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条约”是指以条文为约束的文件,一般由多个条文组成。“条约”是古代地方立法的重要形式。“条约”一词作为法律术语和法规称谓,至晚在唐代时已经出现。宋、辽、金、元时期,条约作为国家法律的补充和实施细则,被广泛用于行政、经济、财政、学政、狱政、民事、社会治安等地方事务管理方面的立法,明代和清代前期,条约成为地方立法的主要形式,颁行数量尤为众多。清中叶后,地方法规的称谓多为章程或其他具有约束性的法律文件名称取代,条约逐渐演变为表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签署的协议的专用名词。晚清修律时,正式把条约固定在国际法的表达上,不再用于表述国内法。
地方条约内容包罗万象,涉及地方事务和社会生活管理的各个领域,是研究古代地方法制的珍贵资料。明代以前的古代地方条约,存世者廖廖。明代和清前期颁布的地方条约,也大多失传,现存的为数有限的这类条约散见于各类史籍、档案和地方志中。由于搜集整理工作量浩大,国内外学界未曾对这类文献进行过辑佚整理。长期以来,因资料匮乏,古代地方法制研究一直滞后。为推动古代地方法制研究,我们历时多年,在检索一万七千余部古籍的基础上形成此成果。本书所收500余件地方条约,应当说大体反映了古代地方条约的概貌。
本书由杨一凡、李守良编,全书11000余页,约450余万字,收入宋、元、明、清地方条约500余件,分为综合、吏政、田土、钱粮、仓储、漕运、盐政、学政、书院、风俗、军政、保甲、弥盗、乡治、乡约、狱政、营造、河工、蠲恤、杂规等20编辑,是对中国古代地方条约的首次辑佚、汇编,国内外尚无这类成果出版。本书所收文献,是在检索17000余部古籍的基础上,选编代表性地方性条约而成,史料珍贵,有很高的版本价值,从多个方面填补了我国的馆藏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