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针对数字内容产业版权滥用的法律规制问题展开。版权交易与市场竞争息息相关,版权许可中竞争常常成为版权人追求利益的策略选择。在网络环境中,网络内容平台基于消费者注意力展开竞争,内容平台市场呈现出高度聚合的市场结构,再加上内容平台双边市场与网络外部性特性,使其常常具有“赢者通吃”的垄断地位,再加上版权本身的排他性,数字内容平台基于版权的竞争滥用行为需要法律介入规制,法律上可主要使用版权法与反垄断法进行规制。
版权法对版权滥用行为的规制体现为对权利人行使版权行为的,版权法基于产权规则赋予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自由,一般情况下并不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进行。但是当版权人利用版权不合理市场竞争,阻碍创新,使得版权法的立法政策目的无法实现时,版权法可利用版权制度对权利的行使进行调整,可被用来版权滥用的制度包括首次销售原则、法定许可制度、合理使用制度与禁止权利滥用制度,其中,法定许可制度与禁止权利滥用制度更适合用于对版权滥用的规制。
在反垄断规制层面,主要从反垄断规制的一般逻辑展开,即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力认定与竞争效应分析。传统上针对内容市场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可以对内容平台规制提供借鉴。与此同时,针对内容平台市场的特殊性,需要对传统反垄断法规制中的方法进行改进,例如对内容平台进行相关市场界定时,传统适用于单边市场的以价格为基础的方法不能直接适用,在相关市场界定时需要考虑双边市场的需求联动性,以及网络环境中注意力竞争的特征,区分“交易型”与“非交易型”数字双边市场,并对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进行改进。
在对数字内容平台版权滥用规制的体系中,反垄断法与版权法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