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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六本佳平,1939年生于神户市。1963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部;1965—1967年留学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攻读社会学系博士课程;1970年完成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博士课程(法学博士)。1970年东京大学法学部副教授(法社会学讲座);1978年晋升为教授;1999年退休,任东京人学名誉教授。1996—1999年任日本法社会学会理事长。1999年任放送人学专聘教授。2004年任该大学特聘教授。 主要著作: 译著——D.罗伊德:《现代法学入门》(日本评论社1968年版);卢曼:《法社会学》(岩波书店1977年版);伯尔兹尼克:《法与社会的变动理论》(岩波书店1981年版) 专著——《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岩波书店1971年版);《法社会学入门》(有斐阁1991年版);《法社会学理论》,(Dartmouthl998年版);《法社会学新起点》(编著,有斐阁1998年版);《法体系比较论》(放送人学教育振兴会2002年版);《法的世界》(放送大学教育振必会2004年版) 目录 第1章 法体系与法过程/1 1.1 如何理解法/1 1.1.1 本书的课题/1 1.1.2 作为规范群的法/1 1.1.3 法的运行/2 1.1.4 法规范的实现/3 1.2 法体系/4 1.2.1 着眼于法实现过程/4 1.2.2法体系的定义/4 1.3 法过程/5 1.3.1 法的作用(1)/5 1.3.2 法体系和法过程/6 1.4 法的功能/8 1.4.1 法的作用(2)/8 1.4.2 法的规范性功能和经验性功能/8 1.4.3 利害对立和法规范/8 1.4.4 最终解决/9 1.5 西方近代型法体系/10 1.5.1 法体系的历史形成/10 1.5.2 西方近代型法的特征/11 1.5.3 西方近代型法的规范性机能/11 1.5.4 法体系的弊端及其界限/12 1.5.5 法的秩序原理/12 1.6 本书的整体结构/13 第2章 法文化/17 2.1 日本法文化论的脉络/17 2.1.1 法体系的要件/17 2.1.2 日本的法文化论/17 2.1.3 川岛的法意识论/18 2.1.4 对川岛命题的批判/18 2.2 “法文化”的语义/19 2.2.1 文化/19 2.2.2 法文化/20 2.2.3 法意识和法观念/21 2.2.4 作为法与件的法意~g/22 2.3 日本的法文化Y23 2.3.1 法文化的类型论/23 2.3.2 日本法的制度性特征/24 2.3.3 日本的法过程的特征/25 2.4 日本的法观念:/28 2.4.1义理秩序原理/28 2.4.2 与西方近代型法秩序原理的不同/29 2.4.3 法观念的国际比较/30 2.4.4 法文化与其他与件因素的竞合/33 2.5 法文化的历史性/34 2.5.1 传统法观念的历史背景/35 2.5.2 近代日本法文化的形成/36 2.5.3 日本法文化的未来/36 第3章 纠纷/38 3.1 法律案件处理/38 3.1.1 法过程与法律案件处理/38 3.1.2 法律案件与国民/39 3.2 法律问题/39 3.2.1 法律问题的概念/39 3.2.2 法律问题的种类/40 3.2.3 法律问题的意义/4l 3.2.4 法律问题的性质/4l 3.2.5 法律需求的弹性/42 3.3 纠纷/43 3.3.1 纠纷的社会学理论/43 3.3.2 纠纷的构成要素/43 3.4 纠纷的过程/46 3.4.1 纠纷的基础过程/46 3.4.2纠纷的现实过程/48 第4章 法使用/54 4.1 法使用的概念/54 4.1.1 法律问题和法使用/54 4.1.2 法使用的概念/55 4.1.3 法使用的形态/56 4.2 法使用的频率/57 4.2.1 法使用的参数/57 4.2.2 法使用率的测定/58 4.3 法使用的决定因素/69 4.3.1 决定法使用的个别条件和一般条件/69 4.3.2 法使用的局面与因素群/71 4.3.3 人格因素/72 4.3.4 资源因素/73 4.3.5 环境因素/75 4.3.6 法制度因素/76 4.3.7 构造性背景因素/77 第5章 纠纷处理/79 5.1 纠纷处理的方式/79 5.1.1 法体系的纠纷处理机构/79 5.1.2 纠纷处理的基本原理/79 5.1.3 最终约束力的授予/80 5.2 作为纠纷处理程序的审判/81 5.2.1 审判的固有功能/81 5.2.2 审判类型论/82 5.2.3 审判类型的特征/83 5.2.4 形式的合理的审判的功能性特征/84 5.2.5 实质性审判原理的意义/85 5.2.6 形式的合理的审判的局限,I~/85 5.3 纠纷处理程序体系/87 5.3.1 代替性纠纷处理程序/87 5.3.2 依合意进行纠纷处理的特征/89 5.3.3 合意性纠纷处理的构造原理/90 5.3.4 非正式纠纷处理的环境条件/93 第6章 法律家/96 6.1 作为专门职业的法律家/96 6.1.1 法体系的运营者/96 6.1.2 专门职业/96 6.1.3 法律家/99 6.1.4 法律家的固有能力/100 6.2 日本的法律家制度/102 6.2.1 法曹/102 6.2.2 历史背景/102 6.2.3 法曹资格/104 6.2.4 法曹二元/104 6.2.5 准法律家/105 6.2.6 外国法事务律师/106 6.3 法律家的补充和培养/106 6.3.1 补充过程的意义/106 6.3.2 日本的法律家补充制度/107 6.3.3 司法考试制度存在的问题/108 6.4 法曹人口问题/110 6.4.1 法曹增员的必要性/110 6.4.2 律师增员问题的论点/114 6.4.3 司法考试制度改革/119 6.4.4 司法制度改革/121 第7章 法律服务I/125 7.1 法律服务和律师/125 7.1.1 法律服务/125 7.1.2 律师/126 7.2 律师/128 7.2.1 律师的社会地位/128 7.2.2 律师的社会背景与资料/129 7.2.3 律师的职业生活/130 7.3 律师界的实际状态/136 7.3.1 事务所的经营形式/136 7.3.2事务所共同化的意义/139 7.3.3事务所辅助人员/141 7.4 律师受理的业务/141 第8章 法律服务Ⅱ/146 8.1 法律 导语 本书从法社会学角度,结合实际论述了日本的法与社会的相互作用关系,从内容上讲,不是就法论法,而是从社会角度观察法在社会中的作用和法对社会的影响。这里所谓“法”,并非指制定法学中的宪法、民法、刑法等法规范体系,而是指“法体系”,即在整体社会中,为了维持法秩序而运营相应部门的一种结构。法体系是立法、司法、法律家和法学教育等各种制度的复合体,对应于政治体系和经济体系。因此,本书的目的并不在于对法规、法制度内容和法解释的论述。 本书既可以作为大学一般性教育课程及专业课程的教科书,也可以作为对法律感兴趣的一般大众的教育读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