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年刑事诉讼律》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同时,也是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奠基之作,对之后民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乃至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该法“酌采各国通例,实足以弥补传统中国旧制之所未备;上奏后,清廷即发交宪政编查馆复核,惟未及正式颁布,清室已倾,然却为其后新成立的民国政府所继续援用与发展。”《1911刑事诉讼律》无疑是一把打开中国刑事诉讼现代化历程的钥匙。透过该法,我们或许可以弄清楚当今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从哪里来”、“身在何处”,甚至可能由此洞见当今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使命。
邵义所著的《1911年刑事诉讼律释义》是对《1911年刑事诉讼律》的释义,今人结合其他版本对其进行校勘。全书分为六编,分别阐述总则之审判衙门、当事人、诉讼行为,第一审之公诉和公判,上诉之通则、控告、上告和抗告,再审之再诉、再审和非常上告,特别诉讼程序之大理院特别权限之诉讼程序和感化教育及监禁处分程序,裁判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