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阿兰·艾德斯、克里斯托弗·N.梅编著的《美国宪法(个人权利案例与解析)/威科法律译丛》分为十章,涵盖了宪法修正案保护个人权利免受公权力侵害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第一章为个人权利导论,通过对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考察,介绍吸收原则和政府行为原则如何将《权利法案》的内容适用于州和地方政府,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第二章介绍实质正当程序原则,分析政府剥夺公民权利时适用的法律本身是否正当合理,具有充分理由。第三章介绍征收条款,也即公平补偿条款,保护私人财产在未得到政府公平补偿之前不得以公共使用为由征收,重点探讨了征收成立的不同情形。第四章涉及合同条款是如何限制州改变已成立的合同义务之权力。第五章涉及程序性正当程序条款要求政府在损害利益时必须给予公民告知与合理听证的机会。第六章、第七章从不同角度探讨法律的平等保护。第六章侧重分析基于种族、性别等的歧视性分类,第七章侧重在不存在歧视性分类基础的情况下,法律对具体的宪法基本权利造成剥夺,涉及选举、福利与生存权、受教育权等问题。……
项焱,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04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2005—2006年度Public Inter est Law Institute研究员,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权益部部长。长期从事外国法律史、法律诊所的教学,在弱势群体保护方面深有心得。已发表《罗马宪制初探》、《论古罗马时期的宪政学说》、《留守儿童的权利保障一以湖北农村地区为视角》、《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的现状与挑战》(英文)、《20世纪以来英国议会主权受到的挑战》等二十余篇学术论文,参编多部学术著作。
《美国宪法:个人权利》是美国法学院的一本经典、权威的教科书。
作为法科学生学习宪法学课程的重要参考书,本书为庞大而复杂的美国联邦宪法的个人权利体系勾勒了基本的线索和脉络,从而可以帮助读者从权利的角度理解美国宪法乃至宪法学上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
本书的特点:第一,展现美国宪法中个人权利规范体系的构成,即以宪法及其修正案为最高准则,以各单行立法为具体架构,以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为补充的主法、从法和案例的完整系统。第二,揭示了美国法的法律方法和判例法的适用方法。美国法的法律方法,特别注重司法技术及其实际运用;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以此发现和发展法律规范;运用区分、类推和综合的方法,决定是否适用事实近似的判例。第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是美国宪法“刚性”的制度保障,也是本书花费诸多笔墨反复详尽展示的。第四,在编排上,本书不以理论为导向,而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在目前法学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本书的编排体例对中国法学教科书的编著有着指导与借鉴意义。
题签
前言
致谢
第一章 个人权利导论
第二章 实质性正当程序
第三章 征收条款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五章 程序性正当程序和不可举证推翻之推定
第六章 平等保护:常规分类、“可疑”分类和“准可疑”分类
第七章 平等保护:基本权利
第八章 第一修正案:言论及出版自由
第九章 第一修正案:宗教自由
第十章 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
案例列表
索引
专有名词
大法官名录
译后记
第三节 吸收原则
前已说明,《权利法案》的效力仅及于联邦政府的行为。然而,由于吸收原则的存在,么权利法案》现在完全适用于州和地方政府行为,吸收原则意味着《权利法案》的特定规范已被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吸收。因此,如果公立学校的学生主张其言论自由权受到侵犯,第一修正案,因被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吸收,将为学生们的主张提供宪法基础。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基于第十四修正案,第一修正案实际上发挥着限制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权力的作用。
