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JT/T 951—2014《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业务规程》。与JT/T 951—2014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口岸理货机构”和“全国性理货机构”的术语和定义(见2014年版的3.5和3.6);
——增加了“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和“委托方”的术语和定义(见3.4和3.6):
——更改了“理货人员”的术语和定义(见3.5,2014年版的3.4);
——更改了港口理货经营许可(见4.1,2014年版的4.1):
——增加了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的安全要求(见4.2);
——删除了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证书要求(见2014年版的4.3):
——增加了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的理货人员要求(见4.4):
——更改了登轮前对防护用品的要求(见5.2,见2014年版的5.2):
——更改了交接双方对解决问题的要求(见6.1.2,2014年版的6.1.2):
——更改了更改装载舱单/装货单内容情况发生时的处理办法(见6.2.1.4,2014年版的6.2.1.4):
——更改了发现涉嫌走私等异常情况发生时的处理办法(见6.2.1.5,2014年版的6.2.1.5);
——更改了进口货混票和隔票不清时的处理办法(见6.2.2.1,2014年版的6.2.2.1): ——更改了附加理货处理时的理货地点(见6.2.6.2,2014年版的6.2.6.2):
——更改了当进行船舶装卸成套设备货物理货时使用的单证(见6.2.6.5):
——更改了装卸指导关于装载依据的要求(见6.3.1,2014年版的6.3.1);
——更改了装卸船理货结束后理货组长编制部分单证的要求(见6.8.4,2014年版的6.8.3e);
——更改了理货批注和反批注(见6.8.5,2014年版的6.8.4):
——更改了办完货物交接和理货签证手续的时限(见6.8.6,2014年版的6.8.5):
——增加了电子交接方面的要求(见6.8.7);
——更改了理货统计分析材料的报送要求(见7.3,2014年版的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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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由全国港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30)提出并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