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06年美国实施第一例反垄断执法和解案例以来,和解制度的运用非常广泛,逐渐成为各国反垄断执法中的关键制度。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只是勾勒出了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大体轮廓,远未达到完善和科学的地步。
《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国家干预契约化之滥觞》(作者殷继国)以国家干预契约化为视角,对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进行了全面研究,对美国、欧盟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及其实践进行了深入的评析。在借鉴上述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应从立法模式的选择、实体制度的重构、程序制度的重构三个方面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
《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国家干预契约化之滥觞》(作者殷继国):市场调节机制与政府干预机制是配置资源和协调经济活动的两种主要机制,但两种机制均有可能出现失灵。如何降低两种机制尤其是政府干预机制的失灵几率一直是各国决策者和学者的研究课题。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干预机制中,出现了一种与传统的刚性干预不同的新型干预模式,即契约化国家干预,其核心内容是调制主体通过与调制受体缔结契约的方式来实现干预目标。这种相对柔性的干预模式重视调制受体的主体性和能动性,有利于创造相对和谐的干预氛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破解当前困扰各国的“双失灵”难题。契约化国家干预模式产生于美国,并以反垄断执法和解作为国家干预契约化的开端。继美国之后,允许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涉嫌垄断的经营者和解开始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出现,既是公私权二元对立的消解以及公私法逐渐融合的必然结果,也是经济发展和经济法制演进的必然要求。此外,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还具有深厚的哲学文化基础,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经济逻辑,也是克服反垄断法规则不确定性与反垄断执法困境的必然选择。
《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国家干预契约化之滥觞》基于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正当性及其制度优势,我国《反垄断法》以欧盟的承诺制度为蓝本引入了该制度。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研究成果较少,《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定关于该制度的规定也存在诸多不足。此外,除经营者集中领域出现的少数附条件通过的案例外,其他反垄断领域并不存在执法和解的案例。为了进一步拓宽并丰富反垄断法程序制度的理论成果,健全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提高和解制度的利用率以及政府干预的效率,服务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本书以国家干预契约化为视角,采用从理论到制度再到实践、从外国到中国的研究进路,主要运用了语义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法经济学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等多种分析方法,对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概念、基本理论范畴、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及其实践、反垄断执法和解的主要制度构成以及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立法及其完善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属于学理概念,其法律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我国《反垄断法》称之为“经营者承诺制度”。所谓反垄断执法和解,是指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为达到有效制止涉嫌垄断的行为并消除该行为对市场竞争不利影响的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涉嫌垄断的经营者相互让步并缔结和解契约,以快速解决反垄断争议的执法制度。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价值取向是效率中心主义,所谓效率中心主义,是指效率是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第一位阶的价值,公平是第二位阶的价值。因此,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制度设计及其运行应在坚持效率中心主义价值取向的前提下.权衡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在效率中心主义价值取向的指引下,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构建及其运行应当坚持程序灵活简便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利益平衡原则、诚信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和比例原则。当前,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执法和解的基本模式主要有行政模式与司法模式、一元模式与多元模式。从总体上看,行政模式和一元模式的效率要高于司法模式和多元模式,但司法模式相较于行政模式更能兼顾公平,多元模式相对于一元模式而言更具针对性。由于上述和解模式均有优劣,采用何种模式来构建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均无好坏之分,只需要与本国的法律文化、执法传统等国情相适应即可。关于反垄断执法和解程序的法律性质,当前国内学术界将其定性为非正式程序,是对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的区分标准缺乏足够的认识所致,也是对反垄断执法和解程序的误读。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反垄断执法和解程序在性质上是一项正式的执法程序。作为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本质与核心的和解契约在性质上属于公私法混合契约,这一性质决定了我们在规范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及和解契约时,应注意公法规则与私法规则的结合。此外,反垄断执法和解节约了执法资源,提高了违法垄断行为的发现概率,进而提升了反垄断法的整体威慑力度,即和解契约的运用与反垄断法的威慑功能并不存在冲突。而且,理想的反垄断执法应该是“刚柔并济”、“宽严相济”,只有将刚性反垄断执法与柔性反垄断执法和解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提升反垄断法的威慑水平。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规定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并开展执法和解实践的国家;欧盟属于区域性国际组织,其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移植自美国,而我国的经营者承诺制度被认为是以欧盟的承诺制度为蓝本引进的;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同宗同源。有相同的法律文化传统,相近的法治环境和反垄断执法理念。因此,考察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及其实践对健全我国大陆地区的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意义重大。从制度内容来看,当前各国的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框架包括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两大部分。实体内容主要包括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解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解决定的内容等;程序内容主要包括和解契约的订立程序、增强和解程序透明良与保护相关利益的程序制度(如竞争影响评估报告制度、执法和解说明制度、公众评议制度、和解咨询制度与司法审查制度)、和解决定的执行程序(如和解决定的执行体制、和解决定的变更制度、和解决定的终止与恢复调查制度)等。从执法和解的实践活动来看,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执法和解程序的依赖程度非常高,以至于和解制度成为反垄断执法领域中的关键制度;欧盟的反垄断执法和解实践具有和解案例较少、执法经验较缺乏、所受关注度和引发的争议也不如美国邪佯多等特点;我国台湾地区的反垄断执法和解案例更少。均涉及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且在和解程序透明度和公开性方面存在不足。更为关键的是,上述国家和地区均对微软公司展开了反垄断调查,最终都以和解结案。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做法以及微软公司的态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和解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我国《反垄断法》第45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所制定的一系列反垄断执法的程序规定都对经营者承诺制度作出了规定。但相对于发达国家和地区而言,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立法及其运作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导致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存在诸多缺陷,比如关于执法和解的适用范围规定不明、关于启动期间与启动主体的规定过于狭隘、对和解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较为简单、关于和解决定执行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过于粗糙。此外,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没有对适用条件、利害关系人与社会公众的权利、和解决定的变更作出规定,也缺乏一整套增强和解程序透明度与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机制。第二,公权契约化观念上的障碍阻碍了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有效运作。第三,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运作存在较大风险,主要包括执法机构被俘虏的风险、道德风险以及和解程序过度利用的风险。第四,利益失衡因素可能引发“和解悖论”。第五,反垄断执法本身的落后抑制了执法和解制度优势的发挥。
