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爱民编著的《实物证据鉴真制度研究》的中心命题是:中国应当移植并建立实物证据鉴真制度。提出这种观点的直接或显著理由在于《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的出台和“两院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行。间接原因在于:第一,实物证据鉴真制度在域外是客观存在的,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更是一种显性制度。第二,实物证据鉴真制度在我国长期隐含于证据审查判断制度之中,但这种隐性存在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彰显其价值。第三,冤假错案和缠讼上访现象的存在,也体现实物证据鉴真制度应从证据审查判断制度中分离。建立独立的实物证据鉴真制度,一方面细化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另一方面也为证据可采性判断提供规范标准,杜绝法官采证裁量权的过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