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书立足于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以不同时期实定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权为研究依据,对法律监督权的发展历程及其基本理论进行了客观的再现和系统的论述,进而探求法律监督权未来在我国的发展方向,使得颇具争议的法律监督权透过历史的迷雾渐进清晰起来。
任何制度都是历史的产物,正确地探讨和研究法律监督权应当追寻其制度发展的历史轨迹。法律监督权在苏联和我国的发展历程表明,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即是法律监督权,其建立的初衷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正确实施进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受不同时期特殊历史条件的限制,我国法律监督权在宪法定位与具体实践之间存在四次偏离,直到今天这种偏离依然存在。目前,法律监督权进行理性回归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我国法律监督权应当跳出当前以打击刑事犯罪为主要任务的藩篱,回归到其建立的初衷上来;检察机关也应由专门打击刑事犯罪的机关,回归到社会主义法制的守护者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