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地方衙门狱讼官员的组织概况
宋代的地方行政分为“路、州、县”三级制,路是最高行政单位,而“路”并非单一行政机关,随着时代的演变而呈现逐渐增多的趋势。②诸路重要的衙门包括转运司(漕司)、提点刑狱司(宪司)、提举常平茶盐司(仓司)、安抚司(帅司)。这四个衙门大概的行政职掌是:转运司掌管“婚田与赋税”;提刑司掌管“狱讼与经制”;提举司掌管“常平与茶盐”;安抚司掌管“兵将与盗贼”,除了行政功能之外,又都具有“廉按吏治”的职责,所以也统称为“监司”。
顾名思义,监司负责监控州县官吏,其权位高于州县的长官,既掌各自行政之职,还有监察地方的责任,其中包含参与及监督州县衙门的刑狱、诉讼案件之审理。至于州与县则有直接相统属的关系,以刑案审理为例,县衙处理的案件,如果是杖罪以下,在县可以审判终结,若是徒罪以上则必须将案件上呈至所属州衙。无罪刑的案件是以发生地所属县衙为起点,县衙结绝不当之后,人户才能再诉于州衙,州衙结绝又不当,而后上诉于监司。本节将概述南宋地方三级衙门处理狱讼业务的相关官员。
一、县衙
县衙的长官称为知县或县令,南宋人赵彦卫(隆兴元年,1163进士)说:“本朝以知县为高,令为次。”知县或县令总治一县民政,包括“劝课农桑、平决狱讼、有德泽禁令则宣布于治境。凡户口、赋役、钱谷、给纳之事,皆掌之”⑩。北宋仁宗时期,要求县令必须常留在县衙内管理簿书、催督赋税、审理婚田词讼,上级衙门不得任意差出办事。后来又规定知县或县令除非为了鞫狱事宜,才可以外出。不论差出与否,都和“婚田词讼”与“鞫狱”的业务有关,县衙的“狱”与“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县级衙门的属官有三位:(1)县丞。仁宗天圣四年(1026)始设此官,但是小邑不置,主要是协助县令处理县政,是为县令的副手,北宋末年曾规定由“路”的转运司决定县丞的设置。有时候基于“疆界阔远、词讼最多,委是难治”或是“催理税赋、受接民讼”等理由复置已经罢废的县丞⑩,由此可知县丞亦参与狱讼的事务。有的县丞在上级衙门指示下,“受牒鞫狱”,被派遣到邻州解决久滞的狱讼案件。(2)主簿。顾名思义是专掌“稽考簿书”,小县且以“主簿兼县尉之职”。⑩实际上,因为很多户婚田土之讼必须检查簿书的记载,所以主簿也得“助令长详而决之”⑥。(3)县尉。负责率领弓手,追捕县内的盗贼及检验尸身,职位在主簿之下,北宋时曾经有诏令禁止县尉司置狱。
南宋朱熹(1130—1200)主张:知县“每听词状,集属官都来,列位厅上,看有多少,均分之,各自判去”,而“此非独长官者省事,而属官亦各欲自效。
P20-21
本书是由我的博士论文修订而成的,付梓刊行之际,真是百味杂陈。面对三年前的作品,总觉得不够成熟,颇。有想焚书的冲动。然而,透过它的一字一句,那八年半里为了论文打拼的写作情景,却又历历在目。
当初会以“南宋县衙的狱讼”作为主题,其实有一些转折的过程。唐宋变革期、宋代社会流动等研究,一直都是学界重要的课题,也是吸引我一头栽入宋史的诱因。在硕士论文《南宋荆湖南路的变乱之研究》中,我从变乱的角度切入地方社会的研究,自此之后,宋代基层社会的众生百态,便令我好奇不已,尤其是地方行政机关的运作。在地方衙门干头万绪的业务中,又以司法的故事最引人入胜,除了不少血淋淋的人命案件,更有许多为争夺财物而撕裂亲情的家庭纠纷,细细读来,仿佛就是现实社会中的一幕。
我常设想,具有民胞物与之胸怀的宋代士大夫,他们是如何处理这些市井小民、野夫村妇的鄙事呢?一向饱读圣贤书的官员怎么面对这些非关国家存亡的打官司案件呢?他们又如何看待和贴近这些为了猥琐的纷争而上衙门的人呢?如果我是那长年沉浸于举业的士子,一朝成为官员,我有能力去分辨错综复杂的入际关系吗?宋代的制度设计又是如何训练与要求地方官的呢?我这不食人间烟火的书呆子如何符合朝廷的规定,能够不出差错而且尽力服务人群呢?
