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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交通事故索赔技巧与案例指导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张金澎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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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推荐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汽车逐步成了人们的代步工具。汽车在为我们提供方便、快捷、舒适的交通服务的同时,不可避免的是交通事故频发,这不仅使机动车驾驶人面临着巨额索赔甚至受到刑事追究,也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无尽的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

由张金澎编著的《交通事故索赔技巧与案例指导》精选了100个交通事故案例,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铁路交通事故,无论是航空事故,还是水上事故,本书都有涉猎。本书将成为当事人的维权宝典,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办案指南。

内容推荐

《交通事故索赔技巧与案例指导》作者作为中国知名汽车法律事务与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具有极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我们有理由相信该书将成为当事人的维权宝典,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办案指南。

由张金澎编著的《交通事故索赔技巧与案例指导》将案例评析与索赔指南结合起来,附有流程图、索赔技巧等实用指南,并及时更新各地赔偿计算标准的参考数据,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本书具有鲜明的特色:

一、全面。本书精选了100个交通事故案例,无论是酒后驾驶,还是保险理赔:无论是陪驾损害,还是公车私用,本书都有涉及。

二、实用。本书无论是索赔技巧部分,还是案例指导部分,作者都和盘托出,毫无保留。全部内容都是围绕着读者的困惑和问题展开的。

三、权威。本书作者作为中国知名汽车法律事务与交通事故处理专家,承办了多起有重大影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四、真实。选编的案例都是真实发生的、有代表性的案例。详述审判过程中的争议点、分析诉讼关键点,重点阐述法院的判决理由,让读者对纠纷解决有一个具体的认识。

目录

第一部分交通事故与《侵权责任法》概述

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不足与对策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变化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亮点与交通事故赔偿实务

