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除导论外,共分为十一章。第一章探讨了考夫曼在“盐酸案”、“电力盗窃案”上所犯的两个类似错误。第二章着重批判了本体论法律解释范式。第三章考察了赫施与利科对解释学传统范式的坚持、贝蒂对法律解释学方法论的贡献,论证了方法论意义上的解释学并非日渐式微。第四章论证了解释者的主体性取决于作者、文本和读者等多种制约因素的互动。第五章主要反思法律解释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范式之争。第六章通过对施莱尔马赫、萨维尼客观主义解释范式的重新解读,阐释了经典法律解释范式确定性、客观性的认识论基础以及合法性、正当性资源。第七到第十一章分别阐述了经典法律解释的各种要素:文义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以及体系解释在现代的延伸——合宪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