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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大众传媒与人格权保护
分类 计算机-操作系统
作者 洪伟
出版社 上海三联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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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逐渐普及,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联手共进,我国的传播事业突飞猛进,媒介的影响无处不在。大众传媒一方面满足了人们的知情权,而另一方面又极有可能了侵害他人人格权。本书主要研究了大众传媒与公民、法人人格权之间的关系,探讨如何在舆论监督和保护人格权之间寻找一个明确临界点,使得在新闻从业人员能够在守法的前提下,最大地发挥媒体的监督权利,达到新闻自由的“最大化”。

内容推荐

本书主要探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的传播媒体与互联网这一新兴的网络媒体的传播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侧重研究大众传媒与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之间,以及大众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旨在探讨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保护的冲突和平衡的关系问题,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

目录

序言……………………………………………………………1

第一章大众传播媒介概论……………………………………1

第一节广义的媒介与狭义的媒介……………………………1

一、广义的媒介………………………………………………1

二、狭义的媒介………………………………………………2

第二节媒介的起源与发展……………………………………3

一、从口语到文字(语言与书写媒介的产生)………………4

二、印刷媒介的产生与发展…………………………………6

三、电子媒介的产生与发展…………………………………8

四、网络媒介的出现与发展前景……………………………10

第三节大众传媒的种类和特征………………………………14

一、印刷媒介…………………………………………………14

二、电子媒介…………………………………………………24

三、网络媒介…………………………………………………31

第四节大众传媒的社会功能…………………………………35

一、大众传媒的社会功能理论………………………………35

二、大众传媒在中国社会发展中的影响和作用……………39

第二章大众传媒与名誉权……………………………………48

第一节名誉及名誉权的意义…………………………………48

一、名誉的概念………………………………………………48

二、名誉权的意义……………………………………………50

三、名誉权的特征……………………………………………52

第二节名誉权的保护…………………………………………53

一、名誉权保护的历史沿革…………………………………53

二、名誉权立法的比较法考察………………………………55

第三节侵害名誉权的对象……………………………………66

一、自然人……………………………………………………66

二、法人………………………………………………………67

三、死者………………………………………………………69

第四节侵害名誉权的方式……………………………………71

一、我国新闻侵权纠纷的特点………………………………71

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74

第五节网络名誉侵权…………………………………………91

一、虚拟空间有没有名誉侵权?………………………………92

二、网络名誉侵权的特征……………………………………93

三、网络名誉侵权的主要方式………………………………96

四、网络名誉侵权的主体及其民事责任……………………102

五、言论自由和网络名誉侵权的界限………………………111

第六节言论自由与名誉权……………………………………115

一、言论自由的法理基础与意义……………………………115

二、言论自由的限度…………………………………………119

三、言论自由和名誉权的冲突和平衡………………………122

四、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界线之划分:损害名誉之免责……128

第三章大众传媒与隐私权……………………………………144

第一节隐私权概述……………………………………………144

一、隐私权的提出……………………………………………144

二、隐私权的概念……………………………………………145

三、隐私权的内容……………………………………………148

四、隐私权的主体……………………………………………148

五、隐私权的客体……………………………………………152

第二节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53

一、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53

二、隐私权的国际人权法保护………………………………164

三、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165

第三节大众传媒侵犯隐私权的方式…………………………170

一、报道、披露私人信息侵犯隐私权………………………170

二、侵入私生活领域…………………………………………174

三、隐性采访…………………………………………………181

第四节网络媒体与隐私权……………………………………190

一、网络媒体对隐私权构成的威胁…………………………190

二、网络媒体侵犯隐私权的形式……………………………192

三、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主体…………………………………199

四、网络隐私权的保护………………………………………203

第五节隐私权的法律界限……………………………………213

一、公共利益原则……………………………………………215

二、合理公众兴趣原则………………………………………221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适当减损原则…………………………225