吸收的过程开始于19世纪晚期,当时法院认为,为公共用途征收私人财产且未给予公正的赔偿,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所要求的法律的正当程序。”)然而,审理芝加哥,伯灵顿案的法庭并未把“征收条款”(Taking 10Clausc)描述为已被第十四修正案所吸收,相反,其结论是,对我们的民权制度来说,公正赔偿原则是“基本的”,且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包含了所有这样的基本原则。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问题不在于某一《权利法案》之规定在某种技术层面上确实成为了第十四修正案的一部分,而在于人们所主张的权利对我们的司法体系来说是否为基本权利。在这种路径下,并不是所有《权利法案〉〉的规定都能被吸收为正当程序的一部分。
被吸收为正当程序的基本权利在特文宁诉新泽西州案中得到了重申。在该案中,法院拒绝考虑作为整体的《权利法案〉〉是否已被第十四修正案吸收,法院认可的是适用基本权利模式的先前判决所取消了的“重要论点”,该论点赞同完全吸收。根据审理特文宁案的法庭之意见,某一权利受“正当程序条款”之保护,不是因为该权利被前八条修正案列举,而是因为其具有被法律的正当程序之概念包含的那些特性。
对被吸收为正当程序的基本权利之最清晰、经常被引用的描述,是卡多佐大法官对波尔寇诉康涅狄格州案发表的法官意见。到该案判决的时代,联邦最高法院已经认可,通过第十四修正案,《权利法案》的几项规定对各州具有效力,包括言论和宗教自由、集会的权利以及某种程度上的劝告权。波尔寇案的争议点在于,第五修正案的“一事不再审条款”是否应列入基本权利的阵容中。
……
大部分法学院的毕业生在进入法学院的时候,头脑里都有那么一点对我国宪政体系的认识。一般来说,我们都知道联邦政府被分为三个分支,也知道《权利法案》保护着我们的基本权利。这种认识最初可能来自小学的感恩节游行.通过中学里各式各样的美国历史与政府之类的课程得以深化,最终,对我们当中的某些人来说,在宪法学的本科课程中达到巅峰。除教育途径之外,宪法事宜也通过大众传媒时不时地提及的堕胎、言论自由、宗教、种族与性别歧视、同性恋权利等话题得以传播。
然而,作为法学院的学生,我们很快就学会了一件事,那就是,对宪法的研究根本就不是对陈词滥调的冥想,而是对它的背叛。我们在熟悉宪法的同时仍要经历晦涩难解.而不得不努力应付一团乱麻般的原则、区别和限定性条件。的确,当我们在司法可适用性、贸易权力、州行为和其他形形色色看来似乎从未成为新闻的主题中苦苦追问时,这种熟悉很快就消失了…即便这些引起人们共鸣的主题是以一种最不寻常的处理方法呈现于我们面前的。除此而外,再加上一堆摇摆不定的原则、赞同或反对的观点、最高法院不断变化的人事安排,种种复杂性足以让我们不知所措。
我们的目的就在于起点儿辅助作用,我们已经撰写了两本旨在为读者奠定对宪法学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宪法学争论的基本认识的著作。第一本名为《国家权力和联邦主义》,包括联邦法院、国会和总统的权力,权力分立和联邦主义原则以及宪法对州权力的一些限制。第二本著作名为《个人权利》,涵盖了宪法关于保护我们免受政府干涉的规定,包括收人与合同条款,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以及第一修正案的言论、出版和宗教自由条款。
这两本书试图引发读者对宪法中一些更大的议题的深入思考。这两本著作并非概述,也不是对宪法的所有细微之处都加以研究的学术专著,相反,通过对宪法的重要原则的阐述一一那些被经典宪法学课程涵盖的重要原则,这两本著作给出了一种以问题为导向的指导,在对重要原则进行阐述时,我们强调了如何考察这些原则运行的各种背景中出现的争议。别忘了,律师是解决问题的人,这些书就是为解决宪法问题的人准备的工具(也是为无法回避期末考试的学生准备的工具)。
我们还得说明一点,我们的书并不能替代您的宪法课或基本的案例汇编,更不能代替您亲自阅读那些案例。然而,我们希望,这两本书能够使您的课堂经历更加丰富和更容易理解,事实上,我们自己的经验是,学生们在阅读传统案例的同时也涉猎了这些材料后,已经发现那些案例变得更加易于理解和总结了,参与课堂讨论不仅不那么困难而且还颇有收获。我们坚信读者您也能获得同样的感受。
在我们看来,方法非常简单。在您的宪法课上到某一个主题时,阅读〈〈国家权力和联邦主义》或〈〈个人权利》的相关章节,您将由此获知相关领域的概貌以及该领域内各原则如何适用的基本认识。不过,在阅读这些章节的时候,不要只阅读那些问题——去回答那些问题!换言之,仔细思考那些问题并在阅读相关的解释前尝试回答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这有助于提高您的分析能力。接下来,在您阅读您的案例时,在这两本书的相关章节中找到参考,并判断每个案件如何与最高法院培育的整体框架相契合,看看这些案件与前面的问题和后面的解释是否相符,要具有批判精神。最后,在完成了一个主题的所有内容后,重新复习一遍该章节,从而增强您对所有资料的掌握程度的信心。学生也会发现这些资料是帮助他们准备期末考试的有益补充,毕竟期末考试都是些容易解决的问题。无论如何,不要只读这些书,而要用这些书来提升您的理解能力和技能。
祝您好运,愿您在学习和今后的职业生涯中都能成为一个善于解决宪法问题的人。
阿兰.艾德斯
克里斯托弗.N.梅
200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