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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理性与感性之间(体育裁判执裁正义性的哲学反思与纾困)/体育文化系列丛书
分类 生活休闲-体育运动-体育理论与规则
作者 张琪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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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内容推荐
裁判员是伴随着体育运动的兴起而出现的特殊群体,他们处于整体的比赛情境之中,却又游离在具体的竞赛环节之外。随着现代体育从业余化到专业化、从专业化到职业化、 再从职业化到商业化,对于执裁问题的关注与日俱增,有关执裁原理的认识和研究已经严重落后于执裁实践的发展需要。关于裁判员的理论研究,特别是基本理论研究,仍然处于较为原始的初级状态。这种现象,无论是对于裁判群体的自身发展,还是对于现代体育发展的长远考量,都是极为不利的。现实与期望的巨大落差,倒逼关于裁判问题的研究从操作化和经验化上升到理论化和原理化的范畴。
本书通过执裁原理、执裁方法论、执裁实践论三个方面,以理论方法和实践经验相结合的论述方式,对裁判理论建设提供一定的支持,对指导显示问题提供学理依据。
作者简介
张琪,上海体育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教育学博士(体育人文社会学专业),曾赴德国科隆体育学院交流学习。主要从事体育哲学、体育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研究领域包括:体育基本理论、裁判哲学和社会失范与治理等。现为篮球国家级裁判,参加NBL联赛和全运会等赛事的裁判工作。以第一作者在《体育科学》《上海体育学院学报》等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和参与省部级以上项目8项,撰写和参编专著与教材3部。近期主要从事体育知识论和裁判基础理论的研究工作。
目录
前言
第一篇 研究基础
1 导论
1.1 问题缘起
1.1.1 道德“二律背反”对判断依据的审视
1.1.2 竞赛规则合理性的“明希豪森困境”
1.1.3 递归寻因研究与执裁推理逻辑的顺序倒置
1.2 研究意义
2 概念界说
2.1 裁判
2.2 执裁
2.2.1 宣告说
2.2.2 创造说
2.2.3 折中说
2.2.4 解释说
2.3 正义
2.3.1 近代以前正义观
2.3.2 功利主义正义观
2.3.3 自由主义正义观
2.3.4 社群主义正义观
2.3.5 执裁融合正义观
2.4 证成
3 执裁本质——研究展开的基本逻辑
第二篇 执裁原理论:裁判理论
4 执裁正义的起点:裁判哲学之界说
4.1 裁判身份之辩
4.2 裁判特权——身份与认识的合一
4.2.1 裁判的身份特权
4.2.2 裁判的认识垄断
4.3 竞争优势——惩戒和保护的对象
4.3.1 正式和非正式竞争优势
4.3.2 可控和非可控竞争优势
4.3.3 可测量和项目化竞争优势
4.4 正义之维——公正与效率的妥协
4.4.1 执裁公正之界说
4.4.2 执裁收益之界说
4.4.3 执裁效率之界说
4.4.4 执裁正义——公正与效率之间
4.5 正义之实——规则与道德的博弈
4.5.1 竞赛规则之界说
4.5.2 体育道德之界说
4.5.3 规则与道德的异质
4.5.4 规则与道德的合一
4.6 正义之路——执裁与普遍实践论辩
4.6.1 何谓论辩
4.6.2 论辩思想的由来
4.6.3 从论辩到普遍实践论辩
4.6.4 执裁:特殊的普遍实践论辩
5 案例省思:谁对宣判违犯肩负终局责任?——林书豪“最后一投”案
第三篇 执裁方法论:证成逻辑
6 执裁论辩的规准:命题证立的要求
6.1 执裁论辩的规则
6.1.1 执裁论辩基本规则
6.1.2 执裁论辩理性规则
6.1.3 执裁论辩负担规则
6.1.4 执裁论辩形式规则
6.1.5 执裁论辩证立规则
6.1.6 执裁论辩过渡规则
6.2 执裁论辩的形式
6.2.1 技术性执裁论辩
6.2.2 经验性执裁论辩
6.2.3 定义性执裁论辩
6.2.4 语用学执裁论辩
6.2.5 四种形式的比较
6.3 执裁论辩的类型
6.3.1 内部证成
6.3.2 外部证成
