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应当如何思维?理想的法律人共同体应当如何建构?这是困扰着中国法学界的问题。罗纳德·德沃金以毕生学术活动建构了一个完美德法律人形象,即:“认真对待权利,严肃原则问题;出入法律帝国,逍遥人生疆界;心系自由律令,胸怀至上美德。”诚然,作为实际的法理学家,德沃金的法律思维方法并非完美无缺,但是德沃金建构的理想法学家为我们建构理想的法律人共同体提供了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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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原则问题/现代思想译丛 |
分类 | 人文社科-政治军事-政治理论 |
作者 | (美)罗纳德·德沃金 |
出版社 | 江苏人民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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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法学家应当如何思维?理想的法律人共同体应当如何建构?这是困扰着中国法学界的问题。罗纳德·德沃金以毕生学术活动建构了一个完美德法律人形象,即:“认真对待权利,严肃原则问题;出入法律帝国,逍遥人生疆界;心系自由律令,胸怀至上美德。”诚然,作为实际的法理学家,德沃金的法律思维方法并非完美无缺,但是德沃金建构的理想法学家为我们建构理想的法律人共同体提供了重要启示。 序言 一 这是一部探讨政治哲学和法理学基本问题的理论著作。它探讨的理论问题有:什么是自由主义?为什么我们仍然需要自由主义?我们是否应当对法律和道德持怀疑态度?如何定义集体繁荣?什么是解释?法律何以与其说是发明的事情,不如说是解释的事情?它也是一部探讨一些紧急政治问题的实践著作。它探讨的实践问题有:在就业和大学入学资格方面给予黑人优先权是否公平?违反法律可能是正确的吗?查禁黄色影片是野蛮的吗?为了保卫国家安全而审查图书是不公平的吗?当犯罪率正在上升时,嫌疑犯拥有什么权利?社会正义是否意味着经济平等?法官是否应当作出政治判决?总而言之,这是一部探讨我们正在面临的两个政治意识层面交互作用的著作:一边是司法实践问题,另一边是哲学理论问题;一边是紧急问题,另一边是原则问题。 这些论文是在过去几年里独立完成的。它们涉及了一些旧争论;但是历史已经赋予了这些旧争论以新形式和新价值。至少在美国,关于法官是否应当创制法律的争论比以往具有更重大的实践意义。很有可能的一个情况是,现在的美国总统意欲任命其为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人将为一代人确立起该任命制度的个性。只有在人们弄清司法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赞成什么之后,他们才能对美国总统的选择作出明智的评论。在西欧和英美,原子弹的开发和部署已经对人们对待非暴力反抗的态度产生了重大影响,从更一般意义上讲,对人们对待良知和政治义务的联系的态度产生了重大影响。然而,通过偏好和名额分配寻求更好的种族关系的优待措施计划继续离间了有良知的人们,继续诱使一个少数民族去反对另一个少数民族;经济衰退和高失业率使得这些争论在近年来再一次触到人们的痛处。在激进女权主义者和道德多数派阵营里,针对色情审查制度的古老论战有了新队伍。新闻自由与隐私、安全之间的长期冲突似乎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尖锐而复杂。 一些法律案件在很大程度上介入了这类争论,这类争论不是法律历史或法律学说练习,而是因为法律给予了政治争论以特定而鲜明的样式。一旦政治问题被提交到法院——至少在美国迟早会如此——那么人们便会恳求法院对其作出单独的、有原则的决定。在其充分的社会复杂性中,那些问题必须细致地得到裁定;但是对决定的辩护必须源自连贯的、不妥协的公平正义观。因为归根结底,那样做是法治的真谛。从广义上讲,法律分析比古典政治哲学更加具体,比政治技巧更讲原则。法律分析为政治哲学提供了适当的舞台。 二 本书第一部分研究了政治信念在各种官员和公民判断“什么是法律”以及“何时应当实施和服从法律”问题时所扮演的角色。它反对以下虽然流行但不切实际的观点:这样的信念在这些判断中根本不起作用,法律和政治属于完全不同的独立世界。但是它也反对以下相反的意见:法律和政治正好是一回事,就像他们是参加制定新宪法的立法者或代表一样,裁定疑难宪法案件的法官只是简单投票赞成自己的政治信念而已。本书出于两个理由反对这个不成熟的观点,每一个理由都充实了本书其余部分的主题。 