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勒鲁主编的《新百科全书》的一个词条,发表于1838年。但它可以看作一部专著。在这部著作中,他以基督教三位一体的学说,围绕平等问题,从历史到现实作了系统考察和论述,认为平等是社会的基础。他肯定法国大革命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说它的每一个词都包含着深刻的社会内容。自由是人的生存权利,博爱是人的本性所充满的感情,平等是兄弟般的相亲相爱、互相帮助。这三个词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只有当它们结合在一起时,它们才是“真理和生命的最妙的表达形式”。因此,它们“是一个完整的学说”,是一个不仅面对现在、而且“预示未来的学说”。他特别强调平等在其中占主导地位。只有平等,才能有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同样,也只有平等,才能有人与人之间的博爱。他看出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虚伪性,指出:在革命后的法国社会里,“在作为事实的平等和作为原则的平等之间,存在着如孟德斯鸠所说的‘天壤之别’”。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出版的是西方学术著作,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主要为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世界各国的各种古典学术作品的中文译作,也有少量是现代或当代的外国学术作品。本书为该系列丛书之一。
致读者
序言
第一部分 现在
第一章 法国革命恰当地把政治归结为这三个词:自由、平等、博爱
第二章 平等是一种原则,一种信条
第三章 这项原则今天已被公认为司法准则
第四章 当今社会,从某方面观察,除此原则外,别无其他基础
第五章 现在社会的罪恶来自这个原则与其对立面的斗争
第六章 对第一部分的结论
第二部分 过去
第一章 要确立政治权利的基础,必须达到人类平等,在此以前则没有权利可言
第二章 一切政治学家,从亚里士多德直至孟德斯鸠,都只懂得把事实上升为权利
第三章 古代不存在平等。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所作的论证
第四章 古代不存在平等的新论证。柏拉图的《理想国》
第五章 在平等观念上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进行的比较
第六章 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后,人类需要取得的进步能使哲学产生新的发展成为可能。这是从柏拉图直到耶稣基督这段历史时期内,人类在缺乏新思想的光芒和其他理想的条件下跨出的一步
第七章 耶稣是社会等级的摧毁人
第八章 连接耶稣和先于他的西方立法者的纽带。耶稣继承了古代立法者的精神,但赋予他们的思想以新的适用范围
第九章 基督教从古代城邦遍及到每一个人
第十章 平等之餐,虽只局限于社会等级,却是西方所有古代立法的精神基础和时间基础。对于这种真理的阐述:一、通过拉西第蒙的斐迪西;二、通过克里特岛的安德里;三、通过意大利古代人民多列安族的小亚细亚部分人民以及迦太基海泰里人的公共用膳;四、通过毕达哥拉斯的修士院;五、通过埃及士兵和传教士的共同生活
第十一章 通过摩西立法来证明同一条真理。反映在摩西法律中的逾越节与反映在米诺王和莱库古法律中的斐迪西具有相同的意义
第十二章 埃塞尼人的圣体逾越节证实了同样的真理
第十三章 对第二部分的结
结论或过去的普通规律
第一章 不平等的三种可能或等级阶层
第二章 对社会等级一词的释义
第三章 等级阶层的人
第四章 新一代人
附录 关于人类的学说(警言)
致读者
序
第一部分 信条——团结
第二部分 组织——三段式
第三部分 存在——运行规则
人名译名对照表
人种、教派译名对照表
译者的话
第三章
这项原则今天已被公认为司法准则
我要问那些不承认在人类平等中具有某种原则,或者说某种信条和某个戒律的人,为什么他们认为下面的事实是不好的,是违背公正的,是违反健全的立法呢?比如说,一个父亲今天仍像过去罗马人所做的那样,对他的儿子还操有生杀之权,或者认为一个主人可以杀害或伤害他的仆人而不受制裁,就像各国过去所做的那样,或在奴隶制殖民地内还在发生的情形那样。我要问为什么他们觉得在欧洲重新建立奴隶制和封建制是极不公道和十分荒谬的,相反,为什么他们认为最贫穷的公民采取反对最富裕公民的行动值得赞赏呢?为什么他们认为不管受害者是谁,也不管罪犯是什么人,对不法行为和犯罪的刑罚应该一视同仁呢?
这样,你们的司法原来是与拉西第蒙人不公正地伤害和残杀伊洛特人的司法有区别的,同时也是与罗马人不公正地伤害和残杀他们的奴隶的司法有区别的,也是与中世纪的贵族不公正地伤害和残杀他们的家奴有区别的。你们不再根据伤害者和受害人的身分去定罪。如果今天一位王子杀害了一个平民,并用几块巴黎铸造的钱币去赎他的罪过,你们就会认为这是错误的。
但是为什么在人类的法律中会有这种变化呢?过去,在刑法方面,人们注意什么呢?今天那些要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们又在考虑些什么呢?毫无疑问他们是根据一种原则进行调节的,他们当然不会像失去理智的人那样胡作非为;他们根据某个普遍的、神圣的、铭刻在他们心中的概念去制定立法。
然而这个概念、这种原则、这种规则、这种准则究竟是什么呢?根据这个准则,过去法律所许可的许多行为今天被看作是罪孽,并为人们所憎恶或受到惩罚。
这个原则,就是人类的平等。
事实上,你们不得不承认今天的司法并不在一个人与另一个人之间作出区别;既然这两个人都具有人的特征,他们在司法的眼中就是平等的。
如果说司法对于他们是公正的、不偏不倚的,那唯一理由就是他们都是人。父亲所以无权杀害他的孩子,因为人类的特征也体现在小孩的脸上。富翁所以无权强制可怜的穷人,因为人类的特征保护着可怜的人去反对富翁。因此,只要因为他是人,你得承认人具有某种权利。
你们不会认为,发明这个规则是为的是使司法的管辖格外方便,格外正规化吧?这样来解释也是荒谬的。创造权利的东西(我指的是今天的权利)恰恰就是确认人们的平等。这种确认的平等先于司法,是平等创造了司法和构成了司法。如果一个生气的父亲或者一个嫉妒的丈夫能够随心所欲地报复或进行惩罚,那是因为当时人类的平等尚未得到承认,也因为弱者在强者面前一文不值或者说微乎其微。请你们相信,如果公众舆论还在人类的种族之间制造区别的话,司法就会追随舆论,这样还会像古代和中世纪那样产生两种或三种司法。
有人力图把今天的司法说成只承认同一种民族内公民之间的平等,这完全是徒然的。为什么在这种情形下,杀害一个外国侨民也要像杀害一个本国居民那样受到惩罚呢?