7 案例省思:程序与结果孰为第一正义?——里约奥运会中国女子接力申诉案
8 执裁论辩的应用:执裁方法与原则
8.1 执裁论辩的方法
8.1.1 语义学论辩方法
8.1.2 发生学论辨方法
8.1.3 判例的论辩方法
8.1.4 比较的论辩方法
8.1.5 体系的论辩方法
8.1.6 跨学科论辩方法
8.2 执裁论辩的原则
8.2.1 一致性原则
8.2.2 融贯性原则
8.2.3 接受性原则
8.2.4 普遍化原则
第四篇 执裁规范论:证立标准
9 执裁正义的依据:行为规范的构成
9.1 规则文本
9.1.1 构成性规则
9.1.2 规范性规则
9.2 基本规律
9.2.1 自然人的基本规律
9.2.2 体育项目的基本规律
9.3 道德观念
9.3.1 个体伦理规范
9.3.2 群体道德规范
9.4 社会效益
9.4.1 教育导向
9.4.2 娱乐导向
10 案例省思:裁判员是否要唯规则是从?——阿德里亚诺“不道德进球”案
第五篇 执裁实践论:域外镜鉴
11 正义执裁的运行机制
11.1 一般形式的正义执裁机制
11.2 严苛形式的正义执裁机制
11.3 宽松形式的正义执裁机制
12 执裁机制的实践检验:对“松焦油案例”的审查
12.1 著名的“松焦油案例”
12.1.1 “松焦油案例”的经过
12.2 “松焦油案例”的执裁论辩
12.2.1 临场裁判员的执裁论辩:严苛形式的正义执裁
12.2.2 联盟委员会的执裁论辩:宽松形式的正义执裁
12.3 “松焦油案例”的执裁意义
12.3.1 重述执裁责任和正义理念
12.3.2 确立行为规范的调和秩序
12.3.3 建立证成命题的优先关系
13 裁判自由裁量权的伦理规制
13.1 何谓裁判自由裁量权
13.2 裁判自由裁量权的规治逻辑
13.2.1 伦理性的裁判自由裁量权
13.2.2 伦理标准的创设手段
13.2.3 原则:伦理标准实体化产物
13.2.4 判例解释的价值检验
13.3 裁判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原则
13.3.1 追求卓越原则
13.3.2 公平竞争原则
13.3.3 正当行为原则
13.3.4 比赛流畅性原则
13.4 裁判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内容
13.4.1 控制处罚失效行为
13.4.2 鼓励高尚运动行为
13.4.3 修正犯罚偏离判罚
14 裁判科技辅助的风险与反思
14.1 裁判科技辅助的发展与沿
序言
裁判话题一直居于竞技
体育活动的核心位置。20世
纪80年代开始,西方体育哲
学界开始了对裁判问题的初
步探索。随着新世纪高水平
体育竞赛的蓬勃发展和错综
复杂利益格局的不断变化,
裁判职业化和由此衍生的学
术需求,裁判议题与竞赛公
平逐渐受到体育学界、法学
界和伦理学界的研究与关注

本书力图将执裁活动从
一般性的公众讨论上升为理
性和可普及的论辩活动,从
证成逻辑和证立规准两个方
面,为裁判员应对临场执裁
过程中的待决案例提供寻求
“唯一正确答案”的方法和依
据。
笔者对于裁判问题的关
注,源于本人作为篮球裁判
员的执裁经历和从事体育伦
理学理论研究而产生的一种
“现实与理论”“实然与应然”
“事实与价值”的割裂感。这
种割裂感横亘在学术研究的
实现终极正义理想与裁判实
操的规则功利主义妥协之间
,放大了作为学者和裁判员
的角色转换之间的无所谓是
从,而难以弥合。理论研究
和公众常识中,长期存有一
种共识,将执裁活动的正义
与否偏激地等同为还原比赛
事实和发现违犯行为,认为
执裁活动就是将待决案例的
比赛事实与规则文本中的情
况进行相互对应的结果,而
且通常粗暴地认为规则文本
应然是一本包含了比赛中所
有潜在情况的百科全书。执
裁中,规则却赋予了裁判员
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想要
完成高质量的执裁活动必须
依赖裁判员对运动常识、项
目规律、规则文本的融贯理
解与运用,以至于裁判员在
比赛情境中似乎拥有了“释
法”“造法”和“抗法”的权利
。事实是,裁判员往往需要
通过个人经验和知识背景,
在执裁过程中完成对于规则
文本的案例化诠释与逻辑性
延展。裁判员群体的内部视
角和公众群体的外部视角,
在面临评判执裁活动的正义
属性和实践预期时,产生了
大相径庭的认识结果。这不
禁让人产生疑问:倘若比赛
事实和规则规范可以一一对
应,那么如此大量的争议案
例和疑难案例究竟从何而生
;为何在赛场上又存在着大
量的合乎法理而有违情理的
判罚;裁判员的职责究竟是
照本宣科地宣示规则还是保
障比赛公平?
