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国栋编著的《民法对象研究》的主要观点可概述如下:主张人身关系是先在于财产关系的民法对象。认为民法也调整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民法对象问题实际上就是民法典的结构问题。民法不仅调整横向关系,而且确定或调整纵向关系。纵向关系既有公法性的,也有私法性的,后者如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具有平等性,民法也无意通过调整使这些关系趋向于平等。民法不是纯粹的私法,而是公私混合法。
总论
壹 新人文主义与中国民法理论
貳 市民社会与市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研究
叁 民法典与权力控制
肆 中国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
三次讨论综述
伍 对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
方法的再认识
陆 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
柒 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比较研究——兼论《民法通则》第2条的理论坐标和修改方向
捌 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在苏—俄本身及其密切联系国的流变——兼论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条第1款的理解分歧
玖 论“确定”与“调整”相结合的折扇骨式的民法对象理论
人身关系论
拾 “人身关系”流变考
拾壹 再论人身关系——兼评民法总则条文建议稿第3条
拾贰 寻找丢失的人格——从罗马、德国、拉丁法族国家、前苏联、俄罗斯到中国
拾叁 论失权
拾肆 人格权制度历史沿革考
拾伍 再论民法中人格法的公法性——兼论物文主义的技术根源
拾陆 《绿色民法典草案》人身法二题财产关系论
拾柒 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源流考
拾捌 物文主义民法观的产生及其影响
拾玖 认真地评论穷人非真人说
贰拾 现代的新财产分类及其启示 “平等主体”论
贰拾壹 “平等主体”民法调整对象限制语研究综述
贰拾贰 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的法哲学透视——与夫妻关系的比较
贰拾叁 论民事屈从关系——以菲尔麦命题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