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蓝公案》 一 五营兵食 二 三宄盗尸 三 邪教惑民 四 幽魂对质 五 葫芦地 六 没字词 七 龙湫埔奇货 八 死丐得妻子 九 贼轻再醮人 十 兄弟讼田 十一 闽广洋盗 十二 卓洲溪 十三 改甲册 十四 云落店私刑 十五 三山王多口 十六 西谷船户 《郭公案》 郭公出身小传 欺昧 富户重骗私债 断客人失银 女婿欺骗妻舅家财 罗端欺死霸占 断妻给还原夫 设计断还二妇 人命 吴旺磊算打死人命 争水打伤父命 磊骗书客伤命 断问驿卒偿命 游旆谋毒三命 强僧杀人偷尸 谋害 猿猴代主伸冤 断拿乌七偿命 木匠谋害二命 井中究出两尸首 鳄渚究陈起谋命 劫盗 问石拿取劫贼 金簪究出劫财伤 双头鱼杀命 赌博谋杀童生 赖骗 做柴混打害叔命 争鹅判还乡人 判人争盗茄子 争子辨其真伪 骗马断还原主 伸冤 水蛙为人鸣冤 究辨女子之孕 剖决寡妇生子 前子代父报仇 捉拿“东风”伸冤 奸淫 判问妖僧诳俗 江头擒拿盗僧 净寺救秀才 和尚术奸烈妇 霸占 改契霸占田产 兄弟争产讦告 追究恶弟田产 豪奴侵占主坟 佃户争占耕牛 邻舍争占小驹
精彩页 一 五营兵食 潮阳一县,岁征民米军屯一万一千余石,配给海门、达濠、潮阳、惠来、潮州城守五营兵食,无有存者。征收不前,则庚癸将呼,非细故也。 雍正五年丁未,承三载,荒歉之余,米价腾贵。潮令魏君,发支兵米至五月之半,止矣。其半月不能继,六、七两月将离任,又不能继。八月解组,大浦尹白君署潮篆,九月卒于官。五营军士半载乏食,悬釜嗷嗷,民间岌焉。 时镇潮大帅尚公,约兵有法,纪律严明。潮阳、海门诸守将皆能得士心,是以诸军虽极苦,而无敢越念。大吏以余承乏代庖兹邑,冬十月十八日底,廪无粒米,仓无遗粮,军士多鸠形鹊面,有不能终日之势。适奉宪檄借运镇平、程乡仓谷三千石暂给兵饷。余曰:“噫!美矣。”但募舟转运,上水下滩,往返须二十日,恐兵丁不能久待。且夫船运费将何所资?转盼数月,又何运还程镇补仓之费?可遂云长策乎?查是岁旱禾半收冬稔八分以上,设法催征未必不较便捷。吏皆曰:“甚难!”潮人素有健逋之癖。乡间居民有粮者少,连阡广陌皆郭内世家大族之田。阖邑乡绅举贡、文武生员不下七、八百人,捐纳监生一千三、四百人,院司道府书吏辕役势豪大棍不知几千人,皆威权炬赫,如虎如狼。持檄催粮之差,孰有过其宅而问者?见之惴惴莫敢仰视,稍有片言获戾,则缚入其家,禁闭楚挞。否则迫至县堂丛殴公庭之上,由来久矣。而图差亦遂与和同舞弊,有钱纵释,毫不以催征为意。每逢比较,拘亡户饿殍一、二人代责抵塞,无有确实粮户得以见官。且比较轻笞,百不当一。稍示之以严刑,则有前任魏使君故事:各役哄堂一声,溃然走散,登东山扎石洞,二、三百人蚁聚弗返。诛之则不可胜诛,使君无如之何,则必款绅衿,邀豪猾出以好言劝慰,然后下山供役如常。自此奄奄不能复振,百事皆掣肘不可为矣!余曰:“不然。绅衿独不畏详革上司,吏役不畏上司惩治乎?势豪大棍吾自有三尺,此无难也。衙役散堂登山,则系不轨乱民,吾能擒而尽杀之。”吏曰:“绅衿宪役,非止百十抗粮可以详革,必人人而尽申之,安所得许多楮,而且日亦不足矣!”