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记载的皋陶事迹
这个故事里谈到的皋陶,就是在历史记载上中国第一位有名有姓的大法官。他的名字有多种写法,有的写作“咎陶”(后面的“陶”要读做yao),或者是“咎由”。
中国第一部通史著作、司马迁写的《史记》里,专门记载了这位法官祖师爷的事迹。据说他曾经在雷泽(传说中的一个大湖泊,大概方位是在今天的山东中部。奇怪的是《史记》说大舜也在这个雷泽打过鱼)垂钓,被著名的圣君尧帝发现和重用。等到尧把王位传给了大舜,舜就任命皋陶为“大理”,专门处置罪犯,裁决诉讼案件。《史记》里还记载了舜对皋陶的“任命状”,大意是说:野蛮民族侵犯中国之土,杀人越货,内忧外患。你来担任“士”的职务,五刑要量刑适中,裁定五种犯罪,要分送三处执行,分别给予三等之居,并要有一定尺度。只有公正廉明才能使人心服。所谓“三处”,据说是“大罪陈诸原野,次罪于市朝,同族适甸师氏”(大的罪恶通过军事讨伐,在战场上惩罚;中等的罪恶在市场上和朝廷里通过刑罚处罚;部族内部的冲突则由专门的机构来讨论决定处罚);“三等之居”,是指“大罪投四裔,次九州之外,次中国之外”这样的流放。
据《史记》的说法,皋陶当时和后来治水立下功勋的大禹同在舜帝朝服务。有一次朝会上大家讨论如何治理国家。皋陶阐述他的主张:“信其道德,谋明辅和。”大禹问他具体是什么意思?皋陶解释说:“首先是要自己慎重修行,考虑长远的规划,亲近九族,任用贤明,使高风亮节的品德,从自己身边推到边远。”大禹听了大为赞叹,连说是呀是呀。皋陶又说:要点是在“知人”、“安民”。大禹立即领会他的意思,说:“哎呀,说得太对了。尧帝也说最难的就是知人善任,把适当的人安排到适当的位置,就使百姓安宁,体会到朝廷的德政,还怕什么獾兜这样的坏人,有苗这样凶恶的外族,也不会被善于花言巧语的人钻空子。”于是皋陶又讲了一大通任用人的大道理,说:“任用人要看他做事,要观察被任命的人是否宽大而又庄重,柔和又能办事,坚持原则而又恭敬,有志向而又有毅力,公正而又温和,简洁而又明确,刚强而又适宜,经常能够表现这些特色,就是大吉。不是这样的人做官,就是扰乱天意,就要代表天意来使用五刑,进行处罚。我这样的想法能够实行吗?”大禹连忙说:“您说的都是可以实行的。”皋陶还客气一下,说:“我实际上也不明白,只是想赞美政治的正道。”
从这段对话里,我们可以发现皋陶完全是一位成熟的政治领袖人物。《史记》正是以这番对话为伏笔,在下文里就提到,大舜当了39年的国王,在南方巡视时去世。大禹以治水的功绩被推举为国王后,立即就推举皋陶为下一任国王,可是正要准备禅让授予权柄的时候,皋陶却已经去世了。他只好把皋陶的后代封在英、六一带(一般认为就是现在安徽六安)为诸侯,算是一种表彰,一种纪念。
儒家创造的法官形象
《史记》的这些记载实际上大多是来自于儒家的经典,尤其是据说保存了古代国王政令的儒家经典《尚书》。这本书在秦始皇下达焚书令的时候被查抄销毁,靠一些儒生默诵才得以保存到秦朝灭亡后,再抄写出来,号为“今文尚书”。而在汉朝时据说从孔府的墙壁里找到了《尚书》的另外一些篇章,因为所用的文字是秦朝的,所以就称为“古文尚书”。即使在儒家内部,各个学派对于其中一些篇章的真实性也有疑问。特别是涉及到皋陶的一些篇章,其中的话语大多是战国时期儒家的主张,可以说儒家的思想家们借皋陶之口在阐述本学派的主张。
如《尚书·大禹谟》中,记载了皋陶提出的一些司法原则:“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过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意思是处罚不要连带罪犯的子孙,而奖赏则要使受赏者的子孙也能享受;宽宥犯错的人不要怕太过分,而处罚犯错的人哪怕罪过再小也要执行;罪行不能被确证的尽量宽大,而功劳不能被确证的则尽量奖赏。另外又有“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原则,意思就是说与其使无辜的人被判死刑,还宁可让常规的法律不得到实施。这些原则和思想从内容上来看,更像是已经有了比较完备法律的西周以后的产物,不大像法律刚形成时代的思想,应该是儒家思想家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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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纪传体”这一名称所表示的那样,中国古代的正史突出的是以人物形象来表现历史。