第二部分交通事故索赔技巧

 一、事故现场保护

 二、当事人身份的确定

 三、鉴定时机的确定

 四、由谁进行鉴定

 五、鉴定材料的准备

 六、车损减值鉴定申请

 七、索赔项目的确定

 八、医疗费的确定

 九、误工费的确定

 十、护理费的确定

 十一、交通费的确定

 十二、住宿费的确定

 十三、伙食补助费的确定

 十四、营养费的确定

 十五、残疾赔偿金的确定

 十六、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的确定

 十七、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

 十八、可索赔的其他费用

 十九、司法鉴定费的确定

 二十、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

 二十一、财产损失的确定

 二十二、保险理赔申请

 二十三、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十四、受诉法院的确定

 二十五、有关医疗的问题

 二十六、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责任的确定

 二十七、泊车、代驾等情形

 二十八、车辆挂靠的情形

 二十九、借车的情形

 三十、证据的确定

 三十一、有关统计数据

第三部分交通事故案例指导

第一节 忽视报警篇

 001.交通事故不报警诉讼请求被驳回

 002.肇事现场忘保护责任难定负全责

 003.摩托车丢失未报案肇事伤人车主赔偿

第二节 责任认定篇

 004.驾车侧翻撞伤头被告无错也担责

 005.汽车和行人相撞行人负主要责任

 006.斑马线上撞伤人 电动车主负全责

 007.救护车撞死行人被判违法负全责

 008.帮人开车出事故帮工车主都担责

 009.驾车轧死残疾童 当事双方担同责

 OlO.两人驾乘摩托车 撞死人后互推责

 011.四次转手未过户 交通肇事谁担责

第三节 驾车伤害篇

 012.机动车撞伤行人有责主张残疾赔偿金获支持

 D13.机动车撞电动车误工费照样赔偿

 014.碾翻井盖失控伤人行人车主均获赔偿

 015.摩托牵引三轮车撞伤马路清洁工

 016.转借车辆肇事逃逸 车主尽责不再赔偿

 017.汽车站内撞死人被判赔偿三十二万元

 018.安全帽作警示标志无责司机适当赔偿

 019.倒车撞死八十六岁老人被判赔偿三十四万余元

 020.火车撞断村妇腿 法院判赔七万余元

 021.核载一吨装七吨崩出钢圈撞伤人

 022.外国女士被撞伤 适用国民待遇赔

第四节 两车相撞篇

 023.雇主随车让超载 出事雇员不担责

 024.两辆电动车相撞 两车主四六担责

 025.火车汽车相互撞事故损失三七开

 026.帮友开车出事故帮忙行为未担责

 027.好心帮忙添麻烦邻居反目上法庭

 028.发生车祸要诉讼选择被告须慎重

 029.轿车撞人倒 货车撞人亡

 030.先后遭四机动车撞轧骑车人惨死回家途中

 031.连环撞击致人亡撞车和撞人者担责

第五节 狗惹车祸篇

 032.车狗相撞老太亡养狗者被判赔偿

 033.狗惹车祸连环案保险公司赔巨款

第六节 运输损害篇

 034.免票儿童受了伤 车主免票不免责

 035.晕车呕吐栽出窗外 车主乘客都要担责

 036.出租车内折断牙 医疗证据须提供

 037.开门太快挤伤手双方各自担责任

 038.下车踏空被撞伤 诉至法院获赔偿

 039.候车落入地铁轨道身亡地铁方被判无责不赔偿

 040.车厢地板突然塌陷 乘客掉下火车致残

 041.客船与货船相撞八人死亡众船主共同侵权连带赔偿

 042.小型客机坠落游客受伤获赔

第七节 陪驾损害篇

 043.新手上路出车祸 陪驾公司担责任

 044.训练场内发生车祸 学员撞人驾校担责

第八节 公车私用篇

 045.公车私用出车祸 管理疏漏应担责

 046.出借警车肇事 车主连带赔偿

第九节 旅游伤害篇

 047.男童旅游车祸亡 父母起诉获赔偿

 048.一家三口旅游受重伤 诉至法院获赔八十四万元

 049.游客意外被撞伤 导游被判不担责

 050.邀友同游致友残 法院判赔二十八万元

第十节 停车不当篇

 051.停车不当酿惨剧 车主担责赔两万元

 052.客车停放挡视线 引发车祸要担责

第十一节 开门误伤篇

 053.开了一下门 赔了两万多

 054.开车门伤孕妇腹内婴儿被撞亡

第十二节 无证驾驶篇

 055.一人无证驾车肇事 多人共同担责赔偿

 056.无证驾驶坠桥死 家属索赔被驳回

 057.违法占道卸石子无证载妻翻车亡

第十三节 酒后驾驶篇

 058.酒后驾驶摩托车 驾者死亡乘者伤

 059.酒后借车致人损伤借方有错也要担责

 060.继父酒后驾车丧女生父起诉获得赔偿

 061.明知司机醉驾仍搭乘 出事受伤自己也担责

第十四节 道路障碍篇

 062.违法上路晒小麦骑手摔倒被碾死

 063.堆放秸秆致人瘫被判赔偿十A万

 064.村道两边建石墩撞伤骑车过路人

第十五节 路桥管理篇

 065.暴雨天掉进下水道溺亡 市政被判赔偿十六万

 066.乘客坠桥死亡法院判赔六万

 067.广播线断伤路人主管单位应赔偿

 068.小石块酿车祸致人残 高速公路赔偿十八万

 069.骑车带人上高速被撞致死还担责

第十六节 同命同价篇

 070.进京农民车祸亡 同命同价获赔偿

 071.姓“农”姓“城”生争执法院判决按姓“城”

第十七节 精神损害篇

 072.头部被撞伤影响高考成绩,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

 073.民工被轧“命根”致残 获赔精神损失一万元

 074.绝育母亲痛失女儿 获得巨额精神赔偿

第十八节 保险理赔篇

 075.转院途中车祸死亡保险公司赔偿六万

 076.肇事伤人逃逸保险公司赔偿

 077.司机逃逸并非肇事车辆逃逸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被判败诉

 078.家用车搞营运出事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079.丈夫开车致妻亡保险公司赔偿