四、当事人同意原则…………………………………………232

第四章大众传媒与肖像权……………………………………234

第一节肖像与肖像权…………………………………………234

一、肖像及其法律特征………………………………………234

二、肖像权及其法律保护……………………………………236

第二节大众传媒侵犯肖像权的认定…………………………243

一、大众传媒侵犯肖像权的形式……………………………243

二、网络媒体侵犯肖像权……………………………………249

第三节新闻报道、舆论监督阻却侵犯肖像权的违法性……254

一、社会公共利益……………………………………………255

二、正当的舆论监督…………………………………………258

三、肖像权与言论自由………………………………………260

第四节传媒产业化给新闻侵害肖像权认定带来的困境……263

一、中国的传媒由“意识形态的媒介”向“产业经营的媒介”转化…264

二、传媒产业化的趋势不断加速……………………………266

三、传媒产业化对新闻侵害肖像权认定带来的困境………269

第五章大众传媒与法制………………………………………274

第一节西方新闻法制发展概况………………………………274

一、法制下的媒介……………………………………………274

二、西方新闻法制的主要类型………………………………279

第二节我国新闻法制的社会现实背景………………………283

一、中国近现代新闻立法概述………………………………283

二、新中国新闻法制建设历程………………………………288

三、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现状………………………………291

四、时代呼唤完善的新闻法制………………………………294

第三节大众传媒与司法………………………………………298

一、传媒与司法在西方社会的定位…………………………299

二、中国传媒与司法关系的现状……………………………301

三、传媒与司法的对立与统一………………………………303

四、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309

参考文献………………………………………………………324

试读章节

4.隐性采访应注意的问题

隐性采访必须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隐性采访的对象必须有违法行为并严重影响公众利益,其行为真相通过公开采访形式无法获知。

隐性采访和显性采访一样,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正义。如果通过正常采访可以了解新闻真相,就不具备隐性采访的条件。对不公开的隐陛采访,其前提必须是被采访的违法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曝光,是大众传播实施舆论监督的重要职责,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何谓“公共利益”?这是值得研究的课题,记者及传媒机构必须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才能准确把握究竟何为“公众利益”。

比如,《光明日报》记者曾经在北京站售票处秘密采访高价倒卖火车票现象;中央电视台记者曾经在广东秘密采访三资企业对中国员工非法搜身现象;中央广播电台记者也曾秘密采访广西某地非法卖警用标志成风现象等。上述情况均属影响公众利益,新闻界的秘密采访和公开报道对整个社会有益无害。

在美国,学者认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采取暗访这种权宜之计,也是情有可原的。1978年,美国《芝加哥太阳报》接到一个非常可靠的信息:在密执安大道有四家诊所为妇女们做了不必要的堕胎手术。每年有成百的妇女被诊所工作人员误诊为怀孕,显然,这种堕胎手术是以赢利为目的。然后,《芝加哥太阳报》进行了一些颇有争议的暗访。它派女性调查员假扮成就医人员,进入有嫌疑的私人诊所,假装要进行怀孕检测,证实某些诊所为一些根本没有怀孕的女病人做完全没要必要的堕胎手术,以牟取暴利。之后,《芝加哥太阳报》发表了通过堕胎牟取暴利的系列报道,随后该州通过了几项法律来管理对外接受病人堕胎的诊所。结果,两家诊所被关闭,其中一家被永远关闭,一名医生被投入监狱。

通过堕胎牟取暴利的系列报道,对读者和政府人员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然而这一系列报道没有获得普利策奖,部分原因在于它运用了欺骗手段。但是,《媒体伦理学》的作者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等人认为,基于穆勒的功利主义思想,新闻工作者的这种报道是为了公众利益。毕竟,报上的报道使得普通公众看到了这一危险而非法的丑闻。虽然这种新闻采集过程中会涉及到一些妇女,但最终这一系列报道能使更多的妇女获得更多可靠的信息:是否需要或在哪里接受堕胎手术。这样的欺诈看来是合理的,至少现在看起来是合理的。“在一个受约束的环境中,为在危急情况下获得一个重要报道,不得不采取暗访这一最后手段,以向公众说明对待这种必须揭露的重要问题而采取权宜之计,是情有可原的。这样既不会使媒介受损失,又会使公众更加关注无法无天的势力,更加关心今日新闻媒介的道德标准。”

