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威、孟翔主编的《证券信息披露标准比较研究(以重大性为主要视角)》介绍了信息的几种不同定义及各自的基本特征;接下来对证券法上的信息做了阐述,包括其含义、分类以及某种信息之所以能成为证券法上的信息的标准之争,其争论主要源于两种不同的认定标准:一类是“重要的信息”,只有那些重要的信息才是证券法意义上的信息,如美国、日本等国;另一类是“价格敏感信息”,如欧盟、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前者强调判断的主观性,后者则相对强调信息的客观性。然后,本书对信息披露制度做了扼要论述,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制度的含义、特征、意义和体系以及理论依据(经济学依据和法学依据),由此展开对信息披露标准这一问题的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对信息披露标准的相关基础性问题和信息披露的普遍性标准进行较为详尽的介绍,为下文的比较研究做好铺垫。
在世界各国各地区的证券法律体系中,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证券市场得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是证券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既是政府实施证券监管的重要且行之有效的手段,也是证券投资者行使知情权的有力保障,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证券市场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道路,证券立法者和监管者愈加认识到维护广大投资者的信心、利益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的重要性。
信息披露标准是信息披露制度应有价值理念的最重要的体现之一,尤其是其中的“重大性”标准更是基础性标准,存在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各个方面。要保证社会公众对证券发行和交易市场充满信心,首要的是必须让所有投资者尤其是处于信息获取劣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都能及时、公平、准确地获得与发行人有关的重大信息。显然,很好地确立“重大性”标准自然成为题中应有之义,没有哪个国家和地区要求发行人披露所有信息,而只有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或者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构成有显著影响的“重大”信息才要求披露。“重大性”标准于是成为了界定内幕信息的要点和难点,以什么样的标准确定什么样的信息是“重大”的,即“重大性”的概念是信息披露制度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同时也是内幕交易法律责任制度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只有信息具有“重大性”,发行人才有义务予以公开披露,也只有所利用或泄露的信息具有“重大性”,相关主体才需承担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与信息披露的基本宗旨相适应,界定“重大性”的标准要寻求两方面的平衡:即投资者要得到影响其投资决策的全部有用信息,从而有利于其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发行人可以据此合理地决定何为重大信息,从而使其明晰披露信息的范围。
赵威、孟翔主编的《证券信息披露标准比较研究(以重大性为主要视角)》的研究首先是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入手,探讨了信息及证券信息的基本概念,并对与信息披露标准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着重阐述。具体来讲,本书介绍了信息的几种不同定义及各自的基本特征;接下来对证券法上的信息做了阐述,包括其含义、分类以及某种信息之所以能成为证券法上的信息的标准之争,其争论主要源于两种不同的认定标准:一类是“重要的信息”,只有那些重要的信息才是证券法意义上的信息,如美国、日本等国;另一类是“价格敏感信息”,如欧盟、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前者强调判断的主观性,后者则相对强调信息的客观性。然后,本书对信息披露制度做了扼要论述,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制度的含义、特征、意义和体系以及理论依据(经济学依据和法学依据),由此展开对信息披露标准这一问题的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对信息披露标准的相关基础性问题和信息披露的普遍性标准进行较为详尽的介绍,为下文的比较研究做好铺垫。
其次是本书的重点,即对信息披露标准问题以两条主线进行比较研究:一条是纵向比较,即以美国法为例,考察了证券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在信息披露标准,尤其是关于“重大性”标准问题的历史沿革、学说、判例及相关的理论问题,其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是在传统“重大性”标准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新的“重大性”判断方法;另一条是横向比较,即将“重大性”这一信息披露标准中的最重要标准贯穿始终,以反内幕交易制度为切入点,比较了各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证券市场在内幕信息界定的“重大性”标准问题上的立法取向和司法实践。经过比较,我们对这一问题可以形成较为全面的认识。在此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对“重大性”标准的认定进行考察,分析相关的学说、判例及各国对此问题的规定,分别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对“重大性”标准进行论述:扼要介绍“重大性”标准的由来,包括“重大性”的概念和“重大性”标准的意义;重点对美国法中关于“重大性”标准的学说及判例进行了梳理;比较研究了各国反内幕交易法律制度中关于“重大性”标准的立法例与其理论取向。
