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研究》由孙树志著:
程序正义就是“看得见的正义”,“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政府的行政行为不但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而且还应当使人们感受到行政行为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要使行政行为的结果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政府必须确保行政行为过程的公平、正义。因此,“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行政过程(相对于行政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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