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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海商法保险法评论(第10卷民法典对中国保险法律制度建设影响研究专辑)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作者 | |
出版社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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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内容推荐 本书为中国人民大学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系列刊物的第十卷,本卷为“《民法典》对中国保险法律制度建设影响研究专辑”,分为“《民法典》对中国保险法律制度的影响”“中国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保险法律实务研究”“中国保险法制研究的新视角”四个篇章。本书从诸多领域阐述了我国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所需解决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有助于我国保险市场的法制建设。 作者简介 贾林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长期以来,从事民法、商法、公司法、信托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律师实务等课程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独立或者与人合著民法、商法、保险法、信托法、海商法等领域的数十本(套)著作,发表论文百余篇。代表作包括《保险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十二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海商法》《信托法》《中国信托市场运行规制研究》《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中国企业兼并与破产的法律规制研究》等,并主持完成了中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信托市场的法律调控”的研究,参与完成了教育部优秀年青教师基金项目“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等多项国家级科研课题的研究。 目录 第一编 《民法典》对中国保险法律制度的影响 《民法典》视角下保险合同制度的创新发展 《民法典》人格权单独成编与责任保险的发展机遇 刍议《民法典》基础上的保险消费者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保险法》与《民法典》的衔接与协调 《民法典》视野下保险金索赔时效的教义学解构 数据时代《民法典》视域下保险中介行业的挑战及应对 ——以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为视角 第二编 中国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财产保险中“受益人”法律地位辨析及利益衡量 保险标的转让规则之反思与完善 论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 ——基于司法实践案例的争议 财产保全保证保险解除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我国UBI车险制度构建研究 疫情时期营业中断保险承保范围的扩张与适用 意外险监管历史沿革及展望 长期护理保险体系构建探讨 保险资金的来源划分与运用规划研究 第三编 保险法律实务研究 保险合同中“禁止性”免责条款司法裁判偏失及矫正研究 顺风车运行行为的保险保障路径探析 伤残等级比例赔付保险条款的法律属性辨析 年金保险系典型的储蓄型保险 ——兼与陈禹彦、邓晓隆律师商榷 被接管金融机构的风险化解 ——以安邦集团接管实践为例 第四编 中国保险法制研究的新视角 论大规模传染病纳入巨灾保险制度的路径 ——以疫情下发挥保险社会治理功能为视角 供应链金融中保险创新的价值与法律检视 网络互助法律制度建构重要问题刍议 序言 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 云 ——写在《民法典》施 行之时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 ),是中国在坚持和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的新征程中发 生的一个重大事件。它标 志着中国的民事立法终于 由“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 诸多民事单行法律并存的 阶段,进入“形成一部适应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 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 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 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阶段 。 毫不夸张地说,《民法 典》的施行是为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制园林送入的 春风,有利于满足广大人 民日益增长的权利和利益 保护的需要,增强人民群 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 全感。因为,编纂《民法 典》并非简单的法律汇编 ,而是适应现实社会需求 ,反映社会经济生活出现 的新情况、新问题,包含 了物权、合同关系、担保 关系、婚姻家庭关系、收 养关系、继承关系、侵权 责任关系等诸多民事关系 ,是一个结构严谨、协调 一致的系统工程。这意味 着《民法典》拥有在宪法 之下、适用范围涉及社会 经济生活之方方面面的“二 等法”地位,具有规范人们 的各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 系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作用。它规定的内容不仅 确立了各项民事原则,还 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 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 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 责任等基本的民事制度, 并且,对于物权、合同、 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 、侵权责任等制定了基本 规则。故而,《民法典》 的颁行与人民群众的社会 活动和社会生活相关,它 能够为人民群众参与社会 经济活动、实现家庭稳定 和睦等提供充分的法律调 整和保护的依据。 当然,也不要把《民法 典》仅仅理解为处理家长 里短的“市民法”,而应当从 社会经济生活的全局高度 去理解和认识《民法典》 的立法价值和适用意义。 即它的施行对于坚持和完 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 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坚持和完善社会主 义基本经济制度,增进人 民福祉等方面均具有重要 意义。究其原因,《民法 典》之名中所用的“民”不仅 表明其所规范调整的民事 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指向众多自然人、 个体家庭因日常围绕着柴 米油盐酱醋茶而产生的生 活关系,更是覆盖着现代 社会经济的各个行业、各 个环节、各个领域之中的 生产关系。《民法典》规 定的各项民事制度针对这 些生产关系和生活关系的 整体发挥着规范作用。正 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草案))的说明》 中所讲的:“我国民事法律 制度建设一直秉持‘民商合 一’的传统,把许多商事法 律规范纳入民法之中。编 纂民法典,进一步完善我 国民商事领域基本法律制 度和行为规则,为各类民 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 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 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有利于营造各种所有制 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 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 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 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 量发展。”可见,《民法典 》在强调调整平等主体之 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私法”体系中,处于基本法 的地位,统领着我国民商 事法律体系,作为协调统 一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社会 经济生活发挥着规范调整 作用。 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生 活中占有一席之地的保险 市场正处于深入发展时期 ,其对于各个经济领域的 稳定发展具有无可替代的 保障作用。为此,保险活 动当然要接受《保险法》 的规范调整,同时,它也 必须是《民法典》调整对 象的一部分。这充分表明 《民法典》与《保险法》 之间的关系不可能是相互 排斥的。无论是视《保险 法》为独立商事部门法, 还是视其为《民法典》之 特别法,相同点是均肯定 《民法典》与《保险法》 是密不可分的,认为《保 险法》应当是《民法典》 的下位法,《民法典》对 于《保险法》的制定和适 用均具有指导和领导的意 义。所以说,《民法典》 对于《保险法》所包含的 各项保险法律制度的影响 ,是直接的、客观的。 首先,《保险法》用于 规范调整保险活动的诸多 制度规则应当脱胎于《民 法典》的基本规定,要遵 循《民法典》的立法精神 和规定内容。虽然,我国 当前的《保险法》采取了 保险合同制度与保险业法 合二为一的立法体例,但 笔者认为,这两部分并不 仅仅是立法形式上的“合体” ,而是彼此之间相互分工 合作、有机地合为一体。 保险合同制度是直接用于 确立和调整保险交易活动 的行为规则,以实现保险 活动参与者的保险交易目 的。而保险业法部分也并 非单纯的行政法律规范, 而属于典型的商事规范, 是服务于保险交易活动的 ,约束保险交易参与者, 特别是保险人的行为规则 ,具有维持正常保险交易 秩序、促进保险交易实现 的作用。因此,《保险法 》所规定的保险合同制度 规则和保险业法规范均应 当接受和落实《民法典》 之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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