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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 本书是以作者在两家高级人民法院和几个律师协会讲解《民法总则》的记录稿为基础,针对课堂内外法官和律师提出的各种问题,结合民法基本原理和裁判实践经验,斟酌探求法律条文所蕴含的立法者意思,经反复推敲修改补充完善最终形成的讲义。 作者简介 梁慧星,1944年1月生,四川眉山青神人。1962年,毕业于眉山县青神区中学;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学硕士学位。1981年10月,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民法学研究。1983年,任助理研究员;1985年至1988年,任《法学研究》杂志副主编;1988年,晋升研究员;1990年,获得国家人事部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1988年至1998年,任民法研究室主任;1993年,任民法学博士生导师;1999年至2013年,任《法学研究》杂志主编;2006年,被评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2001年至2007年,兼任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2012年起,任第六届、第七届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2013年起,任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名誉院长。 曾任第四、五、六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席团成员)、法律委员会委员。 主要著作如下:独著《民法总论》《为了中国民法》《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读条文学民法》《民事解答录》等;合著《中国物权法研究》《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等;主编《民商法论丛》(已出版70卷)、《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100部)、中国法学学术文库等。 目录 基本规定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民事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 期间计算 导语 民法总则,不仅是中国《民法典》的总则,甚至不仅是包括《民法典》及《民法典》之外的民商事特别法的中国私法的总则,而是当今中国法律体系的总则。 学习民法的传统方法,系以民法概念体系为对象。即所谓教义学方法。是现今法学院民法课堂教学采用的方法。通过这种学习方法,可以掌握一整套民法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今后从事法律职业奠定知识基础。但法官裁判案件、律师办理案件,所面对、所理解、所解释、所适用的,却不是民法理论,而是民法条文。于是,须将在法学院所习得的民法理论体系,转换为民法条文体系。这是作者提倡以民法条文体系为对象的学习方法的缘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