再次,《证券信息披露标准比较研究(以重大性为主要视角)》考察了上市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两个问题。两者作为信息披露内容的新发展,在制度设计上有别于传统的信息披露制度,其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标准也有很大差异。本书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讨论,也对我国目前的监管规定和理论研究现状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最后,本书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进行了回顾,就信息披露标准问题的不同看法(以立法的相关规定为主要对象)进行了列举对比,进而对我国学者关于此问题的争论进行了介绍。作为结语,本书的结论是:对于证券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我国应当施行“证券价格标准”和“投资决策标准”并行的双轨制,同时应借鉴美国所采用的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来判断“重大性”的方法;对于内幕信息的界定标准,一方面要采取概括性规定与列举性规定的有机结合,另一方面将“投资决策标准”纳入内幕信息的界定标准中;对于证券信息披露标准在MD&A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领域的新发展,我国则要从立法层级、具体披露标准、责任体系等多个方面加以完善。
内容摘要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本书的研究意义
三、本书的研究方法
四、本书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 证券信息和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证券信息的基本问题
一、信息的基本概念
二、证券法意义上的信息
第二节 证券信息披露的基本问题
一、信息披露的含义
二、信息披露的特征、意义和体系
三、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依据
四、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章 证券信息披露标准综述
第一节 证券信息披露标准的依据和意义
第二节 各国信息披露标准的共性
一、真实性
二、准确性
三、完整性
四、及时性
五、易得性
六、重大性
第三章 美国证券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关于”重大性”标准的纵向研究
第一节 “重大性”标准的历史考察
第二节 规则10b—5
一、默示救济
二、重大性
第三节 关于“重大性”标准的相关经典判例
一、SEC V.Texas Gulf Sulphur(1968)
二、TSC Industries v.Northway(1976)
三、Basic Inc.v.Levinson(1988)
四、小结
第四节 关于“重大性”标准的判例法新发展
一、Ganino v.Citizens Utilities Co.(2000)
二、JP Morgan Chase(2009)
三、Landmen Partners Inc.v.Blackstone Group.L.P.(2011)
四、总结
第五节 与“重大性”标准相关的理论
一、“重大性”标准与预测性信息
二、“重大性”标准与“预先警示”理论
三、“重大性”标准与信赖推定原则
四、小结
第四章 证券信息披露“重大性”标准与反内幕交易法律制度——关于“重大性”标准的横向研究
第一节 反内幕交易的基本问题
一、反内幕交易与信息披露制度的关系
二、内幕交易的构成要素
第二节 各国内幕信息界定标准的横向比较研究
一、美国的内幕信息界定标准
二、欧盟的内幕信息界定标准
三、英国的内幕信息界定标准
四、日本的内幕信息界定标准
五、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幕信息界定标准
六、我国台湾地区的内幕信息界定标准
第三节 各国“重大性”标准的规定方式
一、抽象式
二、列举式
三、综合式
四、小结
第五章 证券信息披露标准的新发展
第一节 上市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信息披露标准问题
一、MD&A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我国有关MD&A信息披露的现行规定
三、我国现行的MD&A信息披露标准
四、我国有关MD&A制度的研究现状及改进建议
五、小结
第二节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问题
一、社会责任信息的涵义
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三、我国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
四、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比较研究
五、小结
第六章 我国的证券信息披露标准、评价和立法建议
第一节 我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历史考察
二、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回顾
三、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我国的证券信息披露标准
一、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
二、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重大性标准
第三节 我国证券信息披露标准的评价和立法建议
一、我国证券信息披露“重大性”标准评价和立法建议
二、我国内幕信息界定标准的评价和立法建议
三、证券信息披露标准新领域的评价和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