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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清代民间婚书研究/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研究丛刊
分类 人文社科-政治军事-中国政治
作者 郭松义//定宜庄
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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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本书是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研究丛刊》之一种。该书是作者多年来研究清代婚姻史、妇女史以及民间婚姻关系的成果和体会总结。婚书是婚姻当事人持有并作为证据的最直接、最原始的材料,它为我们展现的婚姻各方之间、婚姻各方与社会道德以及国家法律之间的真实关系,是我们在其他任何史料中难以具体地和系统地领悟到的。

内容推荐

从现有资料显示,民间婚书最早起源于唐代。早期的婚书在行文中不乏套语虚词,及至清代这种情况越来越趋简化了,尤其是契约式婚书,往往一开始就直入正题,显示人们对于婚姻从注重形式向更重实质的转变。随着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化,婚姻关系中也出版现了许多以往不见或少见的现象,凸显了清代婚姻关系中“利”的因素不断膨胀、妇女地位随之低下化的特点。清代婚书种类繁多且真伪羼杂,但从历史的纵向观察,婚书的主要内容与形式还是基本不变的。该书利用的婚书大体来自三个方面:一、实物,有些在今天已堪称文物,这些真实的婚书契约给予我们许多仅凭文字难以得到的信息。二、官方案卷,官府在审理有关民事与刑事案件时,当事人作为证据呈缴并附于卷宗末页的婚书实物或抄件。三、各种形式的契例,也就是教导人们如何开写不同类型婚书的范式。需要强调的是,婚书作为一种特别的史料,必须与有关历史背景相互援引参照,才能凸显其意义和价值,进而扩大和深化研究的内容,所以作者在编撰本书时参考利用了大量文献资料,尤其是有关清朝典章制度与法律条文的史籍,以郑重探讨婚书在社会生活与司法实践中所起的作用。

目录

前 言

第一章 礼书

第一节 六礼与婚书

第二节 民间婚书格式

第三节 清代民间婚书

第四节 随聘礼单与“嫁娶论财”

第五节 作为法律凭据的婚书

第二章 婚契

第一节 初婚婚契

第二节 再婚婚书

第三节 入赘婚约

第四节 童养媳婚契

第五节 买妾文约

第三章 非法婚契

第一节 “嫁卖生妻”的契约

第二节 典妻文书和其他相关契约

第三节 “有妻更娶妻”的婚约

第四章 休书

第一节 《清律》对夫妻离异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离异的程序和离(休)书的格式

第三节 由官府审断的离婚文书与案例

第四节 对妻方实施离婚权律条的考察

外一章 伪造婚书

第一节 为逼嫁、抢嫁寡妇伪造的婚书

第二节 利用婚书拐卖骗嫁妇女

附录 海外华人婚书举例

简短的结语

参考及引用书目

重要名词索引

后 记

试读章节

在清代民间,大部分的初婚婚书是以礼仪之书形式出现的,利的关系主要隐含在聘财与嫁妆之内而不显。但是在社会上尤其是民间生活中,毕竟还存在着其他各种婚姻关系,包括男女再婚、入赘、童养、纳妾等,这类婚姻多系为生活所迫,本身既然已失“合两姓之好”的原意,礼退居其次而让位于利,便主要依靠相互的契约来维持,所以我们也将婚书称做“婚契”。

婚契是当时民间存在的大量契约,诸如不动产交易、家产分割、缔结婚约等契约中的重要一类,是下层百姓彼此之间对等地、自由地缔结的一种基于利益之上的婚姻关系。这就是说,订立契约与法律介入本来是两回事,人们常说“官有政法,民从私约”,但这并不是说二者就不相干。由于这种从利的目的出发缔结的契约,从本质上说是与礼相违的,它不仅有悖于礼的纯洁性,有时还会溢出法的范围,这时就需要法律来出面干预,而前面提到,中国传统社会中从来没有过独立专门的民法典,司法官员审理民事案件,往往根据民间自行写立的契约。具体到婚书亦然,清代及其以前,凡民间写立婚契,都无须官府钤印,只要当事双方认可,再有中人作证,就可以发生效应,但一旦某方毁约告到官府,官府则承认这种婚约,并将这种婚约作为审理的依据。再者,由于没有专门的民法,一旦出现违约之事,便套用刑事审判方式刑责民案当事人,我们在下面的叙述中便将多次出现这样的例子。