 080.头天投保次日出险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第十九节 财产损失篇

 081.宝来违章撞奔驰贬值赔偿二十万

 082.池塘翻车柴油漏毒死蟹虾判赔偿

 083.修车疏忽致车毁老板被判赔三万

 084.警笛“吓死”农家鸡造成损失应赔偿

 085.小区内车被盗车棚老板赔偿

 086.丢行李自称价值十万 证据不足诉请被驳回

 087.小病大养吃了亏赔进千元鉴定费

第二十节 特殊判例篇

 088.母亲为胎儿维权诉讼请求获支持

 089.女子偷车被撞伤 失主抓贼成被告

 090.精神病人钻车底被轧身亡获补偿

 091.撞伤人后协议离婚共同债务还须共同还

 092.无名氏遇车祸身亡 民政局维权赢官司

第二十一节 刑事犯罪篇

 093.高晓松醉酒驾驶被判拘役六个月

 094.低价购买赃车违法犯罪处罚金

 095.司机将单位车辆丢弃被判故意毁坏财物罪

 096.大客车维修后制动失效翻下山致三十三人死伤

 097.大客车失控翻下河死伤乘客三十五人

 098.车内着火锁车门 处置不当烧死人

 099.“的哥”夺刀捅劫匪被判有罪免刑罚

 100.贩运私盐被拦截开车轧死稽查员

附录一2011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不含港澳台地区)

附录二交通事故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审判政策一览

后记

试读章节

第一部分交通事故与《侵权责任法》概述

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不足与对策

《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以来,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以及提高通行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制度的不足与对策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部门)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对交通肇事者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证据。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可知其具有书证的特性,因由交警部门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交警部门对于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也要作出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予以澄清,虽然还要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并在认定书中予以载明,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已明确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间因交通事故这一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但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

人民法院应综合交警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或者诉讼中,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如果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不仅是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何种程度民事责任的证据,还是承担何种程度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最重要依据,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这样一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可能产生巨大影响的“责任认定行为”,必须受到必要的监督与约束,甚至接受司法审查的评价。

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制度,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属于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如果是,属于哪种证据?给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个明确的“说法”,以减少法律实务工作者对此产生的歧义。

(2)明确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途径。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能否向交警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请求变更或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交警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不予答复或对答复结果当事人仍不满意的,当事人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应当提起何种诉讼,是确认证据效力和性质的民事诉讼,还是要求变更或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政诉讼?

自《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途径形同虚设,交警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不受理、不答复、不认定当事人变更、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申请的情况屡见不鲜,人们对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变更、不予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予立案的行为司空见惯。

当事人作为交通事故肇事者或受害人,只能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望书兴叹”.而且,这也给当事人造成了两难选择:如果提起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原则上会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判决承担赔偿的比例,结果可能对当事人极为不利;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不提交或不认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能连案子都立不上。

(4)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第六章第二节“复核”赋予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即有权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复核不予受理及受理后应当终止复核的情形又明确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由此造成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一方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使法律赋予的复核权利受到极大限制。

(5)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是否等同于法院判决的民事侵权赔偿数额,如果不是,法院该如何把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

二、交通事故协商调解制度的不足与对策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多处规定协商和调解条款,一方面表明国家立法机关对交通事故协商调解制度的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协商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无序与艰辛。

2009年6月15日,世界卫生组织发布《道路安全全球现状报告》称:“全球每年有至少127万人死于交通事故,其中46%的为摩托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如果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不加以改善,到2030年,全球每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将达到240万人。”

我国是世界上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交通事故致死率也是世界最高的,为27.3%。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连续居世界第一,保持在10万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在全国总死亡人数中已排在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恶性肿瘤、心脏病、消化系统疾病以及损伤与中毒之后,居第七位。在许多国家,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已经远远超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难引起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因此,人们称交通事故为“柏油路上的战争”、“文明世界的第一大公害”。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以及恶劣的交通环境。此外,不系安全带及不戴头盔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而且,我国汽车的年销量在2009年已经突破1350万辆,其排放的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和制造的噪音,已经严重污染了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是交通事故高发的国家之一,减少交通事故发生频率,妥善处理交通事故,共同构建和谐交通,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如果是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轻微事故,当事人完全可以进行协商解决,交警部门应为当事人协商解决提供必要的场所、便利和支持,这样既可以减轻交警部门的工作压力,又可以节省司法资源。P1-3

