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逢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际。笔者史卫进有幸在该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过程中,针对“保险人未在合理期间完成核保”和“保险人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的处理”等“保险空白期”问题中的,以《保险责任开始的认定标准研究》为题投文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济南研讨会,提出了借鉴暂保单、强制临时保险和追溯保险等制度,以司法手段干预保险责任开始的理论,受到了与会代表高度关注。《保险空白期的成因与治理规则比较研究》借鉴国外的保险法理论,就最高人民法院对“保险空白期”问题处理在不同时期提出的观点和主张,从保险合同的推定成立、保险合同缔约赔偿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论证。该司法解释关于“保险空白期”问题的处理规定,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提供司法保障的进步。
史卫进的《保险空白期的成因与治理规则比较研究》是以保险实务、保险立法和保险司法相结合的视角,对深受社会诟病的“保险空白期”问题,以投保人投保后至保险人承保前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的处理问题为核心,在借鉴国外保险法理论研究、立法和司法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的理论研究和探索。
《保险空白期的成因与治理规则比较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通过对营业中的保险单销售的阐述,展现保险人在营业中是如何通过保险单销售业务流程完成保险合同的订立,研究了“保险空白期”的实践成因;二是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生效和保险责任的开始等制度和理论的研究,探究“保险空白期”的理论成因;三是通过对保证续保、暂保单、追溯保险和预约保险等制度和理论的比较、研究,探究在意思自治原则下对“保险空白期”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障方式;四是通过对保险合同推定成立和强制临时保险和被保险人期待利益原则等制度和理论的研究,探究在司法干预立场下,强制保险人对“保险空白期”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