定标准
  一、从行政主体的视角认定行政协议诉讼被告
  二、合同相对性的审查服从行政主体理论
  三、委托关系认定与行政协议诉讼的被告
  四、几类有争议行政协议诉讼被告认定的分析
第三章 行政协议的效力审查标准
 第一节 合法性视角下的行政协议效力审查
  一、行政协议应受依法行政原则的约束
  二、行政协议效力层面的合法性判断
  三、行政协议效力性判断的基本理念
  四、行政协议违法但有效的情形
 第二节 意思表示视角下的行政协议效力审查
  一、意思表示与行政协议
  二、意思表示瑕疵与行政协议效力
  三、效力认定的例外情形
 第三节 行政协议效力审查中的利益衡量
  一、行政协议效力审查中的利益冲突
  二、两种利益的保护次序
  三、行政协议效力审查中的利益平衡
第四章 行政协议的无效、撤销与解除
 第一节 行政协议的无效
  一、检视:行政协议无效案件司法审查现状及问题
  二、溯源:行政协议无效案件司法审查现状之原因
  三、规制:“合约性”“合法性”双维审查
  四、小结
 第二节 行政协议的撤销
  一、行政协议撤销判决的基础理论
  二、撤销行政协议的情形及存在问题
  三、行政协议可撤销制度的完善
  四、小结
 第三节 行政协议的单方解除
  一、问题检视:行政主体单方解除行政协议的实践乱象
  二、“瓶颈”探析:行政性的未加约束与协议性的明显缺位
  三、进路探寻:同等对待双向审查行政行为和协议行为
 第四节 行政协议的法定与约定解除
  一、判决解除行政协议的适用条件
  二、行政协议解除的法律后果
  三、典型案例
第五章 行政协议的判决
 第一节 行政协议案件判决的基本特征
  一、以行政协议双重属性为理论支撑
  二、以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为首要目标
  三、以全面管辖原则为整体思路
  四、以具体行政行为判决体系为基础框架
 第二节 行政协议案件判决的法定类型与实证分析
  一、确认行政协议效力的判决
  二、撤销判决
  三、解除判决
  四、履行行政协议判决
  五、采取补救措施判决
  六、赔偿判决
 第三节 行政协议案件判决的反思与拨正
  一、重新审视行政协议的双重属性
  二、构建独立系统的行政协议案件判决规则
第六章 PPP协议的司法审查
 第一节 PPP协议及其法律性质界定
  一、PPP与PPP协议
  二、PPP协议性质的学理之辨
  三、PPP协议性质的实践之维
 第二节 PPP协议的司法审查进路
  一、现行PPP协议司法审查的路径依据
  二、PPP协议司法审查的法治逻辑
  三、PPP协议诉讼模式建构
 第三节 PPP协议司法审查的逻辑机理
  一、PPP协议司法审查的一般逻辑
  二、PPP协议司法审查的特殊规则
参考文献
序言
私人和行政主体之间的
权利变动,并不是仅通过
行政行为这种法行为形式
来进行的。实际上,在相
当广泛的范围内使用着契
约这种手段。当下,行政
协议在众多国家和地区已
被认为是一个必要的和合
法的管理手段。它使灵活
的、适应特殊情况的行政
成为可能,特别符合现代
法治——民主行政的观念:
公民不是单纯的“仆从”,而
应当被作为独立的法律主
体和行政的伙伴对待,并
且与行政机关一道担负起
行政的责任。在我国,行
政主体除运用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等传统的“刚性”行
政行为治理社会之外,也
越来越频繁地使用行政协
议等“柔性”手段。
作为一种行政手段,行
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
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
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
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
协议。不同于具有单方性
和强制性的传统高权行政
行为,行政协议具有“行政
性”和“协议性”之双重属性
。行政协议的“协议性”使行
政变得更为“柔软”,协议的
内容应同时体现行政相对
方的意志与利益,并不单
纯局限于公共利益和行政
职权、职责;协议双方的
关系不仅体现行政法律关
系的“不平等”或“不对等性”
,而且同时体现一般法律
关系的“平等性”甚至“对等
性”;协议争议的解决不仅
要适用公法规则,而且可
以或者必须适用私法规则

行政协议在行政实践中
得到大量使用与行政机关
职能范围的变化息息相关
。在夜警国家时代,大多
数国家普遍信奉“小政府、
大社会”之理念,行政机关
仅负有国防、外交、警察
、税收等“最弱意义”的国家
职能,相应地,行政机关
行使上述职能的手段主要
是高权侵害行为。在此种
行政模式下,行政机关作
出的行政行为会对相对人
权益造成侵害,双方并无
任何互利或调和的可能,
行政协议之手段自然也没
有使用的必要。因此,在
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中,行
政法的主要目的在于控制
行政机关的权力以保护私
人的权利,以“行政行为”作
为“阿基米德支点”符合彼时
之实际情况。
但是,进入20世纪之后
,随着各国从夜警国家向
福利国家、从自由法治国
向社会法治国的转变,行
政机关的职能不再仅限于
上述干涉行政职能,除此
之外,行政机关还有“服务
行政”和“生存照顾”等职责
,这样一来,在传统时代
公法与私法严格区分,行
政主体在活动中选择公法
或私法形式能够明确界分
或定性的鸿沟被打破,以
私法形式完成公共任务的
情形出现。同时,私部门
已不再仅是国家公权力的
行使对象而已,其作为行
政任务协力执行者之可能
性,亦日益宽广。
在我国,行政协议之手
段的使用也变得日益频繁
,但相对于其他国家和地
区,司法审查规则确立得
较晚。1989年《行政诉讼
法》并未将行政协议明确
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且因其第2条将受案范围明
确限定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协议争议在当时没有
被提起行政诉讼的空间。
但是,随着行政协议争议
的日渐增多,学界和实践
中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
讼受案范围的呼声也日益
强烈,因此,《行政诉讼
法》终在2014年修订时将
行政协议明确纳入行政诉
讼受案范围。此后,最高
人民法院于2019年发布《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
称《行政协议司法解释》
),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
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相关制
度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行政协议被纳入行政诉
讼受案范围后,司法实践
中法院审理的行政协议案
件也在逐年增多。在中国
裁判文书网上以“全文:行
政协议”“案由:行政案由”
为检索条件进行检索后可
以发现,从2015年至2020
年的与行政协议有关的案
件数量分别为1142件、
4865件、7869件、11,934
件、15,450件、18,239
件。但如果进一步对行政
协议司法审查的具体情况
进行分析就会发现,司法
实践中对行政协议的审理
和判决情况极为混乱。以
行政协议的效力审查情况
为例,《行政协议司法解
释》发布之前,法院判断
行政协议的效力主要依据
《行政诉讼法》,也就是
说,行政协议的无效和可
撤销事由大都为行政行为
的无效和可撤销事由,最
后的依据也大都是《行政
诉讼法》第70条或第75条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
第1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
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确认行政协议无效,第14
条则明确规定,胁迫、欺
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等情形属于行政协议的可
撤销情形。但从《行政协
议司法解释》发布后的裁
判文书来看,法院审查行
政协议的效力虽有依据民
事法律规范的情况,但大
多数案件仍倾向于依据《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
就导致了相似案件事实有
的被认定为民事法律规范
中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事
由,有的被认定为《行政
诉讼法》中规定的无效或
可撤销事由。还有很多案
件在案件事实为民事法律
规范中规定的无效或可撤
销事由的情况下,有的法
院将其认定为《行政诉讼
法》第75条规定的无效事
由,有的法院则将其认定
为《行政诉讼法》第70条
规定的可撤销事由。
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在
司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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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9:2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