第二,隐性采访不得侵犯隐私权。我们看到,隐性采访既是新闻采访的需要,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它又确实存在侵害公民隐私权的可能性。因为,新闻的原则是客观真实,而隐私都是实实在在的客观事实,所以,表面看来,只要不是捏造事实,如果通过隐l生采访后报道它们,似乎是合乎新闻这一原则的,是履行职责的表现,但未料这却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因为隐瞒真实身份或者伪装身份,对他人进行采访的手段,毕竟不够光明正大,不得已而为之,隐私被第三人以外的人探知,即可视为隐私权已遭侵害;同时,对他人人身自由和私生活空间的侵犯本身就已侵扰了他人的安宁生活。不论侵犯人是否将隐私公诸于众,单纯的访问、窥视、刺探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在隐性采访中,最容易受到侵害的人格权就是隐私权。如1996年,湖北楚天广播电台音乐节目主持人打电话给北京歌唱演员高枫,未作说明,就将采访的情况直接向社会播出,这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第三,隐性采访不可逾越一定的界限。从法律上说,记者并不享有司法行政特权,“隐性采访”不是警察的侦察活动,有其不可逾越的界限。如隐性采访不能涉及国家秘密。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和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泄露国家秘密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因此,隐性采访一般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新闻记者一般不能为了获取独家新闻,追求轰动效应,借口舆论监督,不择手段地刺探国家机密。如果隐性采访泄露了国家秘密,则会对国家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是违法的行为。任何国家的法律,如保密法,都规定有些内容不得涉及,不允许传播。一旦进入非常时期,如戒严、战争,为了政治的需要,为了国家利益的需要,都必须限制或禁止对某些内容加以传播。如海湾战争期间,联军指挥部规定,禁止联军士兵痛苦不堪的镜头出现在电视画面上,实际上本国百姓非常想知道他们的士兵在前线的情况。

隐性采访中记者用以替代的身份也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一般说来,记者用以隐身替代的身份,只能是一般公民依法可以充当的角色,而不是法律特别授权的、拥有某种特殊权利的特殊身份。如不得伪装成军人、检察官、法官、警察,以及法律授权可以行使某种权利的国家机关其他工作人员。

隐性采访也不得以违法和不道德的方式获取新闻,尤其是不得采用类似“诱侦察”之类的“卧底”手段,设置陷阱,伪装成违法犯罪者如吸毒者、嫖客、三陪女、人口贩子等以摄录所需要的资料。

1995年,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一位记者采访北京街头的出售假发票现象,隐蔽使用录音机获得成功,虽然这一作品获得中国广播奖,却引起了人们的争议。其原因之一就是因其假扮了买发票人。我国法律规定,买卖发票是违法的行为,有学者认为,“以一种违法的行为来制止另一种违法行为,不仅在逻辑上是荒谬的,而且在实践中也导致监督成本过高,完全不应提倡。”

另外,伪装成违法犯罪者如吸毒者等,不仅有损记者尊严,而且会引发意外事端,甚至会促成犯罪活动。据《深圳商报》2001年2月20日记载,南方某晚报一位颇有名气的记者,在婚后发现妻子在从事贩毒勾当,但他一不制止,二不报告,忽发奇想,要利用这个关系“深入”贩毒的“虎穴”做一次“体验式采访”,写一篇“有深度、有力度的纪实报道”。在妻子的安排下,他两次前往中缅边境,“亲历”了贩毒的全过程,其中一次就带回毒品2公斤。虽然他事先是打算把毒品送交公安机关的,但别人早已把“货”提走了。他终于意识到自己已成为一个事实上的贩毒者。经过一段时间的痛苦抉择,他只好去自首。他的妻子被捕,他也因涉嫌贩卖、窝藏毒品罪而被羁押候审。P.186-190

