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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首都检察案例参阅(第3辑)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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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内容推荐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司法案例是法律适用的鲜活载体,是法治精神的生动实践。《首都检察案例参阅》立足北京检察案例“富矿”,挖掘疑难、复杂、新型案件,归纳焦点问题,提炼实务观点,表达新时代首都检察的实践之声。案例分析贴近一线,论证翔实、言之有据,对司法实务人员参阅类案及刑法研习者了解实务具有重要意义。 目录 一、刑法总则 马某故意杀人案 ——对于重复侵害行为,如果犯罪未完成既有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又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能否认定犯罪中止? 张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无身份者不必然是从犯 陶某、余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 ——不真正身份犯共同犯罪如何具体量刑? 邓某某、何某等人受贿案 ——被抓获后又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经通知后到案的情节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徐某某危险驾驶案 ——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 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缓刑考验期满后又发现漏罪的,应对漏罪单独追诉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于某某交通肇事案 ——犯罪嫌疑人积极救助被害人并在报案后离开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苏某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中机动车所有人“指使”行为及刑事责任的认定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熊某某洗钱案 ——代收受贿款并帮助转化指定用途的行为认定 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如何认定“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 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销售假冒他人未实际生产和销售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否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客观要件? 韩某甲等7人假冒注册商标案、王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 ——定制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并销售的,依必要参与程度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潘某某合同诈骗案 ——冒用他人月结账号低价代发快递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庞某某非法经营案 ——私家车冒充出租车揽客营运行为如何定性? 贾某某、李某某、隋某某非法经营案 ——非法从事烟草批发、变更经营地点销售烟草专卖品的处理 杨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网络共犯之间的“通谋”可以通过客观证据推定其以“暗示”方式进行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许某某故意伤害案 ——滞留看守所服刑罪犯再犯罪能否参照《监狱法》第59条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姜某某强奸案 ——熟人实施醉酒型强奸案件的证据审查 齐某、冯某某强奸案 ——轮奸情节的认定 张某某等三人强奸案 ——被害人与行为人自愿饮酒并在醉酒状态下被他人强奸的,行为人的不作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五、侵犯财产罪 丁某某抢劫案 ——诈骗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抗拒抓捕开车撞击他人车辆并造成财产损失的,能否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汤某某抢劫案 ——“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理解与适用 李某某抢劫案 ——在长租公寓内抢劫独立房间居住室友的行为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武某、刘某某抢劫案 ——抢夺逃离现场过程中部分共犯因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其他共犯能否转化为抢劫? 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案 ——盗窃他人犯罪所得行为的定性 冉某某等盗窃案 ——特定情境下能否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魏某盗窃案 ——盗窃预备行为能否计入“多次盗窃”的次数? 李某、朱某盗窃案 ——通过对敲交易将他人期货账户内的资金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如何认定犯罪数额? 程某某盗窃案 ——两年内两次实施盗窃,单次盗窃数额均未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但两次盗窃数额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能否 认定盗窃罪? 