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共分8个章节,主要对法治化变迁的目标路径与变迁模型作了探讨和研究,具体内容包括法治的目标及其价值标准、法治化的路径、历史中的逻辑、法治化变迁的经验与逻辑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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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法治化变迁的经验与逻辑(目标路径与变迁模型研究)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陈步雷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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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本书共分8个章节,主要对法治化变迁的目标路径与变迁模型作了探讨和研究,具体内容包括法治的目标及其价值标准、法治化的路径、历史中的逻辑、法治化变迁的经验与逻辑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内容推荐 在1945年《联合国宪章》、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诞生后,西方政治法律文明所孕育的人权与法治,即从“西方的”变成了“世界的、人类的”。相关的知识、思想源流和谱系,知识社会学可给出清晰论证。该宣言在序言中给全人类提出了“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的规诫,是对社会冲突、惨烈战祸的教训总结,也是给人类提出了持续生存、持久和平的愿景。196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度化与法律化,使人权与法治具备了国际公法的效力,对各主权国家实行法律约束。上述宣言、公约及相关议定书,合称“世界人权宪章”,构成了现代人类共同性的政治文明、法律文化的道德价值、目标和基本路径,也构成了各发展中、后发型、外生型国家的人民在政治、法律领域启蒙和祛魅的知识、思想依据。 中国外在于西方文化的独立文明类型,被黑格尔认为是“一切例外的例外”,其政治法律文化传统原为“中华法系”。但是,自19世纪中后期以来,中国也开始了艰难的改革与转型。经过仁人志士、明哲先贤的倡导,法治成为了中国政治、法律发展的主要目标和愿景之一,然而中国的法治之路极为坎坷。现在面临着两难困境:一方面法治是基本目标、必经路径和民众愿景,非法治、反法治的东西均已无正当性;另一方面存在极为严重的困难——知识、思想的相对贫困和制度、体制的路径依赖、锁定。 人权与法治,不仅是政治文明、法律文化的道德基础和发展目标以及合法性(legitimacy)的基本依据,也已成为了国家发展、竞争和社会安全、个人体面生存的必要手段和必经路径。变革与转型的困难和攻坚时期,社会矛盾积累和激化,对人权与法治的共识性意识形态至关重要,是保障社会不致恶变、溃败的主要条件。 1996年,中国执政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此法治译为“the rule of law”。此后,宪法修正案规定了法治与人权。与此同时,学界、民间对法治的呼吁日益强烈。然而,对于法治尚未形成基本的、普遍的共识;历史变革所需的大众意识形态并未形成。什么是法治,法治的实体性价值目标和工具性、路径性的制度机制如何,等等重大问题,仍存在严重的价值迷惘、认识混乱,显然不利于法治化。在社会分化较为严重、改革与良性转型甚为困难时期,受制于利益、阶层、教育、文化背景,社会共识与大众意识形态更难以形成。有人不顾权利普遍贫困、社会严重分化、社会断裂与对立、“结构先于制度定型”、改革与危机赛跑的事实,而空谈进化理性主义、中华独立道统、本土资源立足、学术范式独立,认为法治是需要十几代人、几十代人努力才可能实现的目标,甚至认为可以独立于世界人权宪章之外。 理论法学一方面应当按照科学的立场、品格、标准,对历史过程进行记录、解释,另一方面也应当对历史过程实施积极的参与和干预。理论法学的强干预,实际上就是在社会变迁已经较为全面而制度变革严重滞后的背景下,在目标模糊、路径不明、变数较大的关键时期,充任“公共哲学”的职能,为社会转型提供知识技术和意识形态,参与对基本价值、基本路径、变革方向、行动策略等宏大话语的建构,而避免陷于碎片化、边缘化、社会巫术(social marc)化,警醒理论法学界的“工具实证主义”(instrumental positivism)的立场和取向;对改革与转型、法治化变迁等问题给出较为清晰的“路线图”。