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推荐 李宇著的《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逐条释评民法总则,每个条文下设三栏: 本条来源:列出民法总则条文在旧法上的来源,以及相较于旧法的变化。 立法史略:梳理每个条文在民法总则历次草案中的演变。 本条释义:一般从规范意义、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举证责任及其他程序问题等各个方面解析各条文;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两章并在每条释义之末阐述该条是否可类推适用于准法律行为。除解析条文外,并评述学说和实务见解。反对援用公平、诚信等所谓概括条款作为判断依据,主张以私法自治为中心、忠实于规则的解决方案。 作者简介 李宇,1979年生,浙江宁波人。现任教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法学学士。在《法学研究》《法学》《法学论坛》《民商法论丛》《月旦民商法杂志》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译有《美国侵权行为法:一部知识史》(与王晓明合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美国第三次侵权法重述: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之责?》;《欧洲民法典:商业代理、特许经营与分销合同》等。著有《私法自治之复兴》(博士学位论文)。合著《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共八卷九册,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英美法原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商业信托法研究”。 目录 绪论1 章基本规定11 【本章概述】11 条【立法目的】14 第二条【调整对象】16 第三条【私权神圣原则】21 第四条【平等原则】22 第五条【意思自治原则】24 第六条【公平原则】38 第七条【诚信原则】41 第八条【公序良俗原则】45 第九条【绿色原则】49 第十条【民法法源】51 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适用】75 第十二条【民法的地域效力】80 第二章自然人81 【本章概述】81 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82 第十三条【民事权利能力及其始终】82 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平等】85 第十五条【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85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86 第十七条【成年与未成年】88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88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90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92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92 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93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93 第二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94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94 第二节监护95 第二十六条【扶养、保护义务】95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96 第二十八条【成年人的监护人】98 第二十九条【遗嘱监护】98 第三十条【协议监护】99 第三十一条【指定监护】100 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担任监护人】102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103 第三十四条【监护职责】105 第三十五条【监护职责的履行】105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108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撤销不影响扶养义务】110 第三十八条【监护人资格的恢复】111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终止】113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14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的要件】114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时间的计算】115 第四十二条【财产代管人】115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义务和责任】116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117 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的撤销】118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要件】118 第四十七条【申请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并行时的处理】120 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的日期】120 第四十九条【宣告死亡不影响被宣告死亡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21 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122 第五十一条【死亡宣告撤销对婚姻关系的效力】122 第五十二条【死亡宣告撤销对收养关系的效力】123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对财产关系的效力】124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124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124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129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负担】129 第三章法人132 【本章概述】132 节一般规定147 第五十七条【法人的定义】147 第五十八条【法人的成立】148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52 第六十条【法人的效力】153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及其代表行为】154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的侵权行为】160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163 第六十四条【变更登记】167 第六十五条【法人登记的效力】167 第六十六条【法人登记信息的公示】169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170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173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174 第七十条【清算义务人】179 第七十一条【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193 第七十二条【清算中法人、清算剩余财产处理、清算结束】196 第七十三条【破产清算】198 第七十四条【法人的分支机构】199 第七十五条【法人设立中行为的法律后果】203 第二节营利法人205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205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210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211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章程】212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权力机构】213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执行机构】216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监督机构】217 第八十三条【禁止滥用出资人权利、禁止滥用法人独立地位】218 第八十四条【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243 第八十五条【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决议的撤销】247 第八十六条【经营活动守则】259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264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264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及其成立】265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268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及其成立】270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271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及其成立】272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的章程、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275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权利、捐助法人组织机构或法定代表人决定的撤销】278 第九十五条【公益法人的剩余财产处理】279 第四节特别法人280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种类】280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281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的撤销】282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283 百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287 百零一条【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法人】288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293 【本章概述】293 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296 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登记】304 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清偿】306 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307 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解散】308 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清算】309 百零八条【法人一般规定的参照适用】309 第五章民事权利313 【本章概述】313 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316 百一十条【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具体人格权】318 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340 百一十二条【自然人的身份权】354 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平等保护】358 百一十四条【物权】359 百一十五条【物】359 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原则】360 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368 百一十八条【债权】368 百一十九条【合同之债】372 百二十条【侵权行为之债】372 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之债】373 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之债】377 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397 百二十四条【继承权】398 百二十五条【投资性权利】399 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益】402 百二十七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407 百二十八条【特定群体的权利保护】411 百二十九条【权利取得】414 百三十条【权利行使自由原则】415 百三十一条【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416 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利滥用】416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426 【本章概述】426 节一般规定429 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429 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431 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441 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445 第二节意思表示457 百三十七条【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457 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464 百三十九条【公告方式意思表示的生效】465 百四十条【明示、默示、沉默】469 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477 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479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504 【本节概述】504 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516 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522 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524 百四十六条【通谋虚伪表示】527 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542 百四十八条【欺诈】580 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598 百五十条【胁迫】599 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610 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627 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规定、违背公序良俗】630 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700 百五十五条【自始无效】730 百五十六条【部分无效】731 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738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750 百五十八条【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750 百五十九条【条件成就、不成就的拟制】757 百六十条【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760 第七章代理764 【本章概述】764 节一般规定766 百六十一条【可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766 百六十二条【直接代理】767 百六十三条【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772 百六十四条【代理人责任】775 第二节委托代理779 百六十五条【授权行为】779 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782 百六十七条【代理事项违法】783 百六十八条【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785 百六十九条【转委托代理】788 百七十条【职务代理】792 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805 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817 第三节代理终止835 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终止】835 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终止不影响代理行为效力的情形】838 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终止】839 第八章民事责任841 【本章概述】841 百七十六条【民事责任的发生】846 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849 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850 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方式】861 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免责】865 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866 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868 百八十三条【见义勇为】870 百八十四条【紧急救助】870 百八十五条【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872 百八十六条【责任竞合】874 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优先】880 第九章诉讼时效882 【本章概述】882 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及其起算】883 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之债的诉讼时效起算】899 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900 百九十一条【受性侵害未成年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902 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906 百九十三条【禁止依职权适用时效】914 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915 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925 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948 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规定的强制性】953 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957 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961 第十章期间计算971 【本章概述】971 第二百条【期间的计算】971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的起算】972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的终点】973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终点的延长】973 第二百零四条【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974 第十一章附则976 第二百零五条【与本数有关的术语】976 第二百零六条【施行日期】976 附录《民法总则》与旧法条文对照表9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