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回顾哈佛法学院前一百年的发展历程
细节生动、专业解读,近距离审视西方法学和法学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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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哈佛大学法学院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法学理论 |
作者 | 利安 |
出版社 | 新华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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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系统回顾哈佛法学院前一百年的发展历程 细节生动、专业解读,近距离审视西方法学和法学教育的发展 内容简介 本书详尽回顾和介绍了哈佛法学院的前一百年(1817—1917)的发展历程。共分为十二章,从哈佛法学院的诞生、艰难探索、起死回生、斯托里治校、震荡与过渡,讲到美国内战的余波、课程改革、教学革命、人事变动、兰德尔改革,遗留问题等等,内容充满生动的细节,又不乏专业的理解和解读,通过对哈佛法学院百年历史的细致梳理,让读者对于哈佛法学院的漫长历史和发展轨迹有了更加深入透彻的了解和认识,为广大读者提供了一个更加近距离审视哈佛法学院早期发展的视角,从而对西方法学和法学教育的发展建立更深刻的认识。 作者简介 杨玉林,笔名利安、吉利安,北京大学本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美国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现任多家公司企业和公益团体法律顾问,北京天济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国际商事仲裁员。著有自传体小说《我心恒动》,新华出版社 2012 年出版。《哈佛:名校是怎样炼成的》,新华出版社 2014 年出版。编译出版书籍有:《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集》、《海关估价》。在中外报刊杂志用中英文发表文章 50 余篇,并多次获奖。 目录 第一章? 哈佛法学院的诞生 / 001 一 利奇菲尔德法律学校 / 002 二 设立罗亚尔冠名法学教授席位 / 007 三 哈佛法学院的成立 / 013 四 院徽事件 / 021 第二章? 风雨飘摇的岁月(1817—1829 ) / 031 一 两名教授,三间教室,六个学生 / 032 二 斯特恩斯教授的艰难探索 / 037 三 几近倒闭的哈佛法学院 / 040 第三章? 起死回生(1829—1833) / 045 一 结构改组 / 046 二 约翰·阿什蒙和西蒙·格林利夫 / 051 三 斯托里的教学理念 / 054 第四章? 斯托里治校(1829—1845) / 059 一 斯托里的领导力 / 060 二 财务状况改善 / 062 三 进入美国全国视野 / 065 四 课程安排 / 067 五 学习与生活 / 070 六 斯托里盖棺论定 / 075 第五章? 又起震荡(1845—1860) / 079 一 格林利夫主持过渡期 (1845—1848) / 080 二 “三驾马车” / 084 三 法学院的裂痕 / 090 第六章? 美国内战的余波(1861—1869) / 095 一 表面和谐 / 096 二 派克和帕森斯的介入 / 098 三 “三驾马车”的解体 / 103 四 对“三驾马车”的评价 / 107 第七章? 巨变的开始(1870—1881) / 113 一 兰德尔就任第一任院长 / 114 二 合同法是突破口 / 118 三 兰德尔与奥·福尔摩斯教授的分歧 / 124 第八章? 课程改革和教学革命(1870—1880) / 131 一 改革课程顺序 / 132 二 建立考试制度 / 135 三 采用归纳法教学 / 139 四 推行案例教学法 / 142 五 兰德尔的教学现场 / 146 第九章? 创立法学教育新体系(1870—1890) / 153 一 法学教育新思路 / 154 二 教员聘用和薪酬改革 / 155 三 “学院派”与“经验派” / 162 四 法学院教学管理的改革 / 169 五 评分标准和招生制度的改革 / 174 六 改善财务管理 / 180 七 法学院校友会的成立 / 185 第十章? 兰德尔改革的成败 / 189 一 巩固改革成果 / 190 二 正义与英才 / 195 三 男权情结 / 200 四 宗教歧视 / 203 五 对兰德尔教学方法的批判 / 209 第十一章? 兰德尔的继任者(1895—1909) / 219 一 忠实的传承人 / 220 二 喜悦中的烦恼 / 223 三 教学生活素描 / 230 四 减压方式 / 234 五 学习缓冲 / 241 第十二章? 