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保险合同法》有216条,几乎是我国保险合同立法条文的4倍。与此同时,《德国保险合同法》中许多条文的长度远远超过我国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此,该法对许多问题的规定更加细致且具有可操作性。但与之相对,我国有关保险合同立法的规定却极为抽象,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也较差。除此之外,《德国保险合同法》关于保险人的建议义务、投保人告知义务、不可抗辩规则、追溯保险、临时保险、预约保险以及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更加科学合理,也值得我国保险立法参考借鉴。目前,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并无关于2008年《德国保险合同法》翻译的著作,所以,孙宏涛所著的《德国保险合同法》对于研究《德国保险合同法》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德国于1908年5月30日颁布,并于1910年实施的《保险合同法》是陆上保险统一立法的先驱和集大成者,该法对日本、瑞士、瑞典等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具有深远影响。在近一百年的实践过程中,该法典经过多次修改。但2008年的修改是《德国保险合同法》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改动,基本上抛弃了原有的条款编排,完全重新改写,这在《德国保险合同法》的百年历史上还是头一次。目前,国内并无关于2008年《德国保险合同法》的教材、专著或者法典翻译,所以,该法典的翻译对我国保险合同立法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本书由孙宏涛所著。
《德国保险合同法》评介
一、《德国保险合同法》的相关修改之梳理
二、《德国保险合同法》及其修改对我国保险合同立法之启示
《德国保险合同法》
第一编 总体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告知义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
第三节 保险费
第四节 为第三人保险
第五节 临时保险
第六节 预约保险
第七节 保险中介保险顾问
第二章 补偿保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财产保险
第二编 特种保险
第一章 责任保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强制保险
第二章 诉讼费用保险
第三章 运输保险
第四章 建筑物火灾保险
第五章 人寿保险
第六章 职业伤残保险
第七章 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编 附则
《立陶宛共和国保险合同法》
《亚美尼亚共和国保险合同法》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