序言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汽车逐步成了人们的代步工具。汽车在为我们提供方便、快捷、舒适的交通服务的同时,不可避免的是交通事故频发,这不仅使机动车驾驶人面临着巨额索赔甚至受到刑事追究,也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无尽的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保护事故现场,如何看待责任认定,如何进行保险理赔,如何申请司法鉴定,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如何计算赔偿金额,如何调查取证,如何提起诉讼等都是当事人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不能回避的问题。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已达130万人,因此,交通事故已经成为“文明世界的第一大公害”、“柏油路上的战争”。而且在我国的一些地方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的比例已占到一半甚至三分之二以上,如何引导当事人正当维权、免受诉累,如何节省司法资源、公正裁判,都是当事人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该书作者作为中国知名汽车法律事务与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具有极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我们有理由相信该书将成为当事人的维权宝典,法律实务工作者的案例指导,甚至法学院教学和律师培训的顶级教材。

本书无论是从结构编排,还是理论阐述;无论是从索赔技巧,还是案例评析;无论是从赔偿标准,还是法律依据,都具有鲜明的特色:

(1)全面。本书精选了100个交通事故案例,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铁路交通事故,无论是航空事故,还是水上事故,本书都有涉猎。

(2)实用。本书无论是索赔技巧部分,还是案例评析部分,无论是赔偿标准部分,还是法律依据部分,作者都和盘托出,毫无保留。

(3)权威。本书作者作为汽车与交通事故处理领域的金牌律师,不仅承办多起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还多次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调研、起草工作。

(4)新颖。本书索赔技巧实用、细致,观点深刻、新颖。既注意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衔接”,又吸收了《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规定,并且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所涉猎,令读者耳目一新、受益匪浅。

本书的出版凝聚着作者和编辑的心血,希望能够成为读者的良师益友,也欢迎读者对本书提出宝贵的意见或者建议,我们的联系方式是jameszjp@sohu.com。

编者

2011年5月

后记

当我把这本书稿交到法律出版社责任编辑贺兰女士的手里时,我终于长出了一口气。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后,为了更好地宣传、学习、适用《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邀请我写一部关于交通事故索赔技巧与实务方面的书,接受邀请后,我很兴奋,毕竟出书对我来说还是第一次,作为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我经常接受媒体的采访,并撰写相关的文章,但是,把自己从事律师工作十几年来的实践和感悟整理成一书稿,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既要有理论性、前瞻性,又要通俗、实用,不仅需要功力,也需要耐心;同时,我还有一个担忧,能否保质保量把书稿提交给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作为法律图书出版行业的专业大社,令我诚惶诚恐。作为北京卓代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既要管理律所,又要办理业务;既要筹划活动,又要撰写书稿,要挤出时间、静下心来写作,实属不易。说实在的,我对法律天生就有一种感觉,每当办结一起案件时,我都要认真琢磨一下得与失,既为取得的一点成绩而骄傲,也为一些失误和法外因素而懊恼。我认为,能够把办案的经验和感悟写出来与读者分享是一件快乐的事情。

在本书的策划、编辑、出版过程中,既有北京市律师协会和朝阳区律师协会领导的关心,又有侵权法专业委员会李波主任、产品质量与安全法律专业委员会李菡主任、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李洪奇主任和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葛友山主任等同仁的鼓励,更有我所工作的北京卓代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全体同事的期待。

在这部书稿的撰写和相关资料整理、核对过程中,我的父母、我的爱人、我的妹妹对我的理解和支持是我最大的动力。

尤其值得称道的是法律出版社法律应用出版分社戴伟社长的鼎力支持,他平易近人的性格使我备感亲切;本书的责任编辑贺兰女士为本书的编辑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让我感动不已。

当然,由于时间仓促,再加上本人的水平有限,错误和纰漏在所难免,真诚地希望广大读者朋友们能够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在再版时予以补充、修正,我的电子邮箱是jameszjp@sohu.com,欢迎大家不吝赐教。

张金澎

2011年6月6日

随便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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