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开生面的一场关乎生死抉择的哲学讲座!美国学界反死刑领军学者流芳后世的著名讲座。
《要命的选择(霍尔姆斯杀人案洞穴奇案和吉姆的困境)(精)》是1995年春,雨果·亚当·贝多教授在塔夫茨大学举办了一系列讲座,次年,牛津大学出版社以《夺命的选择》为名,将该讲座的讲稿出版成书。贝多教授的论述条理明晰,语言生动,观点极具启发性。通过逻辑缜密的梳理,贝多教授让读者理解了道德和法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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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 要命的选择(霍尔姆斯杀人案洞穴奇案和吉姆的困境)(精)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外国及港澳台法律 |
作者 | (美)雨果·亚当·贝多 |
出版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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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编辑推荐 别开生面的一场关乎生死抉择的哲学讲座!美国学界反死刑领军学者流芳后世的著名讲座。 《要命的选择(霍尔姆斯杀人案洞穴奇案和吉姆的困境)(精)》是1995年春,雨果·亚当·贝多教授在塔夫茨大学举办了一系列讲座,次年,牛津大学出版社以《夺命的选择》为名,将该讲座的讲稿出版成书。贝多教授的论述条理明晰,语言生动,观点极具启发性。通过逻辑缜密的梳理,贝多教授让读者理解了道德和法律的意义。 内容推荐 《要命的选择(霍尔姆斯杀人案洞穴奇案和吉姆的困境)(精)》源自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雨果·亚当·贝多教授1995年春在塔夫茨大学开设的一系列讲座。贝多教授在讲座中选取了三个著名的案例——既有真实发生的“美国诉霍尔姆斯案”,也有经典的虚构案例“洞穴奇案”和“吉姆的困境”——试图让听众(以及读者)共同思考:当遭遇特殊情形,无论怎样选择都会导致有人丧生,这个时候,我们该如何做出“要命的选择”?通过这样的“头脑风暴”和“良心煎熬”,贝多教授展示了“道德决疑法”这种已有千年历史的伦理分析方法在当代依然旺盛的生命力。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海员霍尔姆斯与威廉·布朗号的沉没 第二章 洞穴探险者与罗杰·威特莫尔之死 第三章 吉姆与丛林空地上的印第安人 附录 决疑法的历史背景 注释 索引 试读章节 第三章 吉姆与丛林空地上的印第安人 本章所要讨论的冲突性事件,其主要场景如下: 吉姆发现自己身处南美一个小镇的中心广场上。被捆绑着靠墙站成一排的是20名印第安人。他们中的大多数充满恐惧,少数人的眼神却透露出轻蔑。站在他们面前的是几个身穿制服的持枪人,还有一个穿着汗渍斑斑的卡其布衬衫的大块头男人是这伙人的队长。吉姆被这个大块头队长仔细询问了很久。当得知吉姆只是在植物学考察途中偶然经过这里时,队长向他解释说,这些印第安人是从最近参加抗议政府活动的当地居民中随机选出的一群人,他们正要被枪杀,以此警告其他可能的抗议者。但是,由于吉姆是从另一块土地上来的尊贵客人,因此这个队长非常乐于向他提供一种客人的特殊优待,即由吉姆自己亲手杀死其中一个印第安人。如果吉姆同意这么做,那么作为这种场合的特殊标记,其他印第安人将被释放。而如果吉姆拒绝,那么由于没有其它特殊的理由,佩德罗(Pedro,队长的下属)将要执行吉姆到达这里时原本就要执行的行动,即枪杀所有这些印第安人。吉姆有些绝望地记起儿童文学中的虚构情节,怀疑自己如果有枪的话,是否就可以让队长、佩德罗以及其他士兵受制于自己的威胁。而当时的场景非常清楚地表明,那决不会有任何作用:那样的企图将意味着所有的印第安人都会被杀死,连同吉姆自己。靠墙站立的人们,以及其他的村民,全都非常清楚这种状况,因而明显是在恳求吉姆接受队长的提议。他应当怎么做? 你会如释重负地得知,吉姆的困境完全是假想出来的,就如同本书第二章中所讨论的罗杰·威特莫尔和他的洞穴探险者同伴的困境一样。吉姆的案例来源于伯纳德·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他是牛津大学和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哲学教授。他多年前构思了这个案例并把它发表于《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一书中,而该书是他与其哲学家同事斯马特(J. J. C. Smart)合著而成的。斯马特支持功利主义;威廉姆斯则反对,因而讲述了吉姆和印第安人的故事,目的是要指出功利主义道德理论中的重要缺陷。