余曰:“噫!天下岂有不可化之人哉!我自有良法处置,非汝等所知也。”乃下令阖邑人民:“潮阳之在岭东固巍然大县也。沃野平田二百余里,素号产米之区,人物蔚兴,世家大族甲于潮郡。士大夫明礼义而重廉耻,古以海滨邹鲁目之人。年以来收成歉薄,急公者鲜,兵糈贻误,亦出于无如何!今冬稔有秋,间阎不苦乏食,此亦急公奉上为长吏分忧之日也。五营军士,自五月至今未沾升斗之粮,汝等同乡共井,非亲即故,宁不相知相恤?况设兵卫民,输赋养兵,古今通义。汝等藉人之力以安疆土,忍坐视其枵腹颠连而不一恻然动心欤?兹奉宪檄,借运镇平、程乡仓谷三千石暂给潮饷。夫镇平小邑也,程乡中邑也。小邑人民尚能急公完粮,以赢余米粟养活邻县。汝以潮阳大邦而乞食于小邑,不亦可耻甚乎?况镇、程之粟虽来,汝士民粮米终须完纳,何苦自居顽户抗欠之名,使堂堂大县,黯然无色,其羞怍否?愿汝等一深思之也。本县代庖伊始,专职催科以济兵食。查向来粮米征收,每石加耗一斗,乃普天通例,今本县特从宽简。凡纳本年粮米一斗,收耗羡五合,每石耗米五升;纳旧年米一斗,收耗羡三合,每石耗米三升。只仅取足供粮道,养廉奏销之费,本县毫不濡染焉。汝等当曲体减耗为民之心,将应纳新旧粮米争先纳完,使十日之内得以发给兵糈,后此源源接济,五营皆庆饱腾之乐。本县实受汝士民赐矣。倘汝等不知情理,仍前抗玩不纳,则本县减耗无益,自当照旧加一征收,惟有严刑峻法以与汝顽民为难。汝等自度,能抗本县,能抗朝廷之法乎?缙绅衿监为民之望,逋粮功令更加严切;至于势豪土棍,上司衙役尤不起道,本县不侮鳏寡,不畏强御豪强之性,自昔已然。况今为朝廷法,吏不能搏击奸豪,伸三尺典章,无是理也。绅则详参,士则中褫,奸棍蠹役幽囚杖毙,而其名下应完粮米,即至家破身亡亦终不免于轮纳,彼时虽欲悔之,其何及矣!本县谬叨民牧,有风俗人心之责,所最与士民痛痒相关,休戚相共。欲代谋安居乐业,遂生复性之计。不知凡几。此区区急公完粮分内当为之事,非有所苛求于汝,汝等岂皆木石心胸,不肯稍听本县一言耶?试于清夜平旦,反复静思,必有以慰本县之望,本县将凭轼而观之。” P5-7 导语 蓝鼎元、佚名著的《蓝公案郭公案》中24篇作品,从治安的角度切入,多侧面地反映了当时的社会问题,体现了作者蓝鼎元的进步思想与人格魅力。 从蓝鼎元的著述文字和思想来看,他始终心系家国民生,晚年治理普宁、潮阳二县时,处理政务至鸡六鸣方就寝,惶恐有负雍正帝的知遇之恩。 内容推荐 蓝鼎元、佚名著的《蓝公案郭公案》内容包括《蓝公案》和《郭公案》二部小说。 《蓝公案》蓝公案(原名《鹿洲公案》,又名《公案偶记》、《蓝公奇案》《蓝公案全传》。清代文言小说集。二卷廿四则。作者受诬罢官后,将雍正五(1727)年任广东潮州府普宁知县、后又兼署潮阳县两年间的审案,选录成书。虽然为廿四则故事,然而皆以真实案例为据,反映了清代前期潮州一带的社会生活。本书综合了公案小说及侠义小说的精华,读起来更扣人心弦,更具有阅读性,更适合一般读者的阅读兴趣。 《郭公案》为清代的武侠公案小说。最著名的杨香武三盗九龙杯,以及窦二墩的故事,即出于本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