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久生编著的《刑罚目的及其实现》讲到:报应论和目的论各自的优点非常明显,而各自的缺点和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为了发扬两者的优点、克服两者的缺点和不足,西方国家学者们提出了刑罚目的折中论。折中论认为,刑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满足恶有恶报、善有善报的正义要求,同时也是为了预防犯罪而存在。根据以报应为基础还是以功利为基础,折中论又可以作不同的划分。
二、研究现状简要回顾
在国外,最具久远历史的刑罚目的论是报应论(由于报应刑论强调刑罚报应的绝对性,故理论上又称之为绝对主义)。由于报应论追求公平和正义,追求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均衡关系,崇尚罪刑法定,与正义论存在着天然的姻缘关系,因此,报应论在人类刑罚史上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报应论是建立在理性人的自由选择基础之上的,而实际上犯罪并不完全是人类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易言之,报应论忽略了犯罪行为人心理、生理以及更加重要的社会环境因素对犯罪形成的影响,这就使得报应论在犯罪的原因论方面令人难以完全信服;另外,报应论在注重正义、人权的同时,没有考虑到效率问题,也使得它受到目的论的批评。
目的论(目的刑论、功利主义、预防刑论、相对主义)则以刑罚在社会秩序的维持方面的功利价值为目标而受到20世纪各国刑法理论和实践的追捧。目的刑论因其内容的不同又分为一般预防论和特殊预防论(个别预防、特别预防)。一般预防以社会上一般人为对象,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社会上一般人犯罪,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特殊预防论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使被科处刑罚的犯罪人将来不再实施犯罪行为,也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法定的刑罚,借刑罚的剥夺、教育、矫正功能,预防犯罪人将来重新犯罪。刑罚的重点不是预防社会上的一般人犯罪,而是预防犯罪人本人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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