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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鄂伦春族简史/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民族问题五种丛书
分类 人文社科-历史-中国史
作者 鄂伦春族简史编写组
出版社 民族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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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本书的编写以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以及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为指导,立足于当前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特别是近年来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充分吸收借鉴了近20余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本书客观准确、简明扼要地阐述了我国鄂伦春族这一少数民族的历史发展进程、反映了近50年的发展概貌和成就,集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于一体。

内容推荐

本书为《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之一,该书力求全面系统地介绍鄂伦春族这一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方面的历史。

本书语言通俗,集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于一体,适合广大读者阅读。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族源与族称

 第一节 民族来源

 第二节 民族名称

第二章 清以前的鄂伦春族

 第一节 古老的社会面貌

一、关于人类起源的神话

二、血缘家族

三、母系氏族公社

四、父系氏族公社

五、父系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

 第二节 原始的渔猎经济

一、原始的狩猎经济

二、采集、捕鱼和家庭手工业

第三章 清代的鄂伦春族

 第一节 清朝对鄂伦春族的统治

 第二节 保卫和开发祖国东北边疆

 第三节 社会经济的变化

一、狩猎生产的变化

二、商品货币经济的渗入

 第四节 氏族制度的瓦解

一、由家族公社向农村公社的转变

二、氏族制度的瓦解

第四章 民国时期的鄂伦春族

 第一节 北洋军阀和国民党对鄂伦春族的统治

一、北洋军阀在政治上的统治

二、改八旗兵为“保卫团”和“山林游击队”

 第二节 猎业经济的商品化

一、猎业经济进一步商品化

二、商品经济对鄂伦春族社会的影响

三、奸商的残酷剥削和鄂伦春族的反抗斗争

 第三节 农业的经营雇工和剥削的产生

一、农业的初步经营

二、“弃猎归农”政策的推行

三、农业的进一步发展

四、雇工的出现和剥削的产生

五、弃猎归农的影响及其失败

 第四节 乌力楞——地域性的村社

一、地缘联系的发展

二、个体家庭逐渐成为社会的生产和经济单位

三、集体劳动逐渐被个体劳动所代替

四、向阶级社会过渡

第五章 日伪统治时期的鄂伦春族

 第一节 日本帝国主义对鄂伦春族的反动统治

一、建立反动统治机构实行法西斯统治

二、组织“山林队”为其侵略服务

 第二节 农、猎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鄂伦春族挣扎在死亡线上

一、对农、猎业经济的破坏

二、挣扎在死亡线上

 第三节 反抗日本帝国主义的斗争

一、自发地反抗日本帝国主义的斗争

二、参加抗日联军

三、积极支援抗日联军

四、与抗日联军结下深情厚谊

第六章 解放战争的胜利和鄂伦春族的解放

 第一节 清剿匪特的斗争

 第二节 党的民族政策和鄂伦春族的新生

第七章 精神生活和社会习俗

 第一节 自然科学的萌芽

 第二节 文学艺术

 第三节 宗教信仰

 第四节 实践教育与学校教育

 第五节 生活习俗与道德

一、衣、食、住、行

二、婚姻、丧葬

三、礼仪、礼节 

四、道德及习惯法

第八章 20世纪50_70年代的鄂伦春族

 第一节 人民政权的建立

一、鄂伦春自治旗的建立

二、黑河协领公署的建立与护林队的组建

 第二节 定居

一、定居的步骤

二、定居的过程

三、定居对鄂伦春族社会、文化的影响

 第三节 直接过渡与新的经济社会制度

一、直接过渡

二、新的经济和社会组织形式——十八站个案

三、民族乡的建立

四、以猎业为主的经济

 第四节 20世纪50年代后期—70年代后期的鄂伦春族

一、“人民公社化”运动

二、狩猎业的困境和饲养业的兴起

三、鄂伦春族在“文化大革命”中的遭遇

四、“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鄂伦春族

第九章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鄂伦春族

 第一节 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施

一、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施

二、实行承包制后出现的问题

三、调整产业结构

 第二节 禁猎与产业结构的调整

一、禁猎

二、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转变

三、社区化管理模式

四、黑龙江省鄂伦春族产业结构的调整

 第三节 文化濒危与文化保护

一、文化变迁

二、文化濒危

三、近年来对鄂伦春传统文化的抢救与保护

大事年表

后记

修订后记

试读章节

二、婚姻、丧葬

鄂伦春族在婚姻的缔结上,有求婚、认亲、过彩礼和结婚等一系列过程。

求婚一般是由男方父母托媒人到另一氏族的女方家里求婚。媒人到女方家说明来意后,就边喝酒边谈。女方的父母一般不轻易答应亲事,说孩子还小,不忙婚事,或说姑娘蠢笨,配不上那聪明的小伙子。这时媒人要夸赞姑娘并要求答应亲事。一般都是媒人来两三次女方父母也不答应。即使最后答应了,也不直说。但媒人对此很敏感,只要女方父母在语气上稍有松动,媒人就赶紧磕头,一般磕了头求婚就算成功了。