正如前面两个章节所显示的,我对功利主义同样不太友好;但我并不打算把自己对这个案例的讨论作为一个棍棒,去敲打那些功利原则的支持者。相反,我是想要帮助吉姆决定应该怎么做,尽管这会受到功利主义因素的影响。 在讨论之前,需要我们注意的是——不同于威廉·布朗号大艇上的幸存者,也不同于陷入洞穴中的探险者——吉姆从他被卷入的致命抉择中将毫无获益。只有当地的居民——那些人质,他们的朋友和家人——会有所收获。可怜的吉姆注定是要失去些什么,一如在本章节适当的地方所显示的那样。就此而言,吉姆有点像威廉·斯泰伦的小说《苏菲的选择》中的苏菲;无论她选择保全两个孩子中的哪一个以免遭纳粹毒气室的杀戮,苏菲终究要失去另一个孩子。(当然,两者之间存在着重要差别——苏菲是被纳粹军官要求去选择保全一个孩子,而吉姆则受到那个队长提议去选择杀死一个人。)P121-124 序言 1994年的春天,我有幸获选第十一届罗曼奈尔-费·贝塔·卡帕哲学教授(Romanell-Phi Beta Kappa Professor of Philosohy),这一殊荣要求获选者向塔夫茨大学广大学子开设众人普遍感兴趣的三次讲座。这三次讲座被冠以统一的标题——“悲惨的选择”(Tragic Choices)——如期(但愿不是乏味地)在1995年春天完成。正如当初发表时一样,今天仍有必要将讲稿整理出版;我只做了较少的改动——删除了若干对讲座合适但在此却并非必要的习语,补充了一小节特定的说明性或阐释性评论。在最初写作时,每次的讲座都意欲独自成立,不依赖之前说过的或即将谈及的话题;内容方面的重复因此而生,这样的段落也并没有全被删除或改写。尽管此时自然地会有更多的话要说(也可能有些是未曾说过的),我并未超出讲座所限定的范围去更为详尽地重新思考或进一步完善我对这些问题的讨论。 我之所以给这本书添加“道德决疑法在三个案例中的运用”的副标题,是因为在我看来,把自己所写的内容与西方道德哲学中的决疑法传统相联系是极为适宜的。该传统源自两千多年前的后亚里士多德哲学学派。正如我在本书附录中详细解释的那样,决疑法是应用伦理学(不同于理论伦理学或元伦理学)的一部分,它独特的方法论形式要求以特定的案例(真实的抑或假想的)为重点研究对象。针对每一个这样的案例来寻求明确的解决办法,通常都是极其困难的;案例所提出的核心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人应该做什么以及为什么”——是人们无法轻易作答的。本书中的案例都是有关生与死的重大决定,因此命名为“要命的选择”。(事后反思,当初三次讲座的统一标题并不十分合适。严格来讲,我所讨论的每一个案例都并非悲剧。)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致命选择都会为我们提供有关决疑法的案例。威廉·斯泰伦(William styron)的小说《苏菲的选择》看上去或许可以:苏菲有两个她一样疼爱的孩子。在奥斯维辛集中营门前,纳粹军官告诉她可以选择保全其中一个孩子的生命——但另一个必须被送去听任杀戮。苏菲应选择两个孩子中的哪一个?她的选择当然是重大决定,但这一困境并未提出决疑法问题。因为苏菲在那样的情况下所必须做出的选择,无关乎道德方面的理由、依据或考虑。她同等地疼爱两个孩子,没有任何理由能让她借此在孩子中做出选择,更何况也没有多少时间可以让她仔细思量。我们无法为她提供任何伦理忠告或意见来完善(当一个人能够提出时)她做决定时的伦理观点。相反,本书所讨论的生死抉择却基于明智的深思熟虑,并且对道德因素的考虑是……最初的讲座及最终出版成书得以可能的那些人:推荐我的塔夫茨大学费·贝塔·卡帕分会的同仁,以及推选我荣膺罗曼奈尔教职的费·贝塔·卡帕总部委员会的学者;彼得·霍金森(Peter Hodgkinson),是他安排了我在1994年秋天对威斯敏斯特大学法学院(伦敦)的访学计划,在那里我草拟了这些讲稿;威斯敏斯特大学以及高等法律研究院(伦敦)的听众,他们倾听了我两次讲座中的早期解说并帮助我趋于完善;塔夫茨大学哲学系的全体职员,他们的安排以及对细节的关注使得讲座顺利完成;诺曼·丹尼尔斯(Norman Daniels),是他敦促我将这些讲座内容予以发表;还有我所在院系的其他同仁,他们的支持总是令人愉悦和鼓舞的;普里西拉·泰勒(Priscilla Taylor)是学术期刊《关键报道者》(The KeyReporter)的编辑,第三次讲座的节略版在该期刊1995年至1996年的冬季号刊出;加兰出版社(Garland Press)1992年版《伦理学百科全书》的出版者和编辑,我的决疑法论文在他们那里再版;还有本书的编辑——牛津大学出版社的辛西娅·里德(Cynthia Read),以及付印前所需的两位匿名审读者;最主要的,还有我的妻子康斯坦丝·帕特南(Constance Putnam),她敏锐的目光再次让我在口语和书写方面免于错误与不妥。我的谢意与感激送给以上所有人。 雨果·亚当·贝多 马萨诸塞州,康科德,1996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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