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作为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司法机关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我们对于《刑事诉讼法》的理解和解释也必须遵照立法的精神。准确理解法律是贯彻执行好法律的重要前提,为使社会各界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更全面、深刻、准确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释义》力图按照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原意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行逐条解读,以便于广大读者尤其是司法工作人员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执法工作提供参考。本书由陈国庆主编。
绪论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三条[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和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诉讼]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
第九条[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刑事诉讼]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公开审判和辩护权]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十四条[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和诉讼参与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外国人犯罪的追诉]
第十七条[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立案管辖]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
第二十三条[上下级人民法院变更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禁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和违反规定会见]
第三十条[回避决定程序]
第三十一条[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辩护的种类和担任辩护人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以及相关各方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会见权、通信权]
第三十八条[辩护人的阅卷权]
……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