田某某盗窃案 ——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 高某诈骗案 ——诈骗过程中,行为人哄骗被害人借网贷供自己使用,由此产生网贷利息是否应计入诈骗数额? 黄某某诈骗案 ——虚构借款理由骗取他人存折及密码后超过借款额度的取款部分如何定性? 杜某某诈骗案 ——订立合同实为掩盖诈骗行为的手段且行为后果并未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刘某诈骗案 ——以解决感情纠纷为由双向冒充“两头骗”行为的认定 李某某诈骗案 ——利用“医疗气功”敛财的行为分析 张某某职务侵占案 ——债券利润是否属于确定的财产性利益及其归属判断 张某职务侵占案 ——侵占公司财物的目的判断取决于客观行为而非自我评价 刁某某职务侵占案 ——企业增资改制时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认定 王某某敲诈勒索案 ——民事过度维权行为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私自操作公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行为如何认定?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刘某某妨害公务案 ——在民警执法时实施轻微蹬踹行为不配合执法的,不宜认定为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 卞某某妨害公务罪 ——强行闯关撞伤拦截民警并逃逸的行为是否认定为袭警罪应具体分析 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案 ——“空白证件”是否能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 樊某某寻衅滋事案 ——行为人为进监狱实施犯罪行为应实质评价 刘某、李某某寻衅滋事案 序言 我国的判例编纂及研究 源远流长,在中华传统法律 文化中具有重要地位。这个 传统延续至今,在新时代产 生了新的意义。近年来,随 着案例出版的勃兴,人们对 案例工作机制的认识也在不 断深化,并且在案例比较研 究中获得启发,为法教义学 的理论创新提供了契机。借 助案例,我们不但可以了解 法律规范的运行,还可以窥 见社会治理及社会生活的状 况。从这个意义来说,案例 既是法治教科书,也是社会 透视镜。它让我们超越冰冷 的法律条文,直接体察规范 与现实之间的桥接,感知预 设场景与生活实际可能的交 错,从而将教义学中习得的 论证技艺转化为法律人的实 践经验,由此对社会产生更 多有温度的理解。这是“高 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 要保障。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并非指案例有了类似制 定法甚至超过制定法的法源 地位,而是揭示出案例具有 连接与贯通的意义,即更为 直接地、形象地释法说理, 更方便参照学习借鉴,更有 利于消除执法司法的抽象、 晦涩与隔膜。案例作为一个 丰富的、可以多重解读的文 本,可以聚拢各方借以检视 司法运行、分析法律思维、 品评法律处断,将执法司法 与社会生活贯穿起来,将纸 面上的法律变为生活中的法 律。纷繁多态的案例产品犹 如法治实践的界碑,让我们 穿行其中,在蜿蜒曲折中找 寻出一条自洽的、具有本土 适用性的法治路径。当然, 要达致这个目的,前提是要 有足够多的案例样本,也即 除了具有准法源性质的指导 性案例,具有宣传引导意义 的典型案例,也应鼓励各地 的参考性案例以及展现论证 过程的参阅案例。不同层级 的案例发挥不同的作用,满 足多样化的需求,这些案例 内在的理路触角彼此连续, 组成一个规范的体系。当然 ,这个过程不是自然而然出 现的,需要经过理论工作者 艰苦的耙梳、整理,融会贯 通。 从案例到案件并不是规 则或要旨的简单套用,而要 通过对比案件事实,找到桥 接的中间项,为案例的论证 逻辑接引到案件当中提供“ 船”或“桥”。考虑到很少能 见到两个完全匹配的案件, 所以,必须尽可能多地提供 案例样本,使桥接的中间项 串成一条线,牵起案例与案 件,使之相互镜鉴。当用于 接引的“船”或“桥”数量足够 多时,案例就为我们展现出 一幅规范适用的动态图景, 从而使处断愈来愈趋近切合 生活现实的公平正义。在这 个图景当中,既有金字塔式 的层级规范体系,也有以网 状结构形式存在的“弱法源” 。对于案例,裁判者或作出 司法决定者要履行辅助性遵 循义务,解释为什么排除从 中接引过来的论证。这也是 类案检索机制的意义所在。 《首都检察案例参阅》 这一系列连续性出版物的编 辑理念一以贯之,即“通过 不断地积累案例,推动案例 的碰撞、融合、承继,使案 例进入知识交流的广阔天地 ,融入案件与知识的网络之 中”。我们不惮于展现办案 过程的分析论证过程,不惮 于呈现不同观点的碰撞,在 表明分歧取向的同时,更想 借助案例这个载体与同仁进 行交流,并为这种交流提供 资料素材。对于撰写案例的 检察人员来说,通过或长或 短、或深或浅的分析论证, 投身到法学知识的生产之中 ,呈现出一种可喜的积极开 放态度。它表明,释法说理 清晰透彻乃是办案人员分内 之事。通过连续出版阶段性 成果,留下深浅不一的前行 印迹,一方面旨在激励检察 人员写下办案思考过程,逐 渐适应学术性表达方式,不 断攀登法学研究的阶梯;另 一方面旨在夯基垒台,积淀 优秀的案例素材,一块块拼 起检察办案领域的知识拼图 。由此也注定了这是一个长 期的过程,必须以长期主义 的恒心、耐力与热情去从事 这项艰巨的工作。 《首都检察案例参阅》 第三辑的出版得到北京市人 民检察院相关领导、部门和 同志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 全市检察人员的踊跃供稿, 其中不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相关业务部门主动审编。作 为该连续出版项目的执行者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 策研究室虽然署名“编者”, 但作品归属于参与和推动这 个项目的所有人。最后但并 非最不重要,感谢法律出版 社对出版《首都检察案例参 阅》这一系列连续性出版物 的支持,尤其是具体承担编 辑之责的朱峰老师、苗婕老 师愿意抱之以理解与耐心, 与我们共同呵护这颗幼苗的 茁壮成长,没有他们高质量 的编辑工作,本书也不可能 高质量地出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 政策研究室 2023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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