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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本书逐条释评民法典物权编,设五个基本栏目:本条来源、立法演变、条文释义、法条关联、案例评议。 本书将从【本条来源】、【立法演变】、【条文释义】中去探究每个条文的法源及立法过程,解释条文含义,阐述相关的物权制度和规则。【本条来源】栏目列出民法典物权编条文的立法来源,并简要说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借鉴之处。【立法演变】栏目介绍相关物权制度和规则在物权法立法及修订过程中的变化,并梳理每个条文在民法典物权编历次草案中的演变。【条文释义】栏目从规范意义、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各个方面解析各条文,同时评述国内学说和实务见解,比较域外相关立法规定及理论发展。 《物权法》施行至今,其与我国现行民事基本法、民事特别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法规政策等,共同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物权制度和规则。【法条关联】栏目尽可能梳理与民法典物权编条文有所关联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等法律渊源,阐明它们与民法典物权编条文的关联性,以便读者查阅。 【案例评议】栏目整理出与民法典物权编条文相关的我国法院代表性裁判,梳理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辅以作者评议,构建起连接抽象法条与具体案件的桥梁。 作者简介 杨垠红,法学博士,教授,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担任福建省人大常委基地(地方立法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常务副主任,福建省教育政策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等。曾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等访学。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兼职律师。入选“福建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福建省高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福建省法学法律人才库”等。出版著述(含主编或副主编)7部,在权威核心等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70余篇。多项成果获商务部、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奖励。主持并完成2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部级项目和多项省级课题,参与多项国家社科重点项目、教育部重大项目。 目录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调整对象】 第二百零六条【坚持基本经济制度】 第二百零七条【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二百一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登记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效力】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二百一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与复制】 第二百一十九条【合法使用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登记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的收费标准】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 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 第二百二十七条【指示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占有改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基于法律文书和征收决定的物权变动】 第二百三十条【继承取得物权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三十一条【事实行为变动物权时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三十二条【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的保护途径】 第二百三十四条【确认物权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与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七条【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八条【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九条【物权保护方式的适用】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权能】 ……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四分编 用益物权 第五分编 占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