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范·胡克专著的《比较法的认识论与方法论》揭示了比较法学不同派别之间存在的诸多争议和分歧。这些争议和分歧往往深潜于表层之下,以至于只能通过偶然接触到的比较法学者来挖掘出来。就此而论,本书为那些较之普通“内国法律科学航海家”而言更愿意选择更具风险之航道的探索者不啻提供了一套航海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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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比较法的认识论与方法论/博观译丛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法学理论 |
作者 | (比)马克·范·胡克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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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马克·范·胡克专著的《比较法的认识论与方法论》揭示了比较法学不同派别之间存在的诸多争议和分歧。这些争议和分歧往往深潜于表层之下,以至于只能通过偶然接触到的比较法学者来挖掘出来。就此而论,本书为那些较之普通“内国法律科学航海家”而言更愿意选择更具风险之航道的探索者不啻提供了一套航海图册。 目录 中文版序言 I 基础理论篇 法律文化V. 法律传统 法律文化与法律传统 一 、“文化”的历史? 二、作为理解方式的文化 三、文化概念的影响 四、结论 法律认识论与法律文化的转变 一、波兰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实证主义 二、笛卡尔主义认识论模式与法律实证主义 三、经典实证主义 四、转变过程中的法律实证主义 五、法律的认知与转型实践 六、司法的商谈性图景 七、参与到法律文化中来 认识论与比较法:来自科学与社会科学的贡献 一、导论 二、功能性方法 三、虚拟事实 四、实际性的程度 五、以合同中的错误为例 六、法律科学的诸阶段 七、可理解性图式 八、作为一种诠释学运用的比较法 九、作为一种结构性运用的比较法 十、对称性之比较 十一、社会科学与法律 十二、结论 法律文化、法律范式与法律学说——迈向一种新的比较法研究模式 一、导论 二、法律文化 (一)法系 (二)文化圈 三、法律文化的范式 (一)法律文化的基本元素 (二)意识形态的主导作用:以英/德法律中同居者担当保证人为例 (三)比较的不同层次 四、什么是法律 五、法律学说的重要性 (一)法律学说的任务 (二)法律学说的方法论 (三)法律学说与比较法 六、“作为文化之法”:区分不同“法系”的一种新模式 比较法研究:在统一法发展过程中的功能 如何去做比较之事:为比较法服务的法律工程 一、背景 二、描绘本文采用的比较法进路 (一)实定法与实定法的比较 (二)应然法与实定法的比较 (三)实定法与应然法的比较 (四)应然法与应然法的比较 三、班考舍费尔先生所说的“私法的整合力” 四、新经济中的敏捷合同 深层比较法研究 一、认识论问题 (一)描述法律 (二)比较规则 (三)比较案例 (四)事实的“客观性” (五)认识论乐观主义与认识论悲观主义 二、方法论问题 (一)术语 (二)教科书的(与法律的)结构 (三)在任一法律体系中被视作重要讨论点的问题 (四)潜在观念 三、深层比较方法论 (一)主观解释:意志理论 (二)客观解释:文本的“客观”含义 (三)折衷理论:合理期待 (四)在任一法律文化中彼此竞争的理论 四、一些方法论上的结论 五、协调什么? 法律体系的谱系树:迈向一种现代型方法 导论 一、总结与建议 二、树木的播种与根茎的生长 三、比较法学者对法律体系的传统处理方法 四、树木的成长 五、结论 具体应用篇 方法论与欧洲法——方法论能变通以因应法律的多样性吗? 一、作为欧共体法蓝图的国家法之方法论 (一)欧洲法律传统的多样性 (二)以国家为基础的法律之演进:对其知识基础破碎化的反应 (三)标准的增多与法律的多元 二、朝向“开放国家的法律”(尤?迪?法比奥) (一)在以国家为基础的法律中创造公/私行动者之间合作的新形式 (二)援引法律体系的“文化特性”有用吗? (三)在法律多元的背景下法律的欧洲化意味着什么? (四)欧盟究竟能否将自己转变为一个国家? 三、欧洲法的方法论可以呈现何种样态? (一)法律欧洲化中不同的原动力 (二)欧洲化进程中“受监督式自我规制”的价值 (三)接受欧盟中法律的多样性 四、朝向一种应对多样性的法律方法 (一)新知识类型:新的法律形式 (二)欧洲法作为一种关于不完全协调的法律创制过程的交叠网络 (三)法律“对角线冲突”的例证 (四)欧洲法院及其对主观权利的策略性运用 (五)一体化进程中消费者保护的例证 五、来自环境法的例证 (一)一般行政法与特殊欧洲环境法的协调 (二)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的例证 六、朝向一种关于实际法律比较和“规则竞争”的观念 七、程序法对欧洲化行政法“有序化理念”的重要意义 八、展望 欧洲私法的编纂 一、过去与现在的法典编纂 (一)欧盟委员会的四项选择 (二)以民主形式实现私法现代化:荷兰新民法典——应遵循的样本 (三)通过开明领袖建设民族国家:法/德民法典——不应遵循的样本 (四)萨维尼v.蒂堡:一场无法复制的论争 (五)主题与建议:界定后的法典编纂 二、欧洲法典编纂:可能且可取吗? (一)不存在达致趋同的“认识论上的”不可能 (二)应克服的民族主义本能反应与不应忽视的法律基础约束 (三)交易成本与综合立法v.破碎化立法的法律—文化限制 三、立法性“既有法规”的保留与扩充 (一)提升和巩固现有合同立法并巩固与执行竞争法领域中的判例法 (二)介入型法律制定方式 四、民主合法性问题 (一)(程序)民主原则与欧洲法典编纂的法律基础 (二)将欧洲议会与内国议会作为(参与式)民主原则的表现 五、不可忽视的配套措施 (一)欧洲法典编纂不可能从头开始 (二)“自下而上”的编纂方式协同并支持“自上而下”的方式 六、结论:有效但并非仓促地立法 新欧洲共同法的梦想与欧洲私法之现实 一、导论 二、内国法律一体化V. 欧洲法律一体化 三、文化主义方法 四、法律功能主义 五、概念主义方法 六、经验主义方法与社会学方法 七、结论 比较债法:方法论与认识论 一、导论 二、法院 三、立法者 四、学术著作 五、发展欧洲私法 内国法律体系的欧洲化:对民法法系法律思维的影响 一、导论 二、民法法系法律思维的传统特点 三、法律渊源的欧洲化 四、法律的系统化与欧洲化 五、演绎推理与法律的欧洲化 六、解释与法律的欧洲化 七、“思维方式”的欧洲化:法律学术的样式 八、内国法律秩序的欧洲化? 比较法与欧洲法律的国际化 一、对国际化的评估 (一)目标 …… 欧洲公法:困于国家、次国家与欧洲之间? 国际公/私法律理论中的新挑战:比较法学术研究能起到作用吗? 一种欧洲共同法律语言? 译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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