因此,在借鉴美国、欧盟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首先应从立法模式的选择、实体制度的重构、程序制度的重构三个方面健全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其次,我们还应当采取措施优化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有效运作所需要的内外部环境。具体措施是:第一。反垄断执法机构、涉嫌垄断的经营者、社会公众都必须破除公权契约化观念上的障碍,实现观念上的更新;第二.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其在和解过程中担任的执法者角色和契约当事人角色进行准确定位,避免角色的混淆;第三,应从原则控制、规则和程序控制、司法审查控制三个方面对和解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控制;第四,反垄断执法和解实践之时间成本控制,应当在和解程序启动时间与和解契约缔约时间的选择、和解期限的确定等方面做出理性的选择,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效率价值;第五,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提高反垄断执法的能力,并提升反垄断执法和解的水平。
摘要
导论
第一章 反垄断执法和解与国家干预契约化
第一节 禁止公权契约化:一个法律原则的反思
一、禁止公权契约化:公权与私权二元对立的幽灵
二、禁止公权契约化:公法与私法二元划分的流毒
三、公权契约化的证成:反思与超越
四、公权契约化的法律实践
第二节 国家于预契约化的意义追问及其应用
一、国家干预契约化的意义追问
二、契约化国家干预模式在经济法中的应用
第三节 反垄断执法和解的一般考察
一、和解的运用及其概念表达:观点与分歧
二、反垄断执法和解的界定及其特征
三、反垄断执法和解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第四节 反垄断执法和解的正当根据
一、反垄断执法和解的哲学文化基础
二、反垄断执法和解的经济逻辑
三、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与执法困境之克服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基本理论翘畴
第一节 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价值取向
一、反垄断法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冲突
二、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效率价值
三、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公平价值
四、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效率中心主义价值取向
第二节 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程序灵活简便原则
二、有限平等与有限自愿原则
三、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比例原则
第三节 反垄断执法和解的基本模式
一、司法模式与行政模武
二、一元模式与多元模式
第四节 反垄断执法和解程序的法律性质
一、缘起:正式性与非正式性之争
二、判断标准的厘定
三、反垄断执法和解程序正式性的确立
第五节 反垄断执法和解契约的法律性质
一、反垄断执法和解契约的性质之争
二、公法契约与私法契约划分标准之评析
三、反垄断执法和解契约的公私法混合契约性质
第六节 契约理念与反垄断法威慑理念冲突之争
一、争论的缘起
二、契约理念与反垄断法威慑理念的共存
第七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美欧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
及其实践
第一节 美国的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及其实践
一、美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基本架构
二、美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实践
第二节 欧盟的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及其实践
一、欧盟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演进及基本架构
二、欧盟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实践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反垄断执珐和解制度及其实践
一、我国台湾地区的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及其特点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反垄断执法和解实践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反垄断执法和解的主要制度构成
第一节 反垄断执法和解的实体制度
一、反垄断执法和解的适用范围
二、反垄断执法和解的适用条件
三、和解契约当事方与相关方的权义结构
四、反垄断执法和解决定的内容
第二节 反垄断执法和解的程序制度
一、反垄断执法和解契约的订立程序
二、增强和解程序透明度与保护相关利益的主要机制
三、反垄断执法和解决定的执行程序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立法及其完善
第一节 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之现状考察
一、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主要特点
三、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特殊意义
第二节 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之立法与运作检讨
一、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导致执法和解制度存在诸多
缺陷
二、公权契约化的认知障碍阻碍了执法和解制度的
运作
三、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运作存在较大风险
四、利益失衡因素可能引发“和解悖论”
五、落后的反垄断执法抑制了执法和解制度优势的
发挥
第三节 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的制度重构
一、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
二、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实体制度的重构
三、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程序制度的重构
第四节 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有效运作
一、公权契约化观念的更新:有效运作的先导
二、反垄断执法和解机构的角色定位
三、反垄断执法和解机构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四、反垄断执法和解实践之时间成本控制
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提高执法和解的水平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1.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经营者承诺的指南
(专家建议稿)
2.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同意判决程序规则
《反托拉斯程序与处罚法》(滕尼法案)(节 录)
3.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同意命令程序规则
4.欧盟关于实施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制定的竞争规
则的(Ec)第1/2003号理事会条例(节 录)
5.欧盟关于卡特尔案件中和解行为程序的第622/2008
号委员会条例(对第773/2004号条例的修改)(节 录)
6.欧盟委员会根据欧共体第1/2003号条例的第7条和
第23条在卡特尔案件中所做裁决中关于和解程序行
为的通告(节录)(2008/C167/01)
7.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行政和解的程序规则之“行政程序
法”(节录)
8.我国台湾地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行政和
解案件之处理原则
9.美国反托拉斯同意判决重要案例表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