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围绕刑事处罚早期化问题进行展开。首先从宏观层面对我国的社会属性、刑法属性和刑事政策进行了深入思考。基于复合性社会背景,积极主义刑法观成为我国的当代选择,并深深改变着我国刑事政策的价值面向和内在功能,这不但体现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上,还体现在刑事执法领域。从法治社会构建角度看,本书对我国社会属性和刑法性质的研究,以及对我国社会治理的制度建构和政策指引具有重要的意义:复合性社会下的刑事政策应该积极介入刑法理论,改造我国传统的刑法体系和犯罪结构,甚至是责任主义观,以发挥其合理指引我国司法实践的功能。同时,刑事政策的调整和纠正功能还需切实进入刑法立法和司法领域,以理性回应刑法实践关于复合性社会的内在诉求。
本书在微观层面对我国的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问题进行了广泛且深入地考察。第一,在刑法立法上持积极主义立法观。我国刑法应该积极回应复合性社会治理的需要,立法主体应该调整传统的被动立法观,从各个层面强化刑法介入社会的力度和广度,如增加刑法罪名、降低犯罪门槛、改变犯罪属性、减少构成要素,以及提高调整刑罚结构等。本书还对积极主义刑法立法取向进行了反思,即应该符合刑法精神、比例原则、责任主义原则等内容,并利用法益的批判机能和刑法谦抑性对立法条文进行检讨和反思;第二,在刑事司法上采取理性主义司法观。司法主体在通过刑法规范调整社会秩序的同时,需要对积极主义的立法姿态保持警惕,易言之,司法主体应该理性适用刑法规范,以优选减缓积极主义立法的消极影响,确保刑法规范的适用符合刑法基本原则和法益保护面向。具言之,刑法规范适用需要充分考察行为的危害性、法益的侵害性、刑行的衔接性及解释的规范性等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