特别强调公共哲学的解释、说服和规诫功能,在道与器层面均给出清晰图谱。借鉴社会学中的“行动社会学(sociology of action)”、“解放社会学(sociology Of liberation)”、“公共社会学”的取向,研究法治的正当性、必然性,以及其目标、路径和历史经验、事理逻辑所组合的“变迁模型”等问题。 本书试图对法治的目标、路径以及历史过程中的经验理性、经验过程中所蕴含的逻辑理性,进行梳理、阐释,试图把法治阐释为启蒙和祛魅基本实现后的、与人权密切相关的事业、运动和社会生态,并以此确立“常态社会”的标准和参照系;讨论法治与人权等价值的表里关系、体用关系、目标与手段关系;探讨法治所必需的制度、机制,提出法治化变迁的目标与路径问题;从相关国家、社会的历史经验中寻找经验理性与逻辑理性;对法治化变迁的主体维度和层次维度进行分析论证,试图论证中国法治化变迁所必需的制度、机制和必经的路径。由此,推动中国法治化变迁历程所需的科学、正确的大众意识形态的形成、扩展和深化。 本书的立论是基于以下若干前提预设: 1.地球上不同民族在政治、制度领域需求与能力方面的近似与平等;对于社会平等、自由等人权和民主、法治等制度文明的理解、偏好和选择能力,是相通的、近似的。启蒙和祛魅,在知识生产、心理发展等层面,具有不可逆转性。已经脱魅或觉醒的人们对于自己、社会、国家的认识,对于美好的社会生活(生存)的价值需求(自由、平等、正义、秩序、效率和共同幸福、共同发展等),具有高度相似性;实验心理学、文化心理学等学科予以了证实。 2.中国试图建立的“法治”,不违反法治的一般原理,且在实践中需要以其他法治成熟国家的经验为参照系。在路径、方法上与这些国家也必然有一定程度的相近性,因为路径是受制于目标的。社会生活中方法的多样性,最终要受制于社会目标(目的)的确定性。特定价值目标,必须借助特定的制度和机制才能实现。 3.目标与路径都具有一定限度的共通性,那么,从(理论)逻辑和(历史)经验的两个角度可以对东西方法治化过程进行研究,概括这一根本变迁过程中的几个维度、层次发展变化的逻辑过程,对我们中国是完全必要的。它们构成了一种可以借鉴的、可以分享的知识资源。 本书的主要结论、观点和主张: 1.法治化变迁的历史经验中,蕴含了若干事理逻辑和社会规律;逻辑和规律是可知的;认识、把握、运用相关逻辑和规律,对于改革与转型中的中国,至关重要。目标、路径和变迁的主体维度、层次维度,共同形成了中国的法治化变迁模型。 2.法治是以确认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效率为目的的,由国家、社会与个人互动性参于和广泛性认同的,法律至上、权力有限的思想观念、制度安排和社会行动的总和,是一种健康的、常态的国家、社会与个人的生存方式或“生态”方式。在启蒙与祛魅等不可逆历史过程和相关参照系下,这种法治社会可以被认为是“常态社会”。以此确立“彼岸”意义的参照系,利于变革与转型民族的文化、历史自觉。 3.关于尊严与人权、公平正义等价值和社会平等等原则,不同民族存在着近似的认知、理解、接受能力。在知识和信息能够相对自由传播的情况下,观念世界不存在绝对化的隔阂与障碍。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在解剖心理学、实验心理学等学科中,已经形成了较为扎实的知识;在逻辑和经验层面,均得到验证。中华民族在相关方面的理解、学习、实践能力,不存在显著的缺陷。 4.经验理性与逻辑理性、超验理性能够相结合,它们交互影响、相互强化,是对法治形成确信、虔信的“信仰”基础。 在经验世界中的权利观念、平等原则,需要自然法学说之类的逻辑体系加以提升,形成比较彻底的理论逻辑,以建立对经验世界的权力约束、法律至上的“彼岸性参照”。对于经验命题、经验理性与逻辑命题、逻辑理性的分野,具有基本的认知。承认某些超验性命题、逻辑性命题对于人类个体、群体在制度文明演进、法治化变迁过程中的不可或缺的意义。 社会平等、生存合作分别作为第一原则、第二原则,并由此生发、衍化出政治法律哲学的基本原则、规则体系。确立“第一原则”、“逻辑起点”,是本书的目标之一。 社会平等既是经验的、历史的、事实的,也可以是逻辑的、超验的、观念的、规范的。历史上的世俗性、宗教性理论观念,分别给出了经验性、超验性的论证。承认逻辑的、超验的、观念的、规范的平等与合作,对于社会运动、历史进程的重大影响力、塑造力。 5.“承认同类、理性妥协”是法治化过程中的“第一智慧”;契约政治及伦理,是宪政、法治的构成性要素。 