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法律制度研究》由张洋编著。
商号是由文字构成的,是商事主体用以彰显自身的标识。商号是商业标识体系当然的组成部分,具有识别商事主体的基本功能,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企业进行商业推广的广告功能、便利消费者商品选购的消费指引功能以及作为商誉这种无形资产载体的功能等扩展性功能。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竞争方式的变化,商号的价值和意义愈发凸显,与商号相关的争议或侵权案件也随之增多。但我国有关商号权的立法,由于缺乏对商号权的正确定位和对各种商业标识的整体化考虑,与相对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比较起来,显得十分简陋、粗疏,未能给商号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完善我国商号权法律制度,是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课题之一。
商号权是商号法律制度的核心概念,是指商事主体对其名称所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商号设定权、专有使用权、处分权和救济权等权能。关于商号权的法律属性,从其权利内容来看,应当属于无形财产权。申言之,商号权实质上是权利主体对商号中所表征的信息所享有的权利,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商号权的知识产权定位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我国亦应以此为出发点,坚持禁止混淆、保护在先权利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商号权法律制度的系统构建。
合理的商号权取得制度是商号法律制度的第一环节,并且是有效避免商号与其他商业标识或其他权利发生冲突,公平维护有关各方利益的关键。在商号选取方面,商号真实对于保证交易安全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为了满足商业实践的多种需要,应当对商号中必须真实反映的信息的范围进行严格限制,给予当事人更大的选取商号的自由,只要商号满足基本的显著性要求,不侵犯在先权利,不损害社会公益即可。商号核准和登记是进行商号管理和保护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商号专用权的范围由商号核准机关的辖区范围决定。我国应将商号的核准和登记相对分离,打破现行严格的分级登记管理体制,赋予企业根据商业模式的需要选择高层级商号核准机关的权利,建立完善的商号数据库及其与商标数据库的交叉检索机制,为商业标识的统一保护提供技术支持。
商号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是商号权主体实现其财产利益的重要手段。商号权转让合同和使用许可合同主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律只需通过商号转让登记制度和商号许可人的责任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即可,而不应进行过多干涉。传统立法中商号应连同营业一并转让的要求,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并不具有保护第三人和消费者利益的实质作用,相反会妨碍商号权价值的实现,应当许可商号的单独转让。
商号权的保护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承担的责任。商号的知名程度对于确定其受保护的范围有直接影响。对于非知名商号,主要是在禁止混淆的基础上进行保护,其受保护的范围限于核准使用的地域和行业范围。而对于知名商号,则应在确立明确、严格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的基础上,以反淡化理论为基础,根据其知名的程度扩展其受保护的范围。在境外商号的保护方面,我国应严格依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不论该商号是否注册,是否在我国境内使用,均应给予相应的保护。同时,也应当注意对境外商号进行一定的规制,防止利用境外商号侵害境内商号权人或者商标权人的利益。
商号权是商号法律制度的核心概念,是指商事主体对其名称所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商号设定权、专有使用权、处分权和救济权等权能。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竞争方式的变化,商号的价值和意义越发凸显,与商号相关的争议或侵权案件也随之增多,但我国有关商号权立法,由于缺乏对商号权商号权的正确定位和对各种商业标识的整体化考虑,与相对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比较起来,显得十分简陋、粗俗,未能给商号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张洋编著的《商号法律制度研究》通过对商号相关法律属性的研究,认为我国应坚持禁止混淆、保护在先权利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围绕商号权的取得、商号权的转让与许可可以及商号权的保护等,构建商号权法律制度的系统。