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版)》收录了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并发布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原文及会计准则解释。可供财务相关政府机关人员、企业人员、高校师生等人员进行科研教学之用。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币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年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年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发布)
附录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2007年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2008年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2009年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2010年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2012年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2014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2015年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2015年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2017年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2017年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2017年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2017年发布)
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2017年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版)》:
第十三条 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第十四条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人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资产分类条件的,应当从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采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分类为持有待售期间的财务报表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投资方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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