民间婚书就是这样,将礼、法与契三者集于一身。具体地说,但凡婚书,都打着礼的旗号,礼是大原则,大道理,是婚姻的主要流向。而就其实质来说,婚书又是契约合同,体现的是双方在利益方面的分享与平衡。再者,一旦契约被破坏,婚书又是一种法律凭据,而法律在干预和判决时,又有两重标准,一是以是否合乎礼法为准则,第二则要看双方的利益分配是否达到了公平,也就是“情理”,做不到后者,判决也不能服人。所以,婚书虽小,隐含的三者关系却意味深长。

本章所讨论的,是儒家礼教并不赞同,但却被法律允许的大量存在于民间的婚姻关系,由于它们不合乎礼而主要建立在利的基础之上,所以都是通过双方写立的契约来实现的,又由于这些婚姻关系属于合法,所订契约也都属于合法契约,可以堂而皇之作为打官司的凭证,所以从这类婚契中反映出的礼、法、契三者关系也最充分,遂使这一章成为本书最重要的部分。也因为如此,仅仅展示婚书本身的内容就还不够,最理想的,是能够看到婚书后面的人的行为。清代官方审案的档案,就记录了大量这样的实例,由于审案的公牍中都附有婚书的原件或抄件,便为我们讨论契与法的关系,提供了相当完备而不可多得的史料依据。

P103-104

序言

中国古代的婚书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占卜婚书,一种是男女婚姻的文字凭证。本书指的是第二种。

利用民间契约来释读历史,尤其是社会经济史,在有关土地、房屋乃至僮仆典卖等问题上已受到学界充分的重视。如今各种图书馆、博物馆收藏的田土、山林、水面和房产、奴仆典卖及分割的红白契约不啻以千万计,有些还被集辑出版,惟独数量众多的,几乎与所有成年男女都有密切关系的婚书,却一直未能进入史家的研究视野,对鸳鸯礼书和婚嫁契纸的收集,还主要是一些收藏家的事。婚书受到忽视的原因,一是流失严重。婚书一般是及身而止,不像房地等永久性资产的契约,在家族中具有世代相传的保留价值;二是难以利用,一个地区、一个家族土地房屋买卖的全套文书如果完整地保留下来,仅从时间的延续性,就很容易引起研究者的兴趣。而仅凭薄薄一纸婚书而无其他途径,研究者却很难找到藏在其中的有关信息,也就很难承认婚书在史料上具有的价值。

我们是在多年来研究清代婚姻史与妇女史的过程中,逐渐对婚书发生兴趣,并认识与挖掘出婚书价值的。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官方文献中,有关下层民众婚姻生活的史料非常缺乏,仅有的少量也零乱难稽;方志笔记与其他私家著述,对这类题目多做空泛之谈,从中很难把握实质。婚书却是当事人持有并作为证据的最直接、最原始的材料,它为我们展现的婚姻各方之间、婚姻各方与社会道德以及国家法律之间的真实关系,都是我们在其他任何史料中难以具体地和系统地领悟到的。将我们对婚书价值的认识以及用婚书研究清代民间婚姻关系的体会总结出来,以引起学界对这一题目的兴趣,是本书的宗旨。

后记

本书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的一项科研课题,从2000年开始酝酿、收集资料,到写作完成,前后经历了约4个寒暑,其间得到诸多同事好友的热情帮助。他们是: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的赖惠敏教授、许雪姬教授,台湾史研究所筹备处的洪丽完教授、林玉茹博士,美国犹他家谱学会的沙其敏(Melvin P.Thatcher)先生,以及佟鸿举先生,厦门大学历史系郑振满教授,江西师范大学历史系梁洪生教授、周洪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刘小萌研究员,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系苏钦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同事陈高华、杨海英、商传、吴玉贵、吴丽娱、孟艳红诸研究员,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邱源媛、贺晓燕同学等,借此特致由衷的谢意,同时也感谢我们各自的家人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本书的顺利出版,得益于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研究丛刊组的资助,对于评审中诸位专家赐示的宝贵意见,我们也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作者谨识

2004年岁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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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2:3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