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晓明主编的《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5.3总第123辑)》收录了《民诉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所作的序言。同时,特别设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专题,刊登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对《民诉法解释》与《92年意见》相比新增和修改条文的逐条解读,本辑收录第1~15条条文解读,相信对广大读者在学习和工作中准确理解和适用《民诉法解释》有较大裨益。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2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通知
(2015年2月4日)
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 不断完善“公正、高效、权威”
的民事诉讼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加强司法解释 规范司法行为 努力开创民事审判和
执行工作新局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修改]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属于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重、大涉外案件”情形
的规定。
第二条[修改]
【条文主旨】本条是对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的级别管辖和专门
管辖作的规定。
第三条[修改]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和法人住
所地的规定。
第五条[修改]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为被
告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六条[修改]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原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情形的规定。
第七条[修改]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情形下如何认定
住所地的规定。
第八条[修改]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情形的规定。
第九条[修改]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原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情形的规定。
第十条[修改]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特殊地域管辖情形的规定。
第十一条[修改]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专门管辖情形的规定。
第十二条[修改]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十三条[修改]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十四条[修改]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十五条[修改]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相关情形地域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