序言

法律人认为,21世纪是人类权利意识大觉醒的时代,人格权的保护是其中的内容。人格权法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它维护了人的社会价值和自身价值,保护了人的自由、尊严和安全,使人成为真正的人——社会的主宰,使民事主体的自身完善和发展得到了保障,推动了社会文明、进步的进程。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以互联网为突破口的传播新媒体的迅速普及,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联手共进,中国的传播事业突飞猛进。人民群众对大众传媒的使用,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广泛,不可或缺,人们难以逃脱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大众传媒的深刻影响。大众传媒为社会提供新闻、信息、出版物、广播和电视节目,使入们了解世界上所发生的各种事件,满足了人们的知情权。然而,大众传媒的传播活动又总是与特定人发生密切联系,这就有发生人格权损害的可能。近年来,由新闻侵权的民事诉讼越来越多,一方面反映了大众传媒舆论监督功能的强化,同时也说明了公民、法人的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平台正在逐步建立。这种变化的发生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的。改革开放使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市场经济的发展扩大了人们的思维和眼界,人们充分认识到自身的社会价值,当人格尊严和人格权受到有意识和无意识的侵犯时,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新闻诉讼的出现和增多,可以说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依法治国过程中出现的正常现象。这种现象表明了人们的权利观念的昌盛和法律意识的觉醒,表明了我们的社会正逐步走向成熟,走向进步。但是,由于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制定《新闻法》,对大众传媒的采访权、报道权、评论权和批评权等权利和义务没有明文规定,当大众传媒侵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时,处理纠纷也只能依据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但往往显得有点滞后,不能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依法保护公民、法人的人格权,成了越来越普遍的要求。大众传媒与人格权的关系,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本书主要探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的传播媒体与互联网这一新兴的网络媒体的传播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侧重研究大众传媒与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之间,以及大众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旨在探讨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保护的冲突和平衡的关系问题,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

对于本书所涉及到的问题,国外的研究较深入。许多国家制定了新闻法和媒介自律规则,对大众传媒的传播活动进行了规制。美国等国家还有专门的法学分支学科——大众传播法,属于新闻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但大众传播法作为一门学科在美国也仅有短短几十年的历史,而在中国,对于这一领域的探索和研究还只是刚刚开始。上世纪末,我国法学界和新闻界的学者对这一问题已开始重视,进行了理论研究探讨。1991年5月,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等发起的新闻纠纷与法律责任学术研讨会在江苏省南通召开;1993年,由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所等发起,在宜兴举办了全国第二届新闻纠纷与法律责任学术研讨会;1996年10月,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和《新闻记者》杂志社等在马鞍山市举办了全国第三次新闻纠纷和法律责任学术研讨会。

近年来,传媒与法律的关系的研究向纵深发展,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1999年4月,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编辑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大众传播法研究中心在北京召开了“司法与传媒”学术研究会,对司法与传媒的关系进行了热烈的讨论。2003年12月,由中国记者协会和中国法院协会共同主办的“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研讨会在井冈山召开,就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这一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的课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2004年5月,“当代中国传媒与法律论坛”在京西美丽的百望山下举行,在会上,法律与传媒领域的专家学者探讨法制新闻的传播规律,分析新闻传播在司法审判领域遇到的各种问题,意在促进法制新闻学术研究的繁荣和提高法制新闻报道的水平。

同时,我国学者对新闻法学的研究还出版了一大批有较高理论水准的学术专著,其中相当一部分侧重于新闻侵权。如杨立新、王利明主编的《人格权与新闻侵权》,张新宝的《名誉权的法律保护》、《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中国侵权行为法》,魏永征的《被告席上的记者》,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侵权研究会编的《中国新闻侵权判例》,顾理平的《新闻法学》、《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贺卫方的《司法的理念与制度》,张西明、康长庆的《新闻侵权:从传统媒介到网络——避免与化解纠纷的实践指南》,王军的《新闻工作者与法律》,曹瑞林的《新闻法制学初论》,徐迅的《中国新闻侵权纠纷的第四次浪潮——一名记者眼中的新闻法治与道德》,郭卫华主编的《新闻侵权热点问题研究》,赵中颉主编的《法制新闻与新闻法制》(第五卷)等等。因此,作者的《大众传媒与人格权保护》,只是从一个较小的范围探讨大众传媒与法律的关系。

