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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巴黎协定》遵约机制虽然继承了“蒙特利尔模式”和“京都模式”的基本形式、目标定位、根本原则和履约内容,但也表现出了与后者的迥异之处:在遵约动力上,从“强制遵约”转向“自主遵约”;在遵约主体上,从“发达国家”转向“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在遵约判定上,从“自上而下”转向“自上而下+自下而上”。 当前,《巴黎协定》遵约机制陷入僵局。对此,可基于“宏观—微观”、“由内至外”的分析路径,从三个方面进行思考:在理念转型上,从非对称博弈中的竞合关系走向新型国际关系,并以“共治”求“善治”,变“全球治理”为“全球共治”和“全球善治”;在制度优化上,明确缔约方的权利基础及其边界,并细化单方退出的实体要求和程序要求,同时强化遵约机制的法律效力,加强机制运行的国际合作;在要素完善上,明确国家能力的界定标准和遵约机构的职能,并强调缔约方和秘书处的主体地位,扩大委员会审议范围,同时在非对抗性和非惩罚性的框架下,加强规则之间互动。 作者简介 冯帅,1989年生,男,安徽安庆人,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先后入选“清华大学博士后支持计划”“成都社科优秀青年人才雏鹰计划”。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 主持并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一等资助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四川省社科规划项目、四川省软科学研究项目、成都市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等科研项目20余项。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3部。在《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政治与法律》《中国软科学》《东北亚论坛》《太平洋学报》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多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个人论著获得生态环境部、中国法学会优秀论文三等奖、第六届励青环境法学优秀成果三等奖等。 目录 导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主要内容 四、创新和不足之处 第一章 国际法上的遵约机制:理论诠释与规范表达 第一节 国际法上遵约机制的理论诠释 一、国际法遵守理论的内在指引 二、国际机制理论的外在推动 三、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的价值补充 第二节 国际法上遵约机制的规范表达 一、国际劳工法中的遵约机制 二、国际人权法中的遵约机制 三、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中的遵约机制 四、国际贸易法中的遵约机制 五、国际环境法中的遵约机制 第二章 国际环境法上的遵约机制:蒙特利尔模式—京都模式—巴黎模式 第一节 “促进遵约+争端解决”的“蒙特利尔模式” 一、《蒙特利尔议定书》第8条概览 二、《不遵守情事程序》的内容设计 三、“蒙特利尔模式”的确立 四、“蒙特利尔模式”下的UNFCCC遵约机制 第二节 “促进遵约+处理不遵约”的“京都模式” 一、《京都议定书》第18条概览 二、《京都遵约程序》的规则塑造 三、“京都模式”的形成 第三节 “促进遵约”的“巴黎模式” 一、《巴黎协定》第15条概览 二、《巴黎遵约程序》的制度安排 三、“巴黎模式”的构建 第三章 《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传承:从基本形式到主要内容 第一节 基本形式:“条约授权+缔约方会议” 一、条约授权 二、缔约方会议 第二节 目标定位:“促进遵约+国际合作” 一、促进遵约 二、国际合作 第三节 根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各自能力” 第四节 履约内容:“资金援助+技术支持” 一、资金援助 二、技术支持 第四章 《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发展:动力、主体与遵约判定 第一节 遵约动力:从强制遵约到自主遵约 一、“蒙特利尔模式”和“京都模式”的遵约动力:强制遵约 二、《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遵约动力:自主遵约 第二节 遵约主体:从发达国家到“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 一、“蒙特利尔模式”和“京都模式”的遵约主体:发达国家 二、《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遵约主体: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 第三节 遵约判定:从自上而下到“自上而下+自下而上” 一、“蒙特利尔模式”和“京都模式”的遵约判定:自上而下 二、《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遵约判定:“自上而下+自下而上” 第五章 《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不足:现实表征与法理检视 第一节 《巴黎协定》遵约机制不足的现实表征 一、NDC机制下的全球减排效果不佳 二、英国脱欧消解了欧盟的遵约合力 三、美国退出和重返《巴黎协定》映射出遵约效力的局限 四、缔约方的“碳中和”目标彰显出遵约前景的黯淡 第二节 《巴黎协定》遵约机制不足的制度检视 一、规则内容的“空心化”困境 二、履约主体的“多元非协同”困境 三、机制运行的“选择性失语”困境 第三节 《巴黎协定》遵约机制不足的理论反思 一、对国际法价值理性的偏离 二、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错位考量 第六章 《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完善:理念转型与制度优化 第一节 《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理念转型 一、从非对称博弈中的竞合关系走向新型国际关系 二、以共治求善治 第二节 《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制度优化 一、明确缔约方的权利基础及其边界 二、细化单方退出的实体要求和程序要求 三、强化遵约机制的法律效力 四、加强遵约机制运行的国际合作 第三节 《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要素完善 一、国家能力的界定(第2条) 二、遵约机构的职能(第4、19条) 三、遵约程序启动的主体(第22条) 四、遵约委员会的审议范围(第22、23条) 五、遵约措施的性质(第30、31条) 六、遵约机制与其他机制的关系(第36条) 第七章 《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的完善:中国立场及其主要贡献 第一节 《巴黎协定》遵约机制完善下的中国:基本立场 一、身份定位:发展中国家 二、角色定位:价值引领者而非行动领导者 第二节 《巴黎协定》遵约机制完善下的中国:国际深度参与 一、适时推出“气候变化命运共同体” 二、加强国家间网格化气候援助 三、引导非国家主体参与路径 四、提升国际气候话语权 第三节 《巴黎协定》遵约机制完善下的中国:国内积极行动 一、持续跟进NDC承诺 二、实现《巴黎协定》的国内化进程 三、形成“国家—发展”型减排制度供给 四、科学完善“双碳”法制布局 五、构建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六、适度发挥气候司法能动性 七、营造“政府+非政府”共同治理格局 结论 附录Ⅰ 《不遵守情事程序》 附录Ⅱ 《多边协商程序》 附录Ⅲ 《与〈京都议定书〉之下的遵约有关的程序和机制》 附录Ⅳ 《〈巴黎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