而20世纪以后的中国史学,大多习惯以事件、制度、学说、观点来演绎历史,生动活泼的人物形象不再是史书的主角。这个风气也影响到其他专门史的编写,比如我所在的中国法制史领域,长期以来这个领域产生的各类书籍教材,都是阶级分析或者典章简介,很少会看到古代法官的形象。可是在中国民间,历史仍然是以人物故事为主线而被大众记忆的。人们最熟悉的是人物形象最丰满的三国时代的历史,尽管这段历史在整个中国历史上占的分量并不重。人们尤其熟悉包公那样的法官形象,包公的神奇断案以及他那三把大铡刀,直到21世纪依然是中国普通百姓最熟悉的中国法制史知识。
促使我注意到这一现象的是这样一件事:有一年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我们出了一个例举题:“请例举5名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法官”,要求只写出名字就可得分。出乎我们意料的是,20多名考生中居然没有一个人能够回答这个问题,只有两三个人写上了“包公”而已。显然,我们的中国法制史教学与研究是排除了有血有时的“人”的,我们的学生获得的只是一大堆毫无生气的冷冰冰的古代法条、制度之类的知识,以及阶级分析、历史评价之类的观点。
这次考试后,我开始注意收集古代法官的事迹,作为平时教学的补充资料,在教学中经常讲述一些古代法官的故事,来作为课程内容的补充,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上海古籍出版社历史编辑室主任陈稼禾先生(已故)建议我编写一本有关中国法官历史的书,并帮我确定了《古代法官面面观》的书名。我很感激他的建议以及帮助,这本于1993年出版的小书,也是我出版的第一本书。
2005年在中央电视台12频道开了“社会与法”的“法律讲堂”栏目,我参与了其中的“故事与法”的节目,在古代文学作品中法文化这个题目讲得差不多的时候,编导刘乃溪又为我出了一个“王者与法”的选题,这个正好和哦原有的一些积累有联系,我勉力而为,写了几段稿子,试讲了几讲。虽然因为该节目撤销,这个选题并没有正式播出,还是引发了我对这个选题的兴趣。
不久,陈立旭先生在策划选题时同我议定了这个题目。说来惭愧。这个题目定了以后,我一直迟迟不能完成,总是被其他事务插进来打断。好在得到了陈立旭先生的谅解,一直鼓励我,并同我多方商量书稿的组织和结构等问题,终于使我能够写完此书。
帝王与法律的关系,帝王与法官的关系,是一个大题目,细究起来,可以牵涉到多个学科来进行分析。本书主要的意图是在提出问题,希望读者在读完了本书的故事后,能够促进对于“法治”的思考,能够体会到“法治”在落到实处时的复杂性,能够更进一步理解“中国特色”。那就是对作者的最大褒奖了。
人们常说“开卷有益”,但是在这个忙碌的社会,开卷有益的前提或许是先要“开卷有趣”。作者对于本书已经尽可能做了最大的努力,希望能够使读者在获得阅读的乐趣的同时,能够获得促进思考的益处。
郭建
2007年12月
帝王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最高统治者。帝王拥有立法、司法的最高权力,是古代社会最基本的政治常识。在民间的谚语里经常出现的“王法”一词,就反映了“王”与“法”的紧密关系。可是帝王也是凡人;不可能亲自去面对所有的法律事务,总得依靠官吏集团来实施法律。尤其需要专门的法官来裁断是非、审判案件、适用法律。
汉语里“法官”这个词最早出现在战国时斯的法家著作《商君书》的《定分》篇,在这一篇里作者建议说:“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广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设想,各地官吏以及百姓有不知道法律条文规定的,要向当地的法官询问;而地方的法官也有疑问的,就要向中央朝廷的丞相府的法官来核对法律文本;如果连丞相府的法官也有疑问的,就要向天子宫殿里的那位殿中法官进行核对,以殿中法官保管的法律文本为最标准文本。
显然在《商君书》里说到的“法官”,是一种制作及保管法律文本的官职,和现代汉语中主持审判的“法官”官职是两回事。
然而有意思的是,法官以后却长期成为司法审判官员的通称。司法审判官职的实际具体称呼在古代叫做廷尉、大理、推官、判官、司理、司法等等,当代则叫推事、承审员、审判员、陪审员,并没有明确的具体的官职叫做“法官”,可是,当作为司法审判官员统称的时候,还是叫做“法官”。
