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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外国及港澳台法律
作者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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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内容推荐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简称乌兹别克斯坦,是一个位于中亚的内陆国家。西北濒临咸海,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阿富汗毗邻。公元9-11世纪,乌兹别克民族形成。13世纪被蒙古人征服。14世纪中叶,建立以撒马尔罕为首都的庞大帝国。16-18世纪,建立布哈拉汗国、希瓦汗国和浩罕汗国。19世纪60年代,被俄罗斯帝国吞并。1924年建立乌兹别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并加入苏联,成为苏联的加盟共和国之一。1991年8月31日宣布独立,改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现行刑法典是1994年9月22日第2012-Ⅻ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从1995年4月1日起施行。现行刑法典颁布施行之后迄今为止进行了96次局部修正,最新的一次是2021年10月12日第721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所作的修正。本书针对现行的刑法典分总则和分则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作者简介
陈志军,男,1976年1月生,湖南新邵人。1998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6月、2004年6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先后获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和比较刑法学。现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要学术成果:《短期自由刑的困境与出路》(专著)、《共同犯罪的理论与实践》(专著)、《侵犯财产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专著)、《刑法司法解释研究》(专著);独译《菲律宾刑法典》、《保加利亚刑法典》、《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匈牙利刑法典》、《波兰刑法典》、《冰岛刑法典》、《土耳其刑法典》、《巴西刑法典》、《古巴刑法典》、《葡萄牙刑法典》、《希腊刑法典》、《墨西哥联邦刑法典》、《埃及刑法典》、《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刑法典》、《斯洛伐克刑法典》、《捷克刑法典》等十六部外国刑法典;参编《新编中国刑法学通论》(副主编)、《英美刑法学》、《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等刑法学著作三十余部;在《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法学》、《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法学评论》、《法学家》、《人民司法》、《人民检察》、《政治与法律》等刊物上发表刑法学术论文四十余篇。
目录
总则
第一编 一般规定
第1章 刑法典的目标与原则
第1条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刑法立法
第2条 刑法典的目标
第3条 刑法典的原则
第4条 罪刑法定原则
第5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6条 民主参与原则
第7条 人道主义原则
第8条 公正原则
第9条 过错责任原则
第10条 责任不可避免原则
第2章 刑法典的适用范围
第11条 刑法典对在乌兹别克领域内实施犯罪的人的适用
第12条 刑法典对在乌兹别克领域外实施犯罪的人的适用
第13条 法律的时间效力
第二编 责任的根据
第3章 犯罪
第14条 犯罪的概念
第15条 犯罪的分类
第16条 犯罪的责任及其根据
第4章 承担责任的人
第17条 自然人的责任
第18条 责任能力
第18-1条 不阻却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的责任
第19条 醉态中实施的犯罪的责任
第5章 罪过
第20条 罪过类型
第21条 故意犯罪
第22条 过失犯罪
第23条 复合罪过犯罪
第24条 无过错造成损害
第6章 未完成罪
第25条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
第26条 自动放弃实施犯罪
第7章 共同犯罪
第27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28条 共同犯罪人的类型
第29条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30条 共同犯罪的责任范围
第31条 连累犯
第8章 数罪
第32条 再次犯罪
……
分则
序言
鸟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简称乌兹别克斯坦,是一个
位于中亚的内陆国家。西北
濒临咸海,与哈萨克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
、土库曼斯坦和阿富汗毗邻
。公元9-11世纪,乌兹别克
民族形成。13世纪被蒙古人
征服。14世纪中叶,建立以