CBA联赛北京队对深圳队
比赛最后时刻的“林书豪”案
中,出现了典型的争议案例
,割裂了原有认知中的比赛
事实依据与判罚结果正义之
间的绑定关系。比赛结束前
2秒,北京队落后1分。北京
队后场发球,林书豪在对方
队员严密防守下尝试远投,
出现矛盾判罚。在比赛结束
的瞬间,一名裁判员宣判犯
规,并启用即时回放系统确
认了犯规的发生。深圳队申
诉称,在犯规发生时,比赛
时间尚余0.6秒。事实依据
与判罚结果的矛盾跃然纸上
:若以回放录像确认犯规的
最初节点,那么比赛剩余
0.6秒;若以裁判员宣判确
认犯规,那么犯规发生在比
赛结束后。此时陷入了执裁
决定优先性的困境。该案例
的核心在于:裁判的执裁活
动究竟应该遵从唯事实论的
数理逻辑,还是应当符合人
之特性的价值逻辑,哪一方
在判定违犯规则时具有决策
的优先性?在面临处罚种类
繁多的赛场失范行为时,比
赛事实能否直接回答冲突案
例的价值选择,能为摆在公
众面前的一道伦理难题。该
案例在体育的独立时空下演
绎了事实与价值分野的“休
谟困境”,凸显了现代社会
如何限定技术理性和价值理
性的复杂问题。
在事实与价值的分野之
处,国际体育理论界和竞技
体育官员的认知与实践也存
在分歧。一方面,以卢赛尔
(J.S.Russell),科林斯(
Harry Cotins),莱斯
(Richard Royce),约翰
逊(christopher Johnson)
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法理和
身份权威(ontological
aLlthority)共同明示了裁判
员才是具备定性违犯的唯一
责任者。当前技术介入导致
裁判员独有的认识特权
(epistemological privilege
)能力被转移给所有电视受
众,但这并不能让电视受众
替代裁判员做出宣判,因为
前者并不具备法理上的判断
能力。另一方面,部分体育
项目竞赛官员强调,技术介
入可以打破裁判员做出唯一
宣判的垄断地位,应借助技
术更好地还原比赛事实,通
过精细化的还原比赛事实提
供更为精确的时空信息,以
此提高比赛公平性。但是没
有对于执裁活动的法理基础
提供更多背书。关于裁判问
题的理解,学界和业界出现
了截然相悖的观点。该争论
的出现反映了当前裁判哲学
理论的缺位,以及理论话语
与实操路径的断裂。法理学
基本理论认为,待决案例应
经历事实认定、规则适用才
能推导出“唯一正确的答案”
,并且事后还要接受审查。
相较于社会法律运行,裁判
员的临场宣判需要其在极短
时间内完成上述过程。这导
致现有法理学的理性和逻辑
思考在宣判时间和执裁效率
的约束下不能适用。为了应
对理论缺位和技术变革的挑
战,今后亟需关注裁判员的
本体理论构建,探讨如何平
衡正确与效率在竞赛公平中
的关系,如何区分、重建事
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关系,
如何在信息技术革命下应对
裁判员身份权威和认识特权
的脱节困境。
带着上述疑问,笔者通
过赛场“争议案例”的反思引
入话题,从案例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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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9 16:2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