请注意,这里的问题不在于人为法,而在于这些法的原则。我要马上证实,公民的平等就像我们今天所理解的那样是源于我们对一般人的平等的信仰;从上一世纪以来,这两种信仰一直是不可割的,而且是产生于同一种学说,人们不能反对人为法,也不能用指明公民的平等经常取代人类的平等来否定我们对于人类平等的感情。我需要得到证实的是,当一些人不是我们的手足同胞。而受到种种暴行侵犯时,我们就完全熟视无睹。
那么你们自己在这一点上检查一下。我并不认为这些是强加给欧洲人的暴行和折磨;欧洲各国人民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之间不得不保持着某种司法方面的相互保证。但是那些黑奴贩子要把奴隶贩运到你们美洲的殖民地去。我告诉你们,那些殖民地的蔗糖和咖啡需要黑人去种植。无论是来自欧洲的白人,或是印第安人自己,都无法忍受在酷热的阳光下劳动。这些垦殖者期待着黑奴,如果非洲人的奴隶制度不被肯定接受的话,他们的财产就会受到损失。而殖民地也就会结束。你们会用这一句名言回答我:“宁可牺牲殖民地,也不放弃原则”。人们竟那样愚蠢地把这句话说成是对法兰西革命的犯罪,而这句受到人们谴责的话,仅仅是良心的最高呐喊,是正义的呼声,也是高乃依曾说过的“不如去死”的声音。
有人对你说,那些人是黑人,他们是夏姆(Cham)人种,而你们是雅弗(Japhet)人种。对此,你就回答说,肤色的差别不能证实奴隶制的正确;你说,瑞典人比西班牙人皮肤白,但并不能从这句话得出任何结论。
但是有人还会对你说,过去那些教皇曾经敕书把统治非洲领土的主权授与欧洲人,而那些可怜的印第安人的伟大保护人——拉斯·加萨斯曾认为黑人沦为俘虏是件正当的好事。你会说,教皇们所支配的是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而拉斯以后也会赞同克拉克逊的意见去解放黑奴。
最后,让人们用《圣经》对众多的人民所宣布的灭绝的判决去反驳你们吧,你们将会厌恶地合上书,将这些戒律归咎于当时人类的愚昧无知。
因此,什么都不能战胜你们对正义的感情,这种感情并非其他,而是对人类平等的信仰。
这种信仰,可以说今天已自然地体现在所有完美无缺的智者身上,并产生了效果。外交官们制定了人为法,还作出对买卖人口施以刑罚的规定。
我们的结论是,今天从人道思想出发,承认每个人单就作为人的资格而言,可享有某些权利;但是也可以反过来说,每个人都有可能具有和其他任何人同样的权利。由此我们必然得出第二个结论,即如果我们还无法真正行使这种权利的话,如果我们还太愚昧、太堕落、太贫困,以致无法在地球上组织人类平等的话,那么这种平等仍然比我们所有的民族、我们所有的政体、我们所有的机构更优越,更高超。
P22-26
我馆历来重视移译世界各国学术名著。从五十年代起,更致力于翻译出版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的古典学术著作,同时适当介绍当代具有定评的各派代表作品。幸赖著译界鼎力襄助,三十年来印行不下三百余种。我们确信只有用人类创造的全部知识财富来丰富自己的头脑,才能够建成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社会。这些书籍所蕴藏的思想财富和学术价值,为学人所熟知,毋需赘述。这些译本过去以单行本印行,难见系统,汇编为丛书,才能相得益彰,蔚为大观,既便于研读查考,又利于文化积累。为此,我们从1981年至2000年先后分九辑印行了名著三百六十余种。现继续编印第十辑。到2004年底出版至四百种。今后在积累单本著作的基础上仍将陆续以名著版印行。由于采用原纸型,译文未能重新校订,体例也不完全统一,凡是原来译本可用的序跋,都一仍其旧,个别序跋予以订正或删除。读书界完全懂得要用正确的分析态度去研读这些著作,汲取其对我有用的精华,剔除其不合时宜的糟粕,这一点也无需我们多说。希望海内外读书界、著译界给我们批评、建议,帮助我们把这套丛书出好。
商务印书馆编辑部
2003年10月
这部译著的主要校阅肖厚德先生是武汉大学法语系教授,负责该书的“过去”即历史部分;南京大学外国文学研究所的徐知免副教授承担“现在”即现状部分的校阅工作。此外,南京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张竹明在百忙之中为原著中出现的古希腊文和拉丁文进行翻译,使我们得以对作者研究的渊源,以及他在研究时的参考资料和书目等有个全面的了解。承蒙商务印书馆政治编辑室的许多同志,尤其是陈森和狄玉明两位同志,为本书的出版做了大量的工作,化了许多宝贵的时间。对于上述这些同志提供的支持和帮助,谨向他们深表谢忱。由于本人才疏学浅,水平有限,翻译中不当之处和错误在所难免,望读者随时批评和指正。
译 者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于南京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