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理论与实务》在总体结构上分为“军事立法理论”“军事立法实务”两编。上编“军事立法理论”部分,重点探讨军事立法体制、军事立法原则、军事立法程序、军事立法技术、军事立法管理、军事立法监督、军事立法冲突及其处理等基本理论问题,既是对我们长期思考的一些理论问题的深化总结,也是对我国军事立法理论的系统梳理;同时,对古今中外军事立法的历史发展作了介绍,试图呈现军事立法实践发展全貌。其中,关于军事立法管理、军事立法监督、军事立法冲突及其处理等问题的阐述尚不多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下编“军事立法实务”部分,探索的都是军事法规制度建设的新兴领域,这些领域立法需求强劲,发展空间很大,而相关理论准备和制度基础比较薄弱,可资借鉴的成果不多。在内容上,大致是按照从国防立法到军队立法、从全局到局部、从作战到建设管理的顺序来安排,各章之间并不构成严密的逻辑关系和体系框架。主要考虑是,尽可能提供新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思路,或者呈现一种或几种可行的立法论证模式,对各领域的军事立法活动起到参考借鉴作用。衷心希望该书的出版能够对促进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的军事立法工作、提高军事法规制度建设质量有所裨益。
《军事立法理论与实务》:
(一)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1949—1993年)
新中国成立之初,作为军队正规化建设的重要环节,军事立法工作成为军队建设的重点。195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军官服役条例》;1955年7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兵役法》。在此阶段,中央军委还发布了《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政治工作条例》《解放纪念章颁发办法》《八一建军节鸣礼炮的规定》《关于建立各级干部管理部之规定》《关于调动干部和任免干部的几项规定》等诸多军事法规。中央军委、总部还相继颁布了各种战斗条令教程和规范。至此,初步勾勒了新中国军事法规体系的轮廓,使得新中国建立后我军的训练、政治工作、日常管理等方面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20世纪90年代,是我国军队法制建设经历十年浩劫后的恢复期。国防和军队的法制建设积极响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号召,全面恢复了军事立法工作。1977年12月,中央军委召开全体会议,通过《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条例》《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草案)》等条例、决定。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明确规定了最高国家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地位、组成和职能,为促进军事法制建设提供了宪法依据。宪法的军事条款成为制定一切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的依据。1990年4月,中央军委发布我军第一部规范军队立法活动的重要法规《立法程序暂行条例》,对军队立法工作的组织方法、程序规则、体例格式等作出统一规定。1991年初,中央军委在“八五”期间军队建设计划纲要中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治军的方针”。这一方针的提出,对军事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的促进作用。随着依法治军理念被人们所逐渐接受,军事立法工作也随之兴起,军事法规体系加速形成。这一时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军官军衔条例》等军事法律;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征兵工作条例》《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民兵工作条例》等军事法规;各总部、军兵种、军区等也制定了数量可观的军事规章。
(二)军事法规体系的发展(1993~2007年)
1993年,中共中央提出在20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要求。1994年3月5日,首次召开的全军法制工作会议上把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体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军事法制建设的中心任务之一提了出来。在这次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迟浩田明确指出,围绕军事建设的主要任务,从长远看,要逐步建立起从共同原则出发,具有内在联系、结构合理、门类齐全、内容完整、规范严谨、层次分明的军事法律体系。《1998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首次宣布,中国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主要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规体系。1999年3月12日,江泽民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的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强调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军法制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军队建设和改革的顺利进行。我们要继续抓紧军事立法工作,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现代军事发展规律,能够体现我军性质和优良传统的军事法规体系,使军队的各项建设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健全军事法规体系,提高依法治军的水平”的重要任务。2003年,中央军委发布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和总部、军兵种、军区和武警部队制定军事规章的权限。全军各大单位紧紧围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规体系这一宏伟目标,结合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现实需要,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对未列入“十五”立法规划的一些重点立法项目进行研究论证。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纳入依法治国总体布局,作出战略部署;中央军委作出了《关于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形成系统完备、严密高效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军事法治实施体系、军事法治监督体系、军事法治保障体系,这对于全面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具有重大意义。军事法规制度是军队建设和部队行动的基本依据,是官兵行为的基本准则。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本质上要求“良法之治”。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也是善治的基础。良法之治既是军事法治建设的努力方向和基本目标,也是依法治军水平的重要体现。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截至201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国防和军事方面的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8件,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军事行政法规和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共340多件,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和武警部队制定的军事规章(包括规范性文件)达3000多件(目前,我军领导管理体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总部制改为军委多部门制,军区体制改为战区体制。2016年6月,中央军委印发《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加强军事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适应军队领导指挥体制改革要求,按照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的总原则,调整规范立法权限,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战区、军兵种、武警部队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军委机关部门和各级机关按照规定制定军事规范性文件,军事立法体制的调整完善将逐步展开)。但与国防和军队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任务要求相比,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是:军事法规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一些现实急需的法规长期难以出台,一些法规制度反映规律不够、实用性操作性不强,一些法规内容明显与实践脱节且互有冲突,立法层级不尽合理,立法部门化、碎片化问题还比较突出,法规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适用性有待提高。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仍然需要强调“治法”的重要性紧迫性,坚持与我军履行使命任务相适应,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相协调,与国家法律体系相衔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军事立法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具有我军特色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努力实现我军法治建设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良法之治的跃升。
对于军事立法实践而言,当前面临两方面的紧迫任务。一方面,必须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适应现代军队建设和作战要求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从价值取向上看,中国特色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应当能够始终反映现代军事发展规律,体现人民军队性质和优良传统,符合公平正义,具有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从制度形态上看,中国特色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应当是一整套覆盖全面、层级合理、衔接配套、规范实用的法规制度体系。从功能作用上看,中国特色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应当能够有效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保障战斗力生成和提高,保证部队集中统一和作风优良。从立法体制上看,应体现系统立法、集成立法,有效排除部门立法的弊端。另一方面,必须完善保证良法产生的体制机制,严格立法程序,加强统筹协调,缩短立法周期,避免立法成为部门利益固化的工具,不断提高军事立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