接着是认亲和过彩礼,其具体过程本书第二章第一节第三部分“母系氏族公社”中已叙述过了。

结婚时,“双方各邀请一切亲友,届结婚日一律赴男家与会”。举行婚礼的前几天,新郎到女家接新娘,同去的有男方的兄弟姐妹。女方家的人要出来很远迎接新郎和同其一起前来的人。回程时,新郎要早走一天,新娘由本家伯伯或叔叔等前往相送。新娘前往婆家时,要把男家馈赠的马匹全部或一部分,加上女方乌力楞赠送的礼物,作为嫁妆一并带来。新娘及其亲友快要来到男方乌力楞时,新郎要带领本氏族的兄弟出来迎接。到达乌力楞前,新郎要和女方家来的亲友赛马进入乌力楞,但新娘和女亲友不参加赛马。进入乌力楞后,先拜天,然后由新娘拜公婆及男方家的长辈亲友。这时将斜仁柱外“项积之堆薪,点火燃烧,至所有亲属……致礼申贺,来宾围薪而坐,款以笼宴”,酒至数巡,歌声大作,热闹异常,直至深夜人们才散去。

在鄂伦春人的婚姻仪式中,虽然还保留一些古老的习俗,但是不难看出他们的婚姻是由父母代为选择对象,已具有包办婚姻的性质。

婚后如果感情不和允许离婚。如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则可分其家产的一半。如女方提出离婚,就不能分其家产,但允许带回妆奁,如因女方有不正当的性行为而离婚,要退还全部彩礼。离婚时,男孩要留在男家,女孩可以带走。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允许再婚,但也有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对妇女的限制更加苛刻。由于包办婚姻,男女感情不和,逃婚或私奔的现象时有发生。

鄂伦春人的丧葬也有一套仪式。人死后,换好衣服,要头朝北脚朝南停放在斜仁柱中。人们要祭奠死者。祭奠时,前来的亲友要陪同死者的家眷一起哭祭。然后开始选择葬地。葬地“皆距离窝铺(即斜仁柱)不远,饶有风景之地”。

葬法可分天葬、土葬和火葬三种。天葬又称“风葬”,是一种古老的葬法,就是“尸则置于林树之上”。鄂伦春人“在森林游猎者,凡死者用大树凿穴殓之,置于高岗树权上,一年后埋之,殆有上古树葬之风欤”。与这种葬法同时存在的还有一种简便的葬法,即“系安有支柱两根,其上横插一棍为架,架上吊以由干枝编成之长筐,筐盛捆以桦皮之尸体”。土葬,如有棺材,就挖坑掩埋,如没有棺材,掘好坑后就用木椽砌成方框,将尸体放在里面掩埋。如有氏族墓地,家人要按辈分排列埋在一起。火葬多是得急病死去的青年或孕妇。他们迷信,怕这种人死后会变成恶魔,所以将其烧掉。有的还请萨满跳神驱鬼。

鄂伦春族灵魂观念很深,他们认为人死是灵魂离开了肉体,肉体虽然逐渐消失了,灵魂还是存在的,而且在阴间也是要生活的,因此,要给死者备殉葬品。在死人身边,随葬生前所用的碗、筷、烟袋、烟荷包等。如死者是男子,还要做一副弓箭殉葬;如死者是女人,要随葬鞣皮工具和针线盒。过去也有杀马殉葬的。

出殡时,要举行送走死者灵魂的仪式。先扎好一个草人,再在草人身上系上若干条线,死者子孙和萨满每人拉一条线,由萨满念咒祈祷,最后萨满用“神棒”将线打断,把草人扔出二三十步远,以此表示死者灵魂已远去了。

