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查阅和使用,编者将《手册》分为综合、票据管理、基金管理和收费管理四大部分。综合部分搜集了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等主管部门关于收费、基金管理方面的法规和规章;票据管理部分搜集了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基金管理部分搜集了国务院及财政部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颁布的政府性基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费管理部分按主管部门分列,搜集了涉及这些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文件规定。本书是迄今为止,全国收费、基金管理法规文件汇编中最具权威性、系统性和全面性的工具书。
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序言)谢旭人
综合部分
中共中央、图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图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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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4]130号)
财政部关于制发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复函(财综字[199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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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
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擅自征收各种基金的通知(财综字[1993]12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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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管理
外交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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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地方无权批准设立基金项目,也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资金、附加等名义变相批准设立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