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为开拓创新篇,收集的主要是近几年来北京市各级法院采用新的执行方式方法的案例。每个案例都简要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的执行过程,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新的执行方式方法进行评析,旨在帮助读者了解、掌握和正确认识新的执行方式方法。下篇为问题研究篇,收集的主要是执行中遇到的具有研究价值的案例,每个案例都列举了对问题的不同认识,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逐一加以分析,阐明作者的观点,旨在帮助读者提高认识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上篇 开拓创新
一 通过对被执行企业强制托管的方式执行
二 采用强制托管的方法执行生效判决
三 通过强制执行上市公司法人股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四 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巨额流通股
五 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可以用于清偿债务
六 采取拍卖股权的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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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 问题研究
一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因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法院不予立案
二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可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三 投资一方对联营企业的投资不足的应当追加为被执行人,并不得以其对联营企业的债权抵销
四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以追加投资不实的投资者为被执行人并冻结其在其他公司的投资权益
五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入注册资金不实的,应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六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其开办单位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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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文件
采取强制托管的执行方式,是我国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一种新的尝试,适用这一执行方式得到了法学理论界的认可,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好评。这种新的事物刚刚出现,便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说明它有存在的需要,我们应当进一步尝试,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