人死后要戴孝。五辈以内的亲人要戴三个月孝,五辈以外的戴一个月孝。平辈人死了,扎根白带,戴一天孝。如果父母死了,儿子要穿白孝服,扎白带。长子给父母戴孝期间,三个月不能剪发。

鄂伦春人死后,周年祭最为隆重。周年到来时,要在斜仁柱前边搭盖另一座斜仁柱,在斜仁柱内部玛路上搭一个床铺,床上放置被褥,象征死人回来在此休息。床前放一供桌,桌上摆着祭物,如酒、野兽肉、“老考太”(黏粥)等。并将亲友送的祭品,如衣服、布料等挂在斜仁柱内。还要登记每人送了什么东西。祭祀开始,主持人向客人宣读礼单时,要单腿跪在死人床前。这时来客中,比死者辈分小的要双腿跪下,和死者平辈以上的站着。念完后,再誊一份没有人名的清单,随纸一起烧掉。随后举行筵宴,主要是喝酒和吃野猪肉等。来的亲友要守夜。天黑以后和午夜要各烧纸一次。翌晨烧完纸,周年祭就全部结束了。周年祭结束,也就是表示死者家属脱了孝,消了灾。在客人临走前,死者的儿子要给每个人敬酒磕头,长辈接受磕头,在给平辈人磕头时,平辈者要跪下还礼。老年人接过酒后,还要说‘‘你脱去了灾难,以后好好过日子”等。主人要把剩下的酒肉平均分给每位客人,让他们带回去吃。

鄂伦春人的丧葬仪式中虽然还保存像天葬等一些古老的习俗,但从其繁琐的礼仪中可以看出显然是受了不少外来的封建社会的影响。

P156-159

序言

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二——《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共计55本,于上世纪80年代陆续出版。该《丛书》记述了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各少数民族的历史发展进程,出版后受到广泛关注和好评。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各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等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鉴于这半个多世纪的岁月已积淀为各少数民族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多年来少数民族历史研究取得了一系列新成果,为适应民族工作发展的需要,国家民委决定对《丛书》进行修订、再版。

这次修订工作本着“适当修订,适量续修”的总原则进行,有明显错误的,改错;可改可不改的,不改;争议较大的不动,用注释加以说明;适量增加必要的新内容。我们委托中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西北民族大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委、黑龙江社会科学院组织专家学者对原版《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中有关内容进行了重新考究,作了必要的修订和补充,特别是增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少数民族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情况。

《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修订工作得到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及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和支持,许多专家学者为此付出了辛勤劳动、提供了无私帮助,修订中借鉴吸收了相关专家的研究成果,在此一并表示衷心感谢。

《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修订编辑委员会

2007年10月

后记

《鄂伦春族简史(修订本)》由《鄂伦春族简史》修订本编写组集体编写。编写组的成员由赵复兴、韩有峰(鄂伦春族)、白兰(鄂伦春族)、陈伯霖、祁惠君(蒙古族)、关小云(鄂伦春族)、刘晓春(鄂伦春族)、那晓波(鄂温克族)、关红英(鄂伦春族)和唐戈组成,其中唐戈为执笔人。

《鄂伦春族简史》的修订主要有两项内容,或曰两个步骤。

首先是对原书进行修改。主要是文字上的修改,观点和史料改动不大。原书观点、提法基本正确,所以基本未做改动。史料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由于时间上的限制,所以亦基本未做修改。此外还按新的规范对原书注释进行了逐一核对和修订。

其次是增加了新中国成立后这一段的历史。原书第六章第三节“真接向社会主义过渡”写的是这方面的内容,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一直写到20世纪80年代初“改革开放”,但不足3 800字。由于字数太少,无法修改,故只好弃之不用,另起炉灶。

新增加的部分约4万字、两章,放在第七章“精神生活和社会习俗”的后面。原书第一章到第六章叙述的都是历史,唯独最后一章,即第七章“精神生活和社会习俗”是一个平面的东西,叙述的是鄂伦春族的传统文化。新增加的两章的最后一部分,即第九章第三节“文化濒危与文化保护”也是一个平面的东西,叙述的是鄂伦春族的文化变迁,刚好与第七章相呼应。

由于我们的水平有限,加之时间仓促,修订后的《鄂伦春族简史》必然存在很多缺憾,在此恳请广大读者,尤其是研究鄂伦春族的专家学者、知识分子、干部和广大猎民群众谅解,并提出宝贵意见。

《鄂伦春族简史》修订本编写组

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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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3:5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