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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洞穴奇案(精)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外国及港澳台法律
作者 (美)彼得·萨伯
出版社 九州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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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内容推荐
洞穴探险者案是美国法理学家富勒于1949年发表的假想公案:五名探险者受困洞穴,为生存“不得不”分食其中一人,被抽签选中的是最初提出该建议、却在实施前反悔的威特莫尔。最终获救的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他们是否犯有谋杀罪?富勒虚构了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的意见,将当时各个法哲学流派的观点纳入其中。1998年,萨伯续写了有关此案的九个新观点,又将20世纪法哲学的新发展引入讨论。
富勒的案例设计精巧,为论证的多向发展提供了可能,因此得以成为各种观点交战的场地。案例本身,连同虚构的法官陈词由此成为法学初学者探讨重要法律原则的必读文本,本书同时也作为激发思辨的优秀通识教育读本而备受推崇。
作者简介
陈福勇,师从王亚新教授;现任北京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并兼任亚太区域仲裁组织副主席。
目录
推荐 期待第十五个观点
导读(一)摆脱掩耳盗铃的法律形式主义
导读(二)思想的能力与司法技艺
序言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
导言奇案背后的法理思考
第一部分4300年:五位法官,五个观点
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
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陈词
观点二探究立法精神
福斯特法官陈词
观点三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唐丁法官陈词
观点四维持法治传统
基恩法官陈词
观点五以常识来判断
汉迪法官陈词
最后判决
后记
第二部分 4350年:九位法官,九个延伸观点
观点六 撇开己见
首席法官伯纳姆陈词
观点七 判案的酌情权
斯普林汉姆法官陈词
观点八 一命换多命
塔利法官陈词
观点九 动机与选择
海伦法官陈词
观点十 生命的绝对价值
特朗派特法官陈词
观点十一 契约与认可
戈德法官陈词
观点十二 设身处地
弗兰克法官陈词
观点十三 判决的道德启示
雷肯法官陈词
观点十四 利益冲突
邦德法官陈词
尾声

出版后记
序言
推荐
听说过富勒(Lon Fuller
)的假想公案,但从来没有
真正仔细读过。总以为那又
是一群穿黑袍、戴白色假发
的人,穷极无聊在一起耍嘴
皮的记录罢了。就像我们这
一行里的某些理论家明知人
性复杂,却总是只挑出人性
中的一两项较容易量化的变
数,就大胆地玩起由人性预
测行为的科学游戏来了。
书一拿起来就放不下的
有很多,但这本“奇案”读起
来非常沉重,重到我必须把
自己的心提起来读,才能把
每一位法官的观点弄清楚,
而且一路读来,我心中的影
像不停地变化,思辨的方向
也一再调整,最重要的是对
人、事、物与社会、文化的
关联性,好像越来越能把握
,对所谓人性的定义却越来
越感到不可以掉以轻心。把
书读完第一遍以后的感觉是
,自己在思维的层次上有明
显的进步,深度、广度都成
熟多了!
富勒提出的洞穴里的杀
人事件,表面看起来是很简
单的“杀人就有罪”之判定故
事而已,但从法律、社会、
文化、人情、生物、道德的
维度去探讨是否“罪有应得”
,就开始复杂化了!由原先
五位法官就法、理、情去整
理这个简单案子,却有复杂
的不同
观点,可见端倪。
把时间延伸五十年后,
社会情境的变迁,使萨伯在
原先的五个观点之上,又增
加了九个新的看法,从“罪
有应得”的辩证提升到原罪
是否“情有可原”的另一层次
,确实又把已经过分复杂的
讨论,再添上缤纷的颜色,
使得我们对法律在现代科技
社会的定位越来越无法掌控
,却又不得不努力用它来驾
驭“人不得不犯错”的这头怪
兽。
我一遍又一遍地读,每
次的感受都不太一样,常常
需要和别人讨论,才能了解
不同观点的出发点。所以,
若把这本书进一步当作通识
教材,我一方面觉得是非常
值得推崇的,一方面又觉得
在师资、教法上一定要有很
精致的规划,才能达到思维
训练的效果。而且,这书中
不同观点所点出的人情世故
,也必须要有一位很有人生
经验的老师来引导讨论的方
向。此外,如何把这些观点
延伸编成可以演出的法庭辩
论,将会是一个有效的教学
方式,更要鼓励学生就每一
个不同观点,编出一个和书
中不同但类似的案例来讨论
,让他们从周遭的生活经验
中去体会每一个观点的本质

这本书对大多数的大学
生或一般人而言,好好地读
,确实可以提升思辨的能力
,而且对于法律在生存与道
德之间的定位,因社会、文
化里人情因素的介入就会生
变的过程也会有所警觉。我
们学生的眼光、气度与教养
,就是必须在这种反复思辨
中被培养出来。
这本书以法官对“犯罪”
的判决观点为主体,导引出
法律的规范,其实是根源人
情和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平
衡而起,也可以看到意图的
合理性和行为结果的公正性
所导致的冲突,不需要很深
的法律知识,人人都可以就
情、理、法的各个维度去判
断事件的对错。所以,对所
有的现代人而言,与其说这
是有关法律见解的说明,倒
不如说是人总为自己找理由
、寻求解脱矛盾的心理描述
,法律就是使认知失调减至
最低的条件。
从富勒到萨伯,五十年
的社会变迁,增加了九个新
的观点。我在想,如果科技
进展再有五十年,对洞穴奇
案的不同观点还有继续增加
的可能吗?也许,就把这个
问题当作期末考,让学生去
发挥他们的想象力。第十五
个观点,就会涌现呢!