本书共五章。第一章介绍了大众传媒的概况。媒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媒介的全部内涵是:普天之下,莫非媒介。狭义的媒介,即大众传播媒介,简称大众传媒。大众传媒是所有用以向广大受众传递各种信息的物质载体,传统上指传播范围广大的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影、电视六种传媒,前三种又称印刷媒介,后三种称电子媒介,再加上互联网、音像出版物等新兴传媒。在狭义上,大众传媒特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四种传媒及互联网,本书在狭义范围内使用大众传媒,有时把大众传媒与新闻传媒视为同义。本章介绍了媒介的起源与发展,并阐述了印刷媒介、电子媒介及网络媒介的特征,大众传媒的社会功能以及在中国社会发展中的影响和作用。

第二章探讨了大众传媒与名誉权的关系。从人类早期社会伊始,名誉权就受到保护,但确认和保护名誉权的现代人格权制度乃是资产阶级的立法所建立的。世界各国对名誉权的保护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和手段。英美法主要以侵权行为制度对名誉权加以保护,而大陆法制则注重于将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内容加以保护,我国的法律体系则形成了对名誉权从根本大法到基本法的完整保护体系。但随着大众传媒在当代社会的崛起,大众传媒在其传播活动中,侵犯公民、法人名誉权的现象日益增多,并呈现出新特点。如何解决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关系,是本章遇到的较难的问题。作者认为,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做法,如“真实性原则”、“公正评论”、“特许权”等解决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与平衡。

第三章探讨了大众传媒与隐私权的关系。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大众传媒的社会信息传播也更加快捷。大众传媒对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扮演各种角色的相关报道令人目不暇接,由此产生的媒体报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冲突也愈加引人注目。本章探讨了大众传媒侵犯隐私权的方式,尤其是网络媒体对隐私权侵犯的特点。同任何权利一样,隐私权也是相对的,大众传媒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享有抗辩权:涉及公共利益、合理的公众兴趣、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当事人同意等等。

第四章探讨了大众传媒与肖像权的关系。我国法律对肖像权保护的法律线条比较粗糙,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实行市场经济以后,我国的传媒体制和传媒角色均发生了变化,新闻传媒已由原来充当党和政府的“喉舌”的单纯的宣传工具到承担新闻、舆论、娱乐、广告等多种功能的变化,由“意识形态的媒介”向“产业经营的媒介”转化,从而扮演着舆论引导者和经济创收者的双重角色,传媒产业化的趋势不断加速,正在成为经济实力雄厚的文化产业。这样就带来新闻部门和经营部门难以区分的状况,给新闻侵犯肖像权的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作者建议,我国的法律应尽快对新闻侵害肖像权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以适应社会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第五章探讨了大众传媒与法制的关系。传媒与法律的结缘是历史的必然。从西方新闻法制的发展来看,“大众传播媒介的发展史,同时也是反对限制表达自由的历史。”新闻法制的进程实质上是媒介与政府博弈的过程。目前世界上有不同类型的新闻法制形式。我国从近现代开始,已从事新闻立法活动,清政府和中华民国都颁布了许多新闻传播和出版方面的法规。新中国建立后,关于新闻立法的酝酿几近20年,由于种种原因始终未能实现,但约束和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条文仍见于各种法律之中。由于传播对法律和司法活动的介入,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如何平衡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成了新闻界和法学界共同探讨的问题。作者认为,可借鉴域外的一些经验,应将传媒对司法的监督法制化,同时改革司法体制,树立司法权威,尽快制定一部《新闻法》,规范大众传媒的传播规则,寻求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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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5:4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