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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中华民国民法立法理由及判解汇编(精)/中国近代民法史料辑要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出版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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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内容推荐
《中华民国民法·立法理由及判解汇编》(以下简称“民法判解汇编”),由民国时期的法学家吴经熊编辑,郭卫增订,原名《中华民国六法理由判解汇编·第二民法之部》(会文堂新记书局1948年7月出版发行)。本项目将原来的繁体字转换为简体字,按照现代阅读习惯加以标点,并勘校原版的错讹之处。
“民法判解汇编”以《中华民国民法》篇章结构分类汇编,全书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各编之内先列民法条文,次列立法理由,依次再列判例、解释,以及及相关函、电、咨、令。在每编之后还有“补遗”“补遗二”,为增订公布之判、解、函、电、咨、令。凡经南京国民政府及各院部公布施行及修正之法令,概行辑录;1927年以前北京政府所颁布之司法法令,经前国民政府命令暂准援用现尚继续有效者,亦为编入。大理院的判例解释例,无条文可依据者,则按编分类,或者列入施行法、判解别录等,总期全无疏漏。
1948年7月之后,由于南京国民政府在内战中的失败,其最高法院的判解未再做汇编,直到败退台湾。因此该“民法判解汇编”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最权威、最完备的民法立法理由与判例解释例汇编,具有重要的民法学史料价值。
目录
民法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人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一款 通则
第二款 社团
第三款 财团
第三章 物
第四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行为能力
第三节 意思表示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第五节 代理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
第六章 消灭时效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补遗
补遗二
民法总则施行法
补遗
补遗二
民法第二编债
第一章 通则
第一节 债之发生
第一款 契约
第二款 代理权之授与
第三款 无因管理
第四款 不当得利
第五款 侵权行为
第二节 债之标的
第三节 债之效力
第一款 给付
第二款 迟延
第三款 保全
第四款 契约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第五节 债之移转
第六节 债之消灭
第一款 通则
第二款 清偿
第三款 提存
第四款 抵销
第五款 免除
第六款 混同
第二章 各种之债
第一节 买卖
第一款 通则
第二款 效力
第三款 买回
第四款 特种买卖
第二节 互易
第三节 交互计算
第四节 赠与
第五节 租赁
第六节 借贷
第一款 使用借贷
第二款 消费借贷
第七节 雇佣
第八节 承揽
第九节 出版
第十节 委任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
第十二节 居间
第十三节 行纪
第十四节 寄托
第十五节 仓库
第十六节 运送营业
第一款 通则
第二款 物品运送
第三款 旅客运送
第十七节 承揽运送
第十八节 合伙
第十九节 隐名合伙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
第二十三节 和解
第二十四节 保证
补遗
补遗二
民法债编施行法
补遗
民法第三编物权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所有权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第四节 共有
第三章 地上权
第四章 永佃权
第五章 地役权
第六章 抵押权
第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八章 典权
第九章 留置权
第十章 占有
补遗
补遗二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补遗
补遗二
民法第四编 亲属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婚姻
第一节 婚约
第二节 结婚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
第一款 通则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
第三款 约定财产制
第一目 共同财产制
第二目 统一财产制
第三目 分别财产制
第五节 离婚
第三章 父母子女
第四章 监护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
第二节 禁治产人之监护
第五章 扶养
第六章 家
第七章 亲属会议
补遗
补遗二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
补遗
民法第五编 继承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
第二章 遗产之继承
第一节 效力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第三章 遗嘱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方式
第三节 效力
第四节 执行
第五节 撤销
第六节 特留分
补遗
补遗二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补遗
补遗二
序言
自2014年开始,我将收
集所得清末民国时期的民法
资料陆续加以整理,现将具
有重要史料价值的近代民法
资料辑录为《中国近代民法
史料辑要》四卷,第一卷为
清末民法史料,以《大清民
律草案》为主体,包括清末
与民律编纂相关的立法史料
;第二卷为北京政府时期的
民法史料,包括《民律草案
》及《司法例规》中的民事
法令;第三卷为南京国民政
府时期民法史料,以《中华
民国民法·立法理由及判解
汇编》为主体,还包括《最
高法院民事判例汇刊》,以
及当时较为权威的民法注释
著作等;第四卷为中国共产
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民事法
律史料,包括人民民主政权
的民事法令、民事裁判等。
《中华民国民法·立法理
由及判解汇编》(以下简称
“民法判解汇编”)为《中国
近代民法史料辑要》第三卷
第三册。该汇编由民国时期
法学家吴经熊编辑、郭卫增
订,原名《中华民国六法理
由判解汇编·第二民法之部
》(会文堂新记书局1948
年7月出版发行),约90万
字,是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
书的第二部分“民法之部”。
勘校者将原来的繁体字转换
为简体字,按照现代阅读习
惯加以标点,并尽量勘校原
版的错讹之处。
“民法判解汇编”以《中
华民国民法》篇章结构分类
汇编,全书分为总则、债、
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各
编之内先列民法条文,次列
立法理由,依次再列判例、
解释,以及相关函、电、咨
、令。在每编之后还有“补
遗”“补遗二”,为增订公布
之判、解、函、电、咨、令
。凡经南京国民政府及各院
部公布施行及修正之法令,
概行辑录;1927年以前北
京政府所颁布之司法法令,
经南京国民政府命令暂准援
用现尚继续有效者,亦为编
入。大理院、最高法院的判
例及解释例,无条文直接对
应者,则按编分类,或者列
入施行法,总期全无疏漏。
在《中华民国民法》颁
行后,郭卫和吴经熊曾分别
编辑“民法立法理由及判解
汇编”,收录判例、解释例
全面而及时,是当时法律界
所公认的较为权威的两个私
人民法判解汇编系列。
1947年后,吴经熊编辑、
郭卫增订的《中华民国六法
理由判解汇编》,成为法律
界最具权威性的法律法规与
司法判解汇编。1948年7月
以后,由于国民党军队在解
放战争中的失败,南京国民
政府的统治区域逐渐缩小,
其最高法院的判解未再做汇
编,直到败退台湾。因此该
1948年7月版的“民法判解汇
编”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最
后的,也是最完备的民法立
法理由与判例解释例汇编,
较为全面地收录了民国北京
政府时期至南京国民政府时
期的民事法令和判例解释例
,具有重要的民法学史料价
值。
张生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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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8 15:4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