人权和法治理念和原则中的平等原则,可以通过上述逻辑性、超验性、假设性的命题,展开论证,也可以通过“认识自己、认识他人、相互确认、承认同类”的方式进行经验性的论证。识别同类、相互容忍,是动物的本能。人类当然更具有相互确认、承认和容忍同类的意识、能力与智慧,需要妥协、共存与合作。 在政治生活中,理性妥协的智慧,是推动制度文明进步的必要条件。法治化进程中的诸多关键时刻,共同生存、理性妥协的意识和能力,都产生了重要作用。利于形成理性妥协、弹性政治、渐进变革、平稳过渡的理性转型、积极变迁的格局和传统。这些法治化的路径、经验对于变革与转型国家,具有了一定的普遍意义。其最为重要的路径特征,就是理性妥协,为积极稳健的制度变革和社会变迁提供足够的空间。本书把理性妥协称之为变革与转型民族所需要的第一政治智慧。 6.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相对开放,是后发型国家法治化变迁的必要条件。 开放促进流通,促进契约文化,促进平等者之间在思想观念、知识技术各领域的合作,促进共同规则与共同秩序的生成和发展。人类法治化的历程中,国家、民族和个人的相对开放,思想观念、知识文化、物质财富的相对开放,是促进有关国家更加理性化、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条件。后发型国家的现代化需要在思想、知识资源上努力学习、借鉴、吸收人类政治法律文化领域的优秀成果,以实现自己的成功变革、顺利转型。开放是绝对必要的。 纵观法治在国内的形成、发展历史,考察国际法治的壮大过程,都可以发现开放是绝对必要的、不可或缺的法治化变迁的条件和机制。 7.法治化变迁的主体,与法治本身是相互塑造的关系。本书认为:由于国际间竞争和现代化战略的需要,中国没有时间、没有机会、也没有必要重复英、法、美等国家历史上较为缓慢的或者“自生自发的”制度变迁即法治化之路,不再需要单一的“社会形塑国家”或“国家形塑社会”的缓慢变迁,而是可以充分地借鉴别国经验教训,进行必要的理性建构,积极稳步地推动国家与社会快速“进化”的过程。在“改革与危机赛跑”的历史过程中,法治先行,充分确认和保障人权,是完全必要的。在这一过程中,国家、社会、个人三个主体维度应当可以参照中外历史中经验教训,依靠关于现代国家现代社会和许多公民的较为丰富的知识和技术,进行共时性、互动性的积极变革。 8.关于法治化变迁的层次,本书分为思想(理论)观念、制度安排和社会行动。该三个层次深入在逻辑上具有先后发生的顺序,但在后发性、诱致型的现代化过程中,可以运用知识自由较系统的后发优势,实际处于同一个过程中,加快实现三层次的变革和转型。输入、鉴别、学习、吸收、实践、内生化是次第发生的。国际社会共同性的法治文化将首先影响我们的思想观念;其次影响到制度设计(制度安排),即促进“变法”;再次影响到人(一般人)的行为方式。世界人权宪章和精致化的自然法与自然权利学说,是必要的逻辑起点。 目录 星空、人类与中国法治(自序)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关于法治的阐释 第一节 法治的释义 第二节 法治的外部关系 第二章 法治的目标及其价值标准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法治的目的性价值标准 第三章 法治化的路径(上):制度与形式 第一节 制度、形式标准与变迁路径 第二节 形式性、工具性技术标准的内容 第四章 法治化的路径(下):维度与变迁模型 第一节 法治化是价值导向明确的、有选择性社会变迁 第二节 法治化与现代化的关系 第三节 法治化的主体维度与层次维度:变迁模型 第五章 历史中的逻辑:法治化路径的比较研究 第一节 古希腊与罗马:古代法治及其文化发生学意义 第二节 中世纪有关法律理论和实践 第三节 近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化路径 第四节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治化路径 第六章 法治化的主体维度:国家、社会和个人——法治化变迁的主体维度研究 第一节 国家的法治化 第二节 社会的法治化 第三节 个人的公民化、法治化 第七章 法治化的层次维度:思想观念、制度安捧和行为模式——兼论自然法学说的意识形态式影响和知识性贡献 第一节 思想观念的变革与自然法学说的知识性贡献 第二节 制度层次的法治化变迁 第三节 行动(行为)模式的法治化 第八章 法治化变迁的经验与逻辑(结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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