首先,这个不成熟的观点忽视了判决的严格限制。法官将只实践他们出于善良信念而相信的政治信念,那个信念能够对共同体法律政治文化作出连贯的、普遍的解释。当然,法律工作者①会对那个检验何时得到满足合理地产生意见分歧,不同的甚至矛盾的信念也都能通过检验。但是有些信念是无法通过的。受制于此,拥有马克思主义信念或无政府主义信念的法律工作者,采取某个怪诞宗教传统的法律工作者,无论他以为自己的信念多么高尚或多么开明,因为它们无法提供他必需的连贯而普遍的解释,都无法把这些信念注入法律共同体之中。 其次,这个不成熟的观点混淆了对法律理论来说至关重要的一个区分,那就是本书书名最直接地提示的东西。我们的政治实践承认力图证明某个政治判决正当性的两类不同论证。政策的论证试图证明,假如一个特殊计划得到实施,那么整个共同体的境况将变得更好些。在那个特殊意义上,它们是基于目标的论证。相反,基于原则的论证断言,由于它们对特殊群体的影响,特殊计划必须被实施或者被放弃,即使那样做会以一定方式给整个共同体带来不良后果。原则的论证是基于权利的论证。因为“法律和政治是同一回事”这个简单的观点忽视了这个区分,它没有注意到对这个命题的一个重要限定:在决定什么是法律的过程中,法官务必且实际上服务于他们的政治信念。即使在疑难案件中,虽然法官实践着他们自己对原则问题的信念,但是他们不必并且从本质上讲也的确没有施行他们自己关于明智政策的意见。 我在别处讨论了这个区分,它以各种方式受到了挑战。有些批评家反对这个区分本身;另一些批评家则反对我刚才提出的主张,即判决从本质上讲是原则的问题而非政策的问题。他们的论证以及我的回应汇集在最近的一个文集中,那个文集也包括了重印于本书中的其他论文的一些评论口 。本书没有回到这场争论上去。相反,它试图揭示在各种语境中这个区分的实践价值。例如,第4章主张,对非暴力反抗案件必须给予区别对待;当受到挑战的法律或其他官方决定被视为严重政策失误的时候,与受到挑战的法律或其他官方决定被视为严重原则错误的时候相比,非暴力反抗案件情形的性质是不同的。例如,假如抗议在欧洲部署原子弹是对政策而非原则的普通挑战,那么,它便迥异于以往数十年里反对非正义战争和种族歧视的事件。 第二部分对我提出的以下主张作了辩护,即法律分析从根本上讲是解释性的,并且提出了关于解释的一般见解,以便描述此主张的含义。它还考虑了这个主张如何对法理学的一个重要理论论题产生了影响。英美法律工作者大多对任何一个真正疑难案件的“正确答案”的可能性持有怀疑态度。假如律师和法官对“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存在着分歧,且没有一方具有一个无法反驳的论证,那么断言“一个意见是正确的而其他意见是错误的”有什么意义呢?诚然,依照通常的意见,这个法律问题只存在不同的答案,而不存在正确的答案或最佳的答案。持那种怀疑论见解的一些律师得出了保守的结论:法官应当遵从比如像立法机构那样更有代表性的机构作出的决定;在遇到宪法案件的时候,他们应当遵从很早以前由宪法创立者作出的决定。另一些人则在那个怀疑论中找到了一种特许:在一个具有宪法重要性的诉讼案件中,如果不存在正确答案,那么没有人拥有以下权利:要求法院以特定的方式作出裁定,因此法官将以在他们看来似乎是最有益于国家之未来的方式作出决定。第二部分主张,一旦人们理解了法律论证和法律分析从本质上讲是解释性的,那么这个怀疑论挑战便会得到改变并丧失威力。鉴于被说成是用来支撑正确答案的解释性论证的方式是专门而复杂的,众所周知的怀疑论论证得到了人们的赞同。诚然,一旦法律以这种方式得到了理解,那么无论肯定还是否定法律断言的“客观”真理,都会变得毫无意义。 第三部分从关于法律的直接论证转向为其奠定基础的政治理论。它探讨了自由主义理论的当前处境。在英国和美国,至少在政治哲学家和法哲学家中间,就在不久以前,自由主义曾经是一个几乎得到一致同意的政治理论。虽然他们在许多问题上存在着分歧,但是他们似乎理所当然地全都赞成某种平等的个人主义。他们以为政治应当具有两个普遍的野心:其一在于提高公民能力,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够过上一种自以为最美好的生活;其二在于,与实现那个目标相适应,在共同体内部的不同民族和团体之间,减少资源方面的重大不平等。但是,依此理解,自由主义已经不再那么流行了;现在的政治家们千方百计地否认自己与这个理念的各个方面有染。有人说自由主义已经失败。按照一些批评家的意见,自由主义过于慷慨而奢华;按照另一些批评家的意见,自由主义过于莫衷一是与各怀心计。第三部分主张,反自由主义新共识是建立在一些模糊论证基础之上的,由于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家无力确认自由主义根本原则并且无力阐明自由主义理念赖以存在的自由主义形式,那些论证得以流行。 第四部分再一次探讨了政治和法律理论。