导语
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在法律深度、思辨灵敏度上,没有其他案例可与之相比。它被视作“法理学经典”,一个“非凡的智力成就”。
本书是法学专业学生必读书目,作者把重要的法律原则冲突具体化,并借此阐述各个法哲学流派的观点。
本书是激发思辨的优秀通识教育读本,跟随十四位法官严谨而专业的陈词,读者可以品味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培养适应法治社会的法学素养。
后记
《洞穴奇案》中译本最
早于2006年5月在香港出版
,作为商务印书馆(香港)有
限公司推出的“通识阅读”系
列丛书之一。香港版没有学
者推荐或导言,只有一篇关
于通识阅读的总序。台湾版
于2007年1月出版,去掉了
香港版中的总序,增加了曾
志朗等两位先生的推荐以及
廖元豪先生的导读。2009
年6月三联书店将本书引入
大陆出版,进一步增加了赵
明先生的导读。2012年4月
三联书店将本书列入《新知
文库》,编排新版发行。
本人成为《洞穴奇案》
的译者纯属机缘巧合。
2005年10月,吴兴元兄得
知商务印书馆(香港)有限公
司正在物色译者,把我推荐
给当时的编辑,试译合格后
,商务印书馆(香港)有限公
司决定请我翻译,期限是40
天。考虑到时间太紧,为了
确保翻译质量,我请求商务
印书馆(香港)有限公司允许
我邀请当时比我更有学术翻
译经验的张世泰兄合作,经
同意后,我们先各译一半,
然后互校,最终按期完成。
当时翻译本书主要为了打磨
自己的语言和学术功底,重
在过程的切磋交流,并未料
到此书在香港出版后能创下
4个月内重印3次,7天香港
书展期间热卖2000册的记
录,更未曾想过后来引入大
陆后会频频被列人各类经典
书单。
去年吴兴元兄通过后浪
出版公司购得版权,邀我修
订译文,我感到义不容辞,
不假思索地答应了。从事法
律实务工作十余年后,重新
推敲译文,除了力求更加准
确反映原文之外,希望表达
能更加明白晓畅。尽管如此
,并不能保证读者阅读此书
就能更加轻松。所有的理解
和表达都包含前见,不同阅
历和知识背景的人阅读此书
所感受到的挑战和愉悦注定
是不同的。同时,阅读译著
,往往会觉得跟中国的实践
隔着一层。如何触类旁通,
打破这种隔阂,也是需要读
者通过自身努力来完成的。
译无止境。此次重校,
虽不遗余力,舛误仍在所难
免,敬祈方家不吝指正。
陈福勇
2019年5月25日于北京寓
书评(媒体评论)
这是一本思想性的书,
是具有原创性的法理学思考
。尽管用作思考背景的案件
是虚构的,法官意见也出于
杜撰,但作者提出和思考的
一系列问题,却真实而且意
义重大……严谨的法律推理
、公开的理性论辩、开放的
对话,以及对正义的不断探
求……是必不可少的。保有
这些品性和能力,我们虽不
能轻易达致正义,但接近正
义的希望总不至湮灭于黑暗
之中。
——梁治平,著名法学家
萨伯对这一经典案例的
补充是及时的,富勒的原作
在他这里得到了实质性的拓
展。萨伯的论述清晰、简洁
,他准确地找到了富勒未能
讨论的一些问题。
——克雷格·迪卡,北伊
利诺伊大学
这本书在法律理论的课
程中确实有用武之地,它在
教学中将会非常有用。
——桑德拉·E. 马歇尔,
斯特林大学
这本书所适合的读者是
那些不热衷于给观点贴标签
或猎寻虚幻,但对严肃而富
有意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

——萨伯(作者)
……一个很经典的思想实
验……我建议每个对法律有
兴趣的人,都应该去看看这
本书。
——梁文道,《开卷八分
钟》
精彩页
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四名被告都是洞穴探险协会的成员,该协会由一些洞穴探险业余爱好者组织。公元4299年5月上旬,他们连同当时也是该协会会员的威特莫尔(Roger whetmore),进入一个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当他们深入洞里时,发生山崩。巨大的岩石滑落,挡住了他们所知的唯一洞口。他们发现受困,就在洞口附近坐下来,等待营救人员救他们重见天日。由于五名探险者没有按时回家,其家属通知了协会的秘书,而探险者在协会总部也留下了他们打算去探险的洞穴的位置,于是,一支营救队伍火速赶往出事地点。
营救难度之高远远超出预计,需要不断增加营救人员和机器。然而洞穴地处偏远,运送营救人员和机器的难度极大。工人、工程师、地质学家和其他专家搭建了一个大型临时营地。因为山崩仍不断发生,移开洞口堆积岩石的工作好几次被迫中断,其中一次山崩更夺走了十名营救人员的生命。在营救过程中,洞穴探险协会自有资金很快用完,接着八十万弗里拉(纽卡斯国货币)的公众捐助和法定拨款投入营救工作,这笔钱在受困者获救前也花得精光。在探险者被困洞穴的第三十二天,营救终于成功。