百年尾声(1909—1917) / 247 一 埃兹拉·塞耶院长 / 248 二 罗斯科·庞德院长 / 256 三 遗留问题与挑战 / 260 致? 谢 / 264 参考资料来源 / 265 精彩书摘 三 兰德尔与奥·福尔摩斯教授的分歧 在讨论兰德尔与奥·福尔摩斯教授的分歧之前,有必要区分这一时期哈佛法学院的两位福尔摩斯教授,一位叫内森·福尔摩斯,他 1868 年至1872 年在法学院任教。另一位叫奥·福尔摩斯,他 1882 年至 1883 年担任哈佛法学院韦德冠名教授,但一生更多的时间担任法官工作,他与兰德尔之间的学术分歧并不完全在法学院校园里发生。1880 年,奥·福尔摩斯教授开始公开蔑视兰德尔过分依赖正规的逻辑性的法律眼光,把它当作唯一的判断标准。对于这一标准,兰德尔并不讳言。一般说来,兰德尔对大到法理小到合同法的推理来自三个方面,即权威说法、逻辑推理原则和对司法与政策的分析。福尔摩斯于 1877 年对兰德尔发表《衡平法诉讼概要》(Summary of Equity Pleading)时采用上述三原则表示赞赏,那么,兰德尔为什么后来只强调逻辑的一致性,丢掉对司法和政策分析这一部分呢?解释这个疑惑,需要回到他当初接受在哈佛法学院任教时的初衷。尽管那时纽约的法律业务红红火火,但他看到法律业务存在着欺诈行为,眼睛里容不得沙子的他,一心向往校园里的学术生活,想通过培养更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来抗衡法律界的黑暗势力,并大刀阔斧地实施法律教学改革。岂知刚一推行便遭到法学院多数教员、学生和校友的反对,引发了一片愤怒声,哈佛校外的观察家们也认为“案例教学法”简直贻笑大方,不成体统。然而,反对声丝毫动摇不了兰德尔的决心,站在美国大学发展历史最前沿的他坚定地认为,法学院培养的学生必须把立足点放在法律科学的教育上,法律科学的基石建立在任何法律决定必须严格依靠形式逻辑的基础上。他注意到以往很多判决由法律政策和虚构情节混合而成,他编写的判例法绝不像以往一些法官的判决那样,靠虚构的想象和法官个人对公平正义和政策法条的理解,如果任由这样判决的路子发展下去,必然走回纽约“塔曼尼音乐厅”司法腐败的旧路,那将损害法律科学教育的根基,扭曲法学院办学方向,曲解他创立案例法教学的目的,即判案不能依据法官的主观想象,必须按照法律逻辑行事。兰德尔把形式逻辑和逻辑的一致性作为判案的唯一标准。然而,即使兰德尔分析案例的时候,他并不把自己局限于形式逻辑,很显然这是一个悖论。奥·福尔摩斯对兰德尔推理模式的批评,似乎没有批评到要害上,兰德尔的推理更像对形与物的悖论,而这一悖论恰恰也是福尔摩斯对司法推理最闪光的地方,两个人又恰恰都承认法官判案时对形与物悖论的依赖。 兰德尔和奥·福尔摩斯的分歧很快就表现在对学术著作的评价上。1879 年秋,当《合同法案例集》第二版上市时,福尔摩斯教授把火力集中到兰德尔所写长达 131 页的“合同案例专题摘要”方面,福尔摩斯在赞扬之余指出,兰德尔“合同案例专题摘要”的长处和局限都很突出,福尔摩斯冷嘲热讽地批评说:“摘要暴露出兰德尔思维习惯的弱点,优雅的法律,或者称用逻辑力量有机组合的系统,是兰德尔推崇的最高境界,也许兰德尔称得上现今最伟大的法律思想家。不过,如果兰德尔一心只对事物的表面联系感兴趣的话,那他一定会和哲学大师黑格尔发生冲突,最后落个伪黑格尔的下场。”奥·福尔摩斯之所以改变对兰德尔的评价,首先因为,兰德尔的“合同案例专题摘要”没有按照福尔摩斯建议编写《衡平法诉讼 概要》的写法,而是保留了按照阿拉伯字母顺序排列专题索引的方法,这令奥·福尔摩斯不悦。其次,奥·福尔摩斯和剑桥镇的学术圈立场一致,他的法学观建立在原始实用主义基础上,并按此不断进化。在 19 世纪 60年代后期,奥·福尔摩斯和兰德尔都极力探究现存抽象的法律原则的来源,他们都追溯到中世纪英国的令状制度和普通法的行为方式。大约 1872 年 前后,奥·福尔摩斯开始提出,某些找不到历史溯源的法律原则生成于特殊历史环境,由此在过去的几个世纪里,法律拟制(legal fictions)应运而生,主导着法律原则和条文的制定。直到 1877 年,奥·福尔摩斯仍然推断,兰德尔在《衡平法诉讼概要》采用的历史观和行为观符合福尔摩斯的进化论。1879 年 7 月,奥·福尔摩斯发现法律拟制说无法经得起时间检验,不能自圆其说,所以,法学家们才把法律原则的制定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可以自圆其说的,其逻辑系统无懈可击;另一部分来自特殊历史环境形成的政策解读。大约 1880 年 3 月福尔摩斯得出结论,此时的兰德尔已经从1877 年所持的法学观点倒退了。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奥·福尔摩斯这一具有深远影响的解读给人以一种印象,即兰德尔试图系统性地构建契约理论的几何形金字塔,为此不惜甩开历史环境因素和政策解读这一部分,只承认形式逻辑在合同法原则形成中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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