它思考了当前具有重要影响的关于法官应当如何判决案件的论题。这一论题根本否认法官应当在大家熟悉的意义上关心道德标准。他们的判决应当是经济的而非道德的;他们应当着眼于使整个共同体变得更加富裕,而非在某个不同意义上使之变得更加公平。这个态度,通常被称为对待法律的“经济学”路径,已经占据了美国法律教育阵地的相当地盘,并且已经进驻英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教育阵地。它与保守的政治立场有关,有时它似乎掩盖了、复活了自利的政治学,那种政治学恐怕会占据由于自由主义的失势而让出的地盘。但是,它仍然对不愿意为不平等作辩护的法学家和法官具有思想吸引力,而法律杂志也充塞着这方面的论文。第四部分主张,经济学路径仍然缺乏站得住脚的哲学基础。 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致力于探讨两个复杂的论题。每一部分都阐明了区分原则论证和政策论证的实践价值和重要性。第五部分探讨了有关就业、大学和职业学校入学中的积极歧视计划①(programs of positive discrimination)的持久争论,这些计划是为了提高黑人和其他少数民族团体的整体地位而设置的。它主张,这些计划不是通过原则论证,即关于特殊群体拥有的权利,而是通过政策论证,即关于他们应当从整个共同体中得到的普遍利益,而获得了最好的正当化辩护。接下来的重要问题是,原则论证是否对立于以那个方式谋求共同体利益的政策。第13章审视了.,或许被人视为替那个决策提供论证的各种原则。其结论是,没有一个原则替那个决策提供论证。如果真的如此,那么在争论积极歧视方面真正重要的问题便完全是政策问题。通过掂量实际成本和收益,而不是在某个原则范围里,我们必须逐一判断有关名额分配和偏好的各种计划。 第六部分讨论了审查制度。它首先考虑了受到指控的关于性暴露图书、影片和照片的问题。存在着反对审查这些东西的两个途径。第一个途径是政策论证。一个范例最近由《威廉斯报告》中基于目标的论证所提供。它主张,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为了创造人类繁荣的条件,表达自由必须得到保护。我在第17章描述了那个报告。我认为,那种正当化辩护不能证明那份报告自身所提倡的自由程度的恰当性。对表达自由的第二个辩护依赖于原则论证。我描述了那种辩护,它诉诸人们必须具有的性选择自由权利,从更一般意义上讲,诉诸道德的独立性,他们的选择从长远来看无益于整个共同体。 最后两篇论文探讨了新闻自由。作为原则的论证,鉴于支持新闻拥有特许权利的一些人给出了关于什么是真正的政策论证的见解,许多近期的争论存在着谬误。例如,第18章讨论了是否应当允许记者隐瞒情报来源,纵使这个情报为一个刑事审判中的被告方所必需? 许多记者认为,假如他们被迫披露秘密的情报源,那么这些情报源将由于告密者担心被曝光而“枯竭”。他们声称,要求泄密的问题因此表现为两个假定的权利之间的原则的冲突,其一是被控犯罪的人对有助于为其辩护的情报的权利,其二是假如情报源被曝光,新闻界将难以充分满足的公众“知情”权。我认为这幅图画是错误的。因为,严格说来,所谓的公众的知情权根本不是一项权利。赞成信息自由流动的论证是一个政策论证:假如共同体更好地知情的话,那么共同体将以各种方式得到改善。假如这是正确的,那么公平审判和新闻自由的冲突在这个情况下就不是原则与原则的冲突,而是原则与政策的冲突。原则与政策都是重要的,但是除非在非常情况下,这个冲突必须以有利于原则的方式获得解决,它意味着以有利于给予被告以公平审判的方式获得解决。 在本书最后一章,我把这个讨论引申为一个警告。为了扩大言论自由,虽然一些新闻辩护人把政策与原则相混淆,但是他们造成的混淆的确危害到了其目的。它损害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原则的核心,那个真正脆弱的言论自由权利。我们正处于远甚于向那项权利作出让步的危险之中,即丧失从事强有力调查报告的最明显的政策优势。我们因此应关注把两者混淆起来的自由的危险。这个警告是总体的。假如我们对原则如此漠不关心,以至于每当政策适合于我们的意愿时我们便给政策涂脂抹粉,那么我们既欺骗了原则, 也消解了原则的权威。 三 我为撰写本书而对一些原创论文作了少许修正;我如此做主要是为了消除已经不再适宜的一些过时的表述。不过我没有作实质性改动,也没有提出新的论证,因为其中一些原创论文已经受到了某些作者的讨论和批评。因此在本书重印这些论文时,假如修改我的论证,那将是不公平的。我把涉及法律的这些修改和进一步论证留给了我现在正在撰写的一部法律理论新著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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