由于探险者只带了勉强够吃的食物,洞里也没有任何动物或植物能赖以维生,大家很早就担心探险者很可能在出口被打通之前就饿死了。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才获知探险者随身带了一个袖珍的无线设备,可以收发资讯。营救人员迅速安装了一个相似的设备,与不幸被困山洞的人联系上了。探险者询问还要多久才能获救,负责营救的工程师告诉他们,即使不发生新的山崩,至少还需要十天。得知营地有医疗专家后,受困者与医生通了话,他们详细描述了洞里的情况,然后问医生从医学上看,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他们是否有可能再活十天。专家告诉他们,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随后,洞里的无线设备便沉寂了。八个小时后,通讯恢复,探险者请求与医生再次通话。威特莫尔代表他本人和其他四名同伴询问,如果他们吃掉其中一个成员的血肉,能否再活十天。尽管很不情愿,医生委员会主席仍给予了肯定答复。威特莫尔又问,通过抽签决定谁应该被吃掉是否可行,在场的医疗专家没有人愿意回答。威特莫尔接着问,营救组中是否有法官或其他政府官员能给予答复,但这些人也不愿意对此提供意见。他又问是否有牧师或神父愿意回答他们的问题,还是没有人愿意出声。之后,洞里再也没有传来任何消息,大家推测(后来证实是错误的)是探险者的无线设备的电池用光了。当受困者获救后,大家才知道,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威特莫尔已经被同伴杀掉吃了。
被告提供给陪审团的证词表明,是威特莫尔提议,他们也许可以吃掉一个成员,否则想活下来是不可能的。同样也是威特莫尔首先提议使用抽签,他提醒大家,他刚好带了一副骰子。四名被告起初不愿意响应如此残酷的提议,但通过无线电进行如上对话后,他们接受了威特莫尔的提议,并反复讨论了保证抽签公平性的数学问题,最终同意用一种掷骰子的方法来决定生死命运。
然而,在掷骰子之前,威特莫尔宣布撤回约定。他经过反复考虑,认为在实施如此恐怖的权宜之计之前,应该再等一个星期。其他人指责他出尔反尔,坚持继续掷骰子。轮到威特莫尔时,一名被告替他掷骰子,同时要求威特莫尔对是否认同投掷的公平性表态。威特莫尔没有表示异议。投掷的结果对威特莫尔不利,他就被同伴杀掉吃了。
幸存的探险者获救后,因营养失调和晕厥住院接受治疗。出院后,他们被控谋杀威特莫尔。庭审时,被告陈述完证言之后,陪审团主席(一名职业律师)询问法庭,陪审团是否可以仅做特别裁决(陪审团只提供已证明的事实,而把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交由法庭进行判决——译者注),而把被告是否有罪留给法庭根据已经确定的事实做出判断。经过讨论,检察官和被告的律师都表示同意,法庭也采纳了这一建议。在冗长的特别裁决中,陪审团认定上面所述的事实,并且进一步认定,如果法庭裁定上述事实与被告被指控的罪名相符,他们就认定被告有罪。根据这一裁定,审判的法官判决被告谋杀威特莫尔罪名成立,判处绞刑。在刑罚问题上,联邦法律并不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陪审团解散之后,陪审团成员一起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请求将刑罚减至六个月监禁。初审法官也向首席行政长官提出同样的请求。然而,迄今为止,首席行政长官没有为回应这些请愿而采取任何行动,他显然在等待上诉法庭的裁决。
在我看来,处理这一不同寻常的案件时,陪审团和初审法官的做法,不仅公正明智,而且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唯一方案。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P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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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3:5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