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企业积极应对这一新的变化,帮助企业及时调整生产,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有针对性地提高我国动物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我们在中国——欧盟小项目便捷基金项目的支持下,经过全面查阅《欧共体委员会官方期刊Official Joum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发布的英文资料,选取其中动物源食品相关的条例、指令和决定进行了翻译、整理并收录于此,形成《欧盟肉类食品安全法规汇编》一书。内容主要涉及欧盟食品卫生的基本法规、动物源产品的药物残留限量和检测的规定、欧盟从第三国进口动物产品的规定、食品标签与广告管理和对动物传染病的控制规定等五个方面,供大家参考。
第一部分 食品卫生的基本法规
第2004/853/EC号欧洲议会、欧洲委员会指令
欧洲议会、欧洲委员会第2004/854/EC号欧盟指令本法规制定的特定
条款,适于对人们消费的动物类产品进行官方管理
委员会指令2002/99/EC提出用于管理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动物健康
条例以及介绍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产品
178/2002/EC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法规建立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建立欧洲食品安全权威机构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程序
第二部分 动物源产品的药物残留限量和检测的规定
2005/34/EC委员会决议制定从第三国进口动物源性产品残留物检测的统一标准
(EC)N0807/2001委员会法规修正理事会法规(EEC):NO 2377/90附录
I、II和III,公布关于确定动物源食品中兽药制品最大残留限量的欧共体程序
386L00363共同体强制法规文件关于动物源性食品中或表面农药残留最高限量的规定
315/93/EEC欧盟理事会条例制定食品污染物残留的共同体程序
96/22/EC理事会指令——关于在畜牧业中禁止使用某些具有激素或甲状腺素
作用的物质以及β-促生长剂,并且废除8116、02/EEC、88/146/EEC和88/299/EEC指令
96/23/EC理事会指令关于某些物质及其在动物体内和动物制品中残留的监控
措施,同时废除85/358/EEC和86/469/EEC指令以及89/187/EEC和91/664/EEC
97/747/EC欧盟委员会决议根据理事会96/23/EC指令制定为监督某些动物产品的
某些物质和残留物而进行的采样水平和频率
2002/63/EC欧盟委员会指令关于确定官方控制植物和动物源产品中杀虫剂残留的共同体抽样方法,废除指令79/700/EEC
第三部分 欧盟从第三国进口动物产品的规定
93/13/EEC委员会决定关于在共同体边境检查站对来自第三国产品进行的兽医检
验程序的制定
93/14/EEC委员会决定关于在免税区、免税仓库及海关仓库内对来自第三国的,
或是由第三国运往另一第三国在共同体中转的产品兽医检查办法的决定
92/118/EEC理事会指令关于89/662/EEC指令附录A(1)中特殊的共同体规则
要求和90/425/EEC指令有关病原体的规则要求管辖范围之外的产品在欧共
体内进行贸易和由第三国进入欧共体时的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要求
96/712/EC理事会决议关于从第三国进口新鲜禽肉公共卫生证书和卫生标志的要求
94/984/EC关于制定从第三国进口新鲜禽肉的动物卫生条件与兽医证书的委员会决议
2000/585/EC委员会决议关于由第三国进口野生和人工饲养的野味肉和兔肉的动
物及公共卫生条件和兽医卫生证书以及废除97/217/EC决议、97/218/EC决议、97/219/EC决议和97/220/EC决议
91/497/EEC理事会指令关于鲜肉生产和销售的卫生条件
92/116/EEC理事会指令——关于鲜家禽肉贸易卫生问题的71/118/EEC指令的最新修正
93/119/EEC欧共体理事会指令关于动物屠宰和处死时对动物的保护问题
第四部分 食品标签与广告管理
2000/13/EC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关于各成员国食品标签、展示和广告的相关法律
第五部分 对动物传染病的控制规定
92/117/EEC理事会指令关于为防止食物源性疾病和中毒性疾病对动物和动物性
产品中特定的动物传染病和特定的动物传染病病原体的预防措施
93/342/EEC委员会决定关于禽流感和新城疫问题的第三国划分标准
94/438/EC理事会决议关于发布进口新鲜禽肉的有关禽流感与新城疫第三国或
地区的划分标准并修订93/342/EEC决议的理事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