撒马尔罕为首都的庞大帝国
。16-18世纪,建立布哈拉
汗国、希瓦汗国和浩罕汗国
。19世纪60年代,被俄罗
斯帝国吞并。1924年建立
乌兹别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
和国并加入苏联,成为苏联
的加盟共和国之一。1991
年8月31日宣布独立,改称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乌兹
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现行刑法
典是1994年9月22日第
2012-XIⅡ号乌兹别克斯坦
共和国法律,从1995年4月
1日起施行。现行刑法典颁
布施行之后迄今为止进行了
96次局部修正,最新的一次
是2021年10月12日第721号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所
作的修正。现行的乌兹别克
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的主要内
容有:
1.刑法的渊源
乌兹别克斯坦的刑法立
法都集中在刑法典中。《乌
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
第1条规定:“乌兹别克斯坦
共和国刑法立法以宪法和公
认的国际法准则为根据,由
本法典组成。”
2.刑法典的体系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
部分。总则部分包括七编:
第一编(一般规定)、第二
编(责任的根据)、第三编
(排除行为犯罪性的事由)
、第四编(刑罚及其目的)
、第五编(责任和刑罚的免
除)、第六编(未成年人责
任的特殊规定)和第七编(
强制治疗处分)。分则部分
包括八编:第一编(侵犯人
身罪)、第二编(危害和平
与安全罪)、第三编(经济
领域的犯罪)、第四编(生
态领域的犯罪)、第五编(
妨害当局、管理机关和社会
团体的管理秩序罪)、第六
编(危害公共安全与公共秩
序罪)、第七编(妨害军事
服役秩序罪)和第八编(术
语的法律含义)。
3.刑法的原则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刑法典》第3条规定:“《刑
法典》以罪刑法定、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民主参与、人
道主义、公正、过错责任和
责任不可避免原则为基础。
”然后在第4条至第10条具体
规定了这七项刑法原则。
4.刑法的地域效力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
法采取以属地管辖和属人管
辖为原则、以普遍管辖为补
充的刑事管辖权体制。(1
)属地管辖。《乌兹别克斯
坦共和国刑法典》第11条第
1款规定:“在乌兹别克斯坦
领域内实施犯罪的人,应当
根据本法典承担责任。”(2
)属人管辖。《乌兹别克斯
坦共和国刑法典》第12条第
1款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
和国公民和常住于乌兹别克
斯坦的无国籍人在其他国家
领域内实施犯罪,如果其未
被犯罪地所在国家的法院判
决处刑的,应当根据本法典
承担责任。”(3)普遍管辖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
法典》第12条第3款规定:“
只有在国际条约或者协定有
规定的情况下,外国公民以
及非常住乌兹别克斯坦的无
国籍人,才根据本法典对其
在乌兹别克斯坦领域外实施
的犯罪承担责任。”
5.刑法的溯及力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刑法典》在此问题上采取彻
底地从旧兼从轻原则,效力
及于生效判决。第13条第1
款规定:“行为的犯罪性和
可罚性,根据其实施时生效
的法律确定。”该条第2款规
定:“规定对行为除罪化、
减轻刑罚或者以其他方式改
善犯罪人处境的法律,有溯
及力,即适用于在该法律施
行之前实施该相应行为之人
其中包括正在服刑或者虽已
经服刑完毕但仍有犯罪前科
之人。”该条第3款规定:“
规定对行为犯罪化、加重刑
罚或者以其他方式恶化犯罪
人处境的法律,没有溯及力
。”
6.刑事犯罪的分类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刑法典》第15条将犯罪分为
轻罪、较重犯罪、严重犯罪
和特别严重犯罪四类:(1
)轻罪。包括法定刑为不超
过3年监禁的故意犯罪,以
及法定刑不超过5年监禁的
过失犯罪。(2)较重犯罪
。是指法定刑为超过3年但
不超过5年监禁的故意犯罪
,以及法定刑超过5年监禁
的过失犯罪。(3)严重犯
罪。包括法定刑为超过5年
但不超过10年监禁的故意犯
罪。(4)特别严重犯罪。
是指法定刑为超过10年的监
禁或者终身监禁的故意犯罪

7.犯罪时和犯罪地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刑法典》对犯罪时和犯罪地
这两个重要概念的含义作出
了较为明确的规定:(1)
犯罪时。《乌兹别克斯坦共
和国刑法典》以立法规定的
犯罪完成标志的不同作出了
非常具体的规定,其第13条
第1款规定:“如果本法典的
条款将某犯罪的完成时刻规
定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完成
时刻的,犯罪实施的时间是
指危害社会行为的实施时间
。如果本法典的条款将某犯
罪的完成时刻规定为犯罪结
果的发生时刻的,犯罪实施
的时间是指犯罪结果的发生
时间。”(2)犯罪地。《乌
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
第11条第2款规定:“在乌兹
别克斯坦领域内实施犯罪,
应当是指:a)行为在乌兹
别克斯坦领域内开始、完成
或者中断的;b)行为实施
于乌兹别克斯坦领域外但犯
罪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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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