在中国古代,几乎没有终身任职的法官。司法审判机构作为整个官僚统治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成员总是处在不断的流转、升迁之中,似乎很难从官僚阶层中划分出一个法官集团。然而,当法官又确实是中国古代官员的主要职责,尤其是各级地方官员,审判事务一直是最重要的职责,甚至可以说,中国古代官员的特性,很大程度上是在充当法官角色的时候显示出来的。在传统戏曲、小说里的官员角色,一般都是以他们的审判事务来出场的,公案戏、清官戏直到今天仍然盛演不衰,以至于在一般百姓的心目中,官员就是坐大堂、判案件的法官。
本书就是试图将古代无数官员“定格”在他们担当法官角色的瞬间,并将他们在履行审判职权时与帝王的关系、冲突连接起来,试图像电影一样,用有限的瞬间来留住时间,来反映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侧面。
……
四
历来的史家都把注意力集中在王权与相权的关系上,这确实是解析中国政治史的关键所在。不过实际上王权与法官执行的司法权力的关系,也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当然相比宰相而言,古代的法官执行的司法权力是处在权力结构的下一个层次上的。
中国古代皇帝,是立法者,至于他自己是否应该遵守自己颁布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制约。由于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局面。社会上并不存在一个可以皇帝违法为理由实施武力威胁的力量,这就和西欧中世纪时代到处是大大小小诸侯的情况大相径庭。皇帝遵守祖先的或自己发布的法律,要靠自身的把握,出于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尤其是对于“天命”的体会。只是历史上很多皇帝想不到这一点。清末主持法律改革的资深法官沈家本在他的《法学盛衰说》一文中就感叹,中国历史上有着太多的如隋文帝、明太祖这样的皇帝,他们会制定和发布很好的法律,可是同时自己往往也就是破坏法律的主角。
犯罪触犯的是皇帝的法律,皇帝可以加罪于人,自然也就可以赦免人的罪过。宋徽宗曾经说“能生死谓之王,擅利害谓之帝”,皇帝作为最高和最后的裁断者,有着无上的审判权。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只有做艰难的选择:要么一味顺应皇帝的意旨办案,甘心做皇帝的鹰犬;要么就是尽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尽力以法律为“天下之平”、“天下大信”之类的理由来劝谏皇帝放弃擅断,走一条艰险的宦途道路。
本书将给读者介绍历史上一些皇帝与法官之间的故事。
帝王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最高统治者,拥有立法、司法的最高权力。在中国古代,帝王与法的关系最简单明了的表示就是“王法”。因此,在封建社会,无论是帝王还是官吏,所执之法均为“王法”。
本书所说的法官,和现代汉语中及现代审判制度中主持审判的“法官”官职是两回事。在中国古代,很难从官僚阶层中划分出一个法官集团。但是,当法官,又确实是中国古代官员的主要职责。尤其是各级地方官员,审判事务一直是他们最重要的职责。甚至叮以说,中国古代官员的特性,很大程度上是在充当法官角色的时候显示出来的。在传统戏曲、小说里的官员角色,一般都是以他们的审判事务来出场的。公案戏、清官戏直到今天仍然盛演不衰,以至于在一般百姓的心目中,官员就是坐大堂、判案件的法官。
本书试图通过讲述三十一位有个性的法官与二十二位帝王围绕执法而发生的故事,反映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侧面。
在封建时代,君主的王权和法官执法始终是一对不可解的矛盾。在这种矛盾冲突中,有的法官以身护法,力图限制君主的个人旨意,甚至不惜被押上刑场;有的法官则以身卖法,甘愿当君主的走狗,唯一的目的是自己加官晋爵。
本书讲述了三十一位有个性的法官与二十二位他们的君主围绕着执法而发生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