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部卓有创见和别具特色的著作中,保罗·H·罗宾逊对几年来刑法理论化的结果,以及从事和起草刑法典的实践经验作了完整的阐述。该书第一部分对英美传统的当前刑法体系结构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根据刑法的功能,探察了刑法的结构,分辨和详细阐述了相关规则的各自功能,确立了责任的基础,并划分了犯罪等级;第三部分运用其深刻见地,提出了起草刑法典的一些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实际拟订了两个草案,作为附录。任何思考过刑法典结构的人都会发觉此书颇值一读,因为它对一些假说提出质疑,并提出以新的方法取而代之。对于刑法的改革者或编纂者来说,此书所提出的一些标准和区分,在今后很长时间内都值得他们关注。
15年来,我始终致力于研究如何更好地架构刑法:刑法规则和刑法原理的相互关系是什么?这些相互关系如何能在内容广泛的理论框架中得到最完美的表述?毫无疑问,这些探究面临着在这个语境中“最完美”意味着什么这样一个问题:对刑法进行理论化的指导原则应当是什么?是尽可能紧密地追随道德哲学所展示的最有意义的区分吗?是重复普通人判断刑事责任和刑罚问题的直觉方式吗?是提出一个最有效地执行我们希望刑法典执行的功能的结构体系吗?承认在现实世界中改变像律师和法官将刑法予以理论化的方式是何等困难的事情之后,肩负起历史已经赋予我们的增加该理论化的合理性的任务吗?是上述目标的某种整合吗?
本书将回答第一个问题:刑法规则和原理的相互关系是什么?对第二个问题提供了几个可供选择的答案:这些相互关系如何能在复杂的理论框架中得到最完美的表述?对于可供选择的答案的需求是由第三个问题的复杂性所引发的:刑法理论化的指导原则是什么?人们可能不同意这个问题的答案,因此,对不同范围的人群和目的来说,可供选择的理论化是必要的。
本书提出的新思想并不是很多,它主要致力于将15年来我对这一主题的所有思想协调统一起来。起初是打算架构刑法抗辩理由领域,见《刑法抗辩理由:系统分析》(1982年),这一打算后来在《刑法抗辩理由》(二卷,1984.年)中作了详细阐述。随后是对犯罪定义所作的类似的架构探讨,见与珍妮·戈莱尔合著的《界定刑事责任的要素分析:(模范刑法典)及其他》(1983年)。这部三部曲的最后一部分是“归责刑事责任”(1983年),主张对与一般抗辩理由作用相反的一系列原理应当予以认可,并应当像重视抗辩理由一样重视这些原理。一般抗辩理由的作用是,虽然具备构成犯罪的要素,也可以免除行为人的责任;而这些原理的作用是,对于缺失构成犯罪的要素的行为,也可以追究责任。在本书中,我主张汇合这三种努力,为刑法提供一个综合的框架。其他几篇文章也融入了本书,它们对一些重要的问题进行了改进,最值得关注的是《正当性理由冲突理论:行为对理由》(1996年)。这种思路是本书第二部分的主题,正如在导论中所解释的,这种广泛的探讨一般是在尊重当前刑法固有的当前结构和理论化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改进。
第三部分的基调则不同,这部分是将一些空白领域问题的理论化作品整合到一起。首先,《行为规则和裁判原则》(1990年)提出,刑法,尤其是刑法典履行着几种功能,而现有的理论化由于忽视这些不同的功能而稍显贫乏。本书就如何对当前的理论化进行重组以更好地实现各种功能提出了设想。这部分主张,不同的原理履行不同的功能,而履行类似功能的原理应当予以类似的表述,并应当把它们作为一类,与履行其他功能的各类原理相剥离。本书的这种理论在《刑法的功能分析》(1994年)中作了充分详细的原理性阐述,其理论细节后来又在我与皮特·D·格林和娜塔莎·R·戈德斯坦合著的《使刑法发挥功能:行为法和裁判法》(1996年)中作了解释,变成了刑法典的起草原则。在许多学生的帮助下,这个方案最终产生了一部作为样本的刑法典草案,用以说明起草刑法典的原则。此外,专注于这一思路中一些特殊问题的其他几篇文章也融合进来,最值得注意的是《刑法是否应摒弃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的区分?》(1993年)。
我认为本书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所提供的见解不是将各篇文章堆积在一起所能做到的。我深知在创造这个整体的过程中,需要我对某些较早的主张加以提炼,并需重新考虑一些新的主张。
在这里,我的部分愿望主要是为这种理论化工作的重要性提供充分的理由。在各种具体的原理之间整理出类似点和相异点,常常导致对其中一、二个原理进行重新叙述。一个理论化框架通过界定各原理之问的相互关系,会提出一些具体的改革,在这里这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理论化框架的建立对改进辩论的质量、甚至辩论的可能性也会产生更为微妙的、也许更为重要的长期影响。如果没有一个在某种程度上表述清晰的理论化框架,对刑法问题的辩论十有八九只能以双方误解对方论点的含义、甚至误解对方的问题进行争论而告终。只有当一个共享的理论化结构以各方都理解的方式构架这些问题时,才能展开真正的辩论。
此外,学者之间对刑法适当的理论性框架的公开辩论,将展现最基本的歧见,从而确立一个有价值的、具有学者风范的议程。通过公开辩论逐步达成的共识,最终将影响对学生的教学方式以及法典起草者和法官对刑法的思考方式,并因此影响刑法规则的表述和适用的方式。理论化是辩论的起点,也是刑法改进和改革的载体。
保罗·H·罗宾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