面对心中如此多的疑问与想法,我知道若要解决这些问题,所需涉猎的史料绝不仅止于《刑统》、《折狱龟鉴》、《官箴》、《清明集》等相关的法制文书而已。所以,在刚入博士班的一两年间,我阅读了大量的宋人文集与墓志、碑刻资料,也不时地思索笔记小说与民间社会的关联。如此广泛地悠游于各种史料中,有些人或许会认为是在浪费工夫,所幸,我的指导老师王德毅教授很鼓励这种阅读史料的方法,喜欢读书的我遂更加乐在其中。事实证明,这两年的广泛阅读,对我日后撰写博士论文确实有很大的帮助。
求学期间,很庆幸能遇到许多良师。王德毅老师引导我进入宋史研究的领域,他经常花费很多心血,纠正我那些可笑的错误,尤其在史料的搜集与解读上,他更是逐字逐句地费心,如同父亲教养儿女一般,从不厌倦。梁庚尧老师是我博士班的指导委员之一,他非常有耐心地仔细读完我的论文初稿,并提供给我具体的修改意见,可以说也是我实质的指导教授。我那些脱缰的思绪得以不落入天马行空的想象世界,实在是有赖于梁老师的点拨。
高明士老师则是带领我涉入法制史和接触日本学术界的导师。十年前,我加入了高老师的“唐律研读会”,关注的领域不仅扩及到法制史,时代也往上溯至唐代,不再只局限在宋代。高老师又请商政大法律系的黄源盛教授来开讲法制课程,这无疑是为我们这群历史人打通任、督二脉,得以在法制史领域持续耕耘与挖宝。在接受“中央研究院”培育计划时,张伟仁老师和黄宽重老师时常关心我写作的架构与进度,对我的论文章节安排给予了很多宝贵的意见。此外,有几位日本老师也对我助益良多,如斯波义信先生很热心地介绍东洋文库的藏书及研究状况,并且讨论目前世界性的学术。在北海道大学和津田(高桥)芳郎先生研讨《名公书判清明集》的种种,是令人难忘的时光,而研究中国现代法的专家铃木贤先生则指点我如何加强一些法学方向的思考。
为学不能无友!于撰写论文期间,孟淑慧、巫仁恕、邱仲麟、王俊中、唐立宗、蔡宗宪、吴雅婷、孙慧敏、张文昌、卢静仪等诸位学友,常常听我陈述构思,甚至讨论其中似懂非懂的想法。他们并非全是研究宋史或法制史,但是透过他们的提问,使我有机会一次次厘清构想,去芜存菁,建立论文的全貌。严雅美学妹在京都大学特地为我搜集与宋代刑具有关的“十王图”,林圣智也热心地提供他在东京大学购得的《黄庭经图卷》,这些图片使得硬梆梆的论文增色许多。在日本一年,由于翁育瑄、王钰昌与青木敦的帮助,使我较快地适应了国外的学界与生活。而在博士论文修订成书的过程中,郑铭德与李如钧两位学弟细心地通读全文,提供了不少调整、修改的意见。承蒙大家的相挺,这一路走来,虽不敢说是得道多助,但应该也不致流于孤陋寡闻!
博士课程期间,我曾接受“蒋经国基金会”的奖助,以研究员的身份前往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搜集资料。后来,因缘际会,赴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部担任助手一职。返台后,幸运地得到“‘中央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博士候选人培育计划”的奖学金,可以充分运用相应的资源与设备,在史语所专心撰写论文,又能就近请教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与学者,受益匪浅。在论文准备出版前,荣获“洪瑞焜先生学术著作暨博士论文奖助委员会”奖助,使出版的计划顺利地落实成真。对于所有曾经赞助过我的学术单位,特此一并鸣谢。
从大学、硕士到博士,走过了十八个年头,我至少已有半辈子的时间沉溺在历史学研究中。很感谢我的父母亲尊重、顺从我的选择,在这个利字当头的年代,他们不计较“钱”途,任我逍遥闯荡。若问年少时何以踏上“历史”这条路,这般陈年旧事,早已不知历经几次合理化的说明。若问为何选择“基层行政单位的司法程序”作为博士论文题目,或许是因为自幼看惯了苦学出身的父亲早出晚归,坚守警察的岗位和理想,却换来不太高的社会评价,甚至是负面的印象,意有不平,才会想为这些不太有名却曾真实存在的历史与人物做一番解释吧!
最后,我想把本书献给中风卧病三年的父亲——刘炬哲先生,希望爸爸能够克服病痛与后遗症,一字字大声地读完这本期待多年的学位论文。
刘馨珺序于嘉义
2004年8月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的转型期,虽然国力衰弱,对外关系处于劣势,但是庶民社会却充满活力。南宋时,“健讼之徒”充斥,县衙是处理民众事务的第一线,业务相当繁重。除了日常行政外,知县还必须仲裁司法纠纷,即使只是“鸡鸣得失”的小案子,也得明镜高悬、衡情量理,做到孔子所言”必也使无讼乎”的境界。
包青天日夜审案的小说人物形象深入人心,然而南宋县官处理狱讼时并非如此,尽管也有骇人听闻的强盗之徒,不过,县衙的权限只能处理”杖一百”的案件而已。本书从制度史的角度切入,在大大小小的案件中抽丝剥茧,详细探讨南宋县衙的诉讼判决程序,重现八百年前的历史情境。在纷杂的案件与程序背后,鲜明跃动着一幕幕庶民生活的样貌,以及一股坚持“据理”、“原情”的治理狱讼、“公心执法”的士大夫精神。
本书从制度史的角度切入,在大大小小的案件中抽丝剥茧,详细探讨南宋县衙的诉讼判决程序,重现八百年前的历史情境。在纷杂的案件与程序背后,鲜明跃动着一幕幕庶民生活的样貌,以及一股坚持“据理”、“原